自然自由_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_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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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行政学研究

自然自由、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

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路向

郑伟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卢梭认为,人的自由包括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三种形态。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就表现为由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再到道德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三种自由中,他更强调个人的道德自由,这使得他的政治哲学最终走向了道德理想主义和政治乌托邦。

[关键词]卢梭;自然自由;社会自由;道德自由;公意

[中图分类号]D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5)06-0047-03

自由观是卢梭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自然自由,二是社会自由,三是道德自由。这三个层次呈现出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梯度。卢梭的自由观,体现着他的基本政治倾向,同时也体现着他对政治问题的艰难思索历程。

自然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起点,它指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原始人的自由。为了考察人的天赋权利的发展状况,卢梭接受了近代以来政治哲学领域中一直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状态理论。他认为,只有从人类的初始状态出发,来考察人类的整个演变过程,才能发现人类究竟具有什么天赋的权利,这种天赋的权利又是如何在社会状态下丧失掉的。#为了正确地判断人的自然状态,必须从人的起源来观察人类,也可以说必须从人的最初胚胎的时期来研究人类。∃[1]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只存在着一种松散的关系,没有压迫和剥削,每个人都孤独地生存着,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人除了受自己的意志支配外,不受任何外在的力量支配。人的主要关系是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们从自然中获取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手段。原始人只服从于他的本能和欲望,而他的本能和欲望是极为简单的,决不会超出他的生理上的需要。#在宇宙中他所认识的惟一需要就是食物、异性和休息。∃[2]因此,他的有限的需要十分容易得到满足。他在橡树下饱餐,在随便遇到的一条河沟里饮水,在供给他食物的树下找到睡觉的地方,于是他的需要便完全满足了。在这时候,人的处境与动物基本相同。然而,在与自然的关系上,人与动物之间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动物只是根据本能决定取舍,一切行为都受自然的支配,决不会违背自然的规则,它们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没有任何独立的意志;而人则以#自由主动者的资格∃参与到与自然的关系之中,并通过自由行为来决定取舍,有时甚至会违背自然的规则以满足自己的欲望。#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3]人之所以与动物不同,就在于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自然的束缚和支配,表现为一个外在于自然的主体。

可见,卢梭所说的人的自然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人并不完全被动地服从自然,具有通过自由意志对自然进行取舍的能力;二是人与人之间没有依附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意志的强迫。从总体上来看,这种自然自由是一种低级的自由,但是处于这种自由状态下的人却是快乐的,无忧无虑的。因而,卢梭把原始的这种自然状态称为人类历史上的#黄金时期∃。卢梭研究自然状态下的人的状况,并不是要人们重新回到这种状态下,而是为了证明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人就是天赋自由的,正所谓#人是生而自由的∃。他的目的是合理的,然而,他的方法却是不科学的。他用抽象的方法,把原始的自然状态描绘为孤独的个人存在状态,从鲁滨逊式的个人抽象出人的自然权利。这种研究方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的猿类祖先是一种群居的动物,人,一切动物中最爱群居的动物,显然不能从某种非群居的最近的祖先那里去寻求根源。∃[4]

随着人的自身力量的发展,人与人之间逐渐建立了稳定的关系,出现了私有财产和所有制,随之也出现了剥削、压迫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有的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别人,从此,他的自由也就丧失了。当不平等发展到极点时,每个人都失去了自由,不仅被压迫阶级,而且统治阶级,都陷入了不自由的状态。社会的不自由代替了自然的自由。自然的自由一旦丧失,就永远无法恢复了。人类追求自由的方向转向了新的社会自由。

每个人都不自由,是重新走向自由的起点。这里的自由,不是指原始的自然自由,而是建立在新的社会契约下的社会自由,其中主要是政治自由。卢梭认为,原来的社会契约,是统治者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通过欺骗的手段同人民签订的。它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而是为了剥夺人民的自由,让人民成为统治者们满足自己欲望的工具。因此,人民有权利打破这种不合理的社会契约,重新获得自由。但是,社会契约被打破以后,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之中,人民的自由仍然是脆弱的和无从保障的。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就必须建立新的公平的契约。#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5]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这里,形成了卢梭哲学理论的一次重大转折,即由自然

2005年第6期兰州学刊N o.62005总第147期Lan zhou x ue kan General.No.147

状态理论转向了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一旦结束,就无法再恢复了,人的自然权利也就随之消逝了,人们必须在社会状态下寻找保护自身权利的手段和方法,自然状态理论也就失去了相应的解释效力。同时,人的自由与否,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由不再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而成为社会权利和现实的公民权利。这就导致了他对自然状态理论的放弃。正是由于这一点,现代西方著名政治哲学家列奥 施特劳斯把卢梭哲学称作西方现代性的第一次危机,并#深刻地改变了西方的精神趋向∃[6]。自卢梭以后,在西方曾经盛极一时的自然状态理论和自然权利学说开始走向衰落。

在签订新的社会契约的过程中,人们必须让渡出包括自由权利在内的全部权利,将这些权利交给政治共同体。然而,转让自由,并不等于放弃和出卖自由。在卢梭看来,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的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出卖自己的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人不会无缘无故地放弃和转让自己的自由,除非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被强迫或被欺骗的情况下;二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转让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7]也就是说,人们转让自己的自然自由,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政治自由和道德自由。

如果说自然自由是一种个人的自由的话,那么,社会自由则是一种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上的自由。这种自由无法凭靠个人的力量来维护,必须通过社会契约联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依靠政府的力量来维护。因此,这种自由权利的转让,是按照交换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的。个人转让出自然自由以后,在他的收益平衡表上,获得了比原来更多的东西。对于个人的自由权利来说,这种转让形成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虽然失去了自然状态下的某些权利,但从这里重新得到了更大的收获。#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够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8]可见,对于个人来说,这种转让是一桩极为合算的买卖。

在卢梭看来,社会的自由与自然的自由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自然状态下,人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为他的意志不受他人的支配,同时仅仅听凭自己的欲望而与自然界发生关系,他的意志不受自然力量的支配。而在社会状态下,人的自由不再表现为不受任何约束、为所欲为的任性的自由,而是表现为对法律的服从。

自由在于对法律的服从,这不是卢梭的首创,当时很多思想家持类似的观点。孟德斯鸠就曾说过:#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9]卢梭比其他思想家更深刻的地方在于,他不是简单地宣布自由就是对法律的服从后就停止了,而是进一步分析了服从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自由的。为此,他引入了#公意∃这一重要概念。

公意是理解卢梭自由观的一个重要环节。所谓公意,就是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他们的根本利益的体现。个人正是在公意的指导下,同共同体签订社会契约的。公意与每个人的意志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每个人的意志都以特定的形式,被整合到公意之中。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公意既代表了#国家全体成员的永恒意志∃,也代表了#人民自己的意志∃。而法律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之上的,并将公意以条文的形式实现出来,是公意的外在表现。法律在体现国家全体成员的意志的同时,也体现着每个公民的真实意志。因而,国家法律、公意和每个人的意志是根本一致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卢梭说:#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10]你赞成法律,就表明你认识到法律是和你自己的意志相符合的,服从你所赞成的法律,就等于服从你自己的意志,因而就是自由的。当每个公民都自觉地服从建立在公意之上的法律时,他们就会获得充分的社会自由。

上述对社会自由的分析,只是一种理想的分析模式,现实的政治生活远比这种分析复杂,主要表现在,总有一些人无法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无法同公意达到一致。对此,卢梭也有清醒的认识。他说,由于个别意志往往是狭隘偏私的,而且总是着眼于个人的眼前利益,很难辨清什么是自己真正需要的,什么是自己的真正意志,什么是自己的真正幸福,从而经常把表面的意志误认为是自己的真正意志,把对表面意志的服从看作是真正的自由。虽然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观点上相互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持久却是不可能的,二者之间的完全一致,不是人为的结果,而只能是机遇的结果,实际情况是:#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11]对于这些无法同公意达成一致的人来说,法律是外在的异化力量,服从法律就是接受一种外在的强制,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这就与卢梭的自由观形成了明显的矛盾。如果这种情况蔓延下去,就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解体,使整个社会重新回到无政府状态中去,所有的社会自由也将随之丧失。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卢梭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且倍受误解和批判的观点:#迫使他自由∃。他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12]

从理论上讲,解决个别意志与公意之间冲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改变法律来满足改变个别意志的需要,另一种是迫使个别意志服从于公意和法律。卢梭所选择的是第二种方式。在他看来,一旦作为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体现的法律确立以后,就具有了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产生怀疑,不能对它构成威胁。人们必须依照法律来调节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主动达到与公意和法律的协调一致。对于那些认识不到自己的根本利益和真实意志的人,主权者就要迫使他服从自己的真实意志,而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契约,攻击社会权利的人,应该视为对祖国的叛逆,不仅要剥夺他的公民资格,还#应该把他当作公约的破坏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当作一个公共敌人而处以死刑。因为这样的一个敌人并不是一个道德人,而只是一个个人罢了。∃[13]在个人自由和集体自由的对立中,卢梭毫不犹豫地选择了集体的自由,甚至不惜以牺牲个别人的自由为代价来保全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后来的思想家们

48兰州学刊总第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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