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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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形势分析
2009年上半年全国火灾情况统计
火灾形势
2009年上半年,全国火灾形势总体保持稳定,火
灾起数和伤亡人数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据统计,全 国共发生火灾7.4万起(指统计月,不含森林、草原、军 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下同),死亡655人,受伤297 人,直接财产损失6.6亿元(不含仍在核定的北京中央电 视台新址园区火灾损失),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四项数 字分别下降8%、25%、15.4%和32.9%。另外,上半 年共发生放火案件2012起,死亡 80人,受伤31人,直 接财产损失4549万元。
消防条例强化了各级机构的 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建设单 位和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 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共5条) 第二十三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个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未经检测 合格,不予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 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三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 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
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与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及常务委员会在不同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条例 就是地方性法规。 修订后的《云南省消防条例》于2011年1 月1日起施行。
火灾形势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总体下降,但商场市场、娱乐 场所和宾馆饭店火灾亡人占较大比重。
火灾形势
住宅火灾死亡人员比重较大,且多发生在夜间
电气和用火不慎仍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政府统一领导(前提) 部门依法监管(保障) 单位全面负责(根本) 群众积极参与(基础)
省消防条例强化了各级机构 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 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 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 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
提 出
修订消防法
消防法(修订草案)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次会议、第三 次会议、第五次会议 三次审议,高票通过。 与现行消防法相比, 修订后的消防法在体 例上增加了“监督检 查”一章,在内容上 更加丰富、完善,条 文数量增加了20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举行闭幕会,表 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新修订的消防法自2009年5 月1日起施行。(P2)
消防法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 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16条P56 《消防法》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 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 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5条P52 《消防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 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 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第28条P58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第44条P59 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具体要求。第24条
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我国消防 法律体系
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法律
消防行政 法规
地方性消防 法规
消防规章
工程建筑消防 技术规范
消防产品 标准体系
百度文库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一、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 会制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现行的 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有《消防法》、《劳动法》、 《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森林 法》、 《产品质量法》等。
消防条例强化了各级机构的 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 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 下列人员中未列入的,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 格,方可上岗 :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人 员; (二)使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危险 品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人员密集场所涉及消防工作的从业人员; (四)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 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新消防法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亮点,是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 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 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P4
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 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 安全责任;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2009年上半年全国火灾情况统计
火灾形势
2009年上半年,全国火灾形势总体保持稳定,火
灾起数和伤亡人数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据统计,全 国共发生火灾7.4万起(指统计月,不含森林、草原、军 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下同),死亡655人,受伤297 人,直接财产损失6.6亿元(不含仍在核定的北京中央电 视台新址园区火灾损失),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四项数 字分别下降8%、25%、15.4%和32.9%。另外,上半 年共发生放火案件2012起,死亡 80人,受伤31人,直 接财产损失4549万元。
消防条例强化了各级机构的 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建设单 位和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 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共5条) 第二十三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个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未经检测 合格,不予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 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三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 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
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与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及常务委员会在不同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条例 就是地方性法规。 修订后的《云南省消防条例》于2011年1 月1日起施行。
火灾形势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总体下降,但商场市场、娱乐 场所和宾馆饭店火灾亡人占较大比重。
火灾形势
住宅火灾死亡人员比重较大,且多发生在夜间
电气和用火不慎仍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政府统一领导(前提) 部门依法监管(保障) 单位全面负责(根本) 群众积极参与(基础)
省消防条例强化了各级机构 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 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 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 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
提 出
修订消防法
消防法(修订草案)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次会议、第三 次会议、第五次会议 三次审议,高票通过。 与现行消防法相比, 修订后的消防法在体 例上增加了“监督检 查”一章,在内容上 更加丰富、完善,条 文数量增加了20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举行闭幕会,表 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新修订的消防法自2009年5 月1日起施行。(P2)
消防法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 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16条P56 《消防法》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 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 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5条P52 《消防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 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 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第28条P58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第44条P59 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具体要求。第24条
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我国消防 法律体系
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法律
消防行政 法规
地方性消防 法规
消防规章
工程建筑消防 技术规范
消防产品 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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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一、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 会制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现行的 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有《消防法》、《劳动法》、 《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森林 法》、 《产品质量法》等。
消防条例强化了各级机构的 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 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 下列人员中未列入的,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 格,方可上岗 :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人 员; (二)使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危险 品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人员密集场所涉及消防工作的从业人员; (四)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 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新消防法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亮点,是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 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 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P4
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 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 安全责任;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