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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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一、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的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了六项有利于搞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
2003年6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为鼓励大学生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满足西部开发对人才的需求。
文件规定了激励表彰和经费保障政策,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
积极鼓励、支持报销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要加强对大学生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中华任命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
二、辽宁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
府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2004年6月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文件和2006年1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明确规定鼓励大学生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①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其他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⑦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版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贷款担保政策
②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勇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③从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等筹集,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海带方式和记结方式由贷款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多可担保贷款20万元。
⑤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
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收报人的支付风险。
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
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
要建立收报人饮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
对有信
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
失额的10%。
(三)财政贴息和补助政策
①升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卡及醒目申
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与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科技产业化项目,
对其所占适当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
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
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
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与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③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
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省和市财政各承担50%。
④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的支持力度。
制定专门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给予部分课时补助。
对提供培养毕业生就业
和创业能力的高校和专业,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⑤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
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
村工作的,且服务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
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
服务地所在市、县政府案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四)促进创业的其他政策
②辽宁沈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039号),要求各高校积极推进多元化的
创业教育,建立辽宁省创业教育示范校,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建
创业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挖掘和宣传高校毕业生
创业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辽宁省要建立创业培训体系,完善
创业孵化机制,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加快省、高校两级创业培训和
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机制,建立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按照《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省、市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
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提供支持。
其中,省、市财政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到省、市政
府的担保体系,用于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办企业、兴办企业
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办企业的,其研
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社会筹集资金用于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奖励性资助和投资性资助;在全省高校进一步加强创业教育,为创业教育、培训、宣
传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举办创业设计大赛
(展览),支持创业协会等工作;表彰创业教育和工作先进学校以及支
持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地及有关部门,表彰近年来便
显出来的具有典型示范意思的大学生创业带头人;成立大学生创业研
究和指导机构,为该机构提供部分科研经费等。
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这些政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在我国大学生创业可享受: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
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
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
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
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
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
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
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
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
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
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
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
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