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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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
大气污染 防治工 作的行动指南 。
《 行动计划 》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全 调 、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 同步 的总体要求 ,提 出要加
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本着 “ 谁污染 、谁负责 ,多排放 、
下简称 《 行动计划 》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 全 国 面推 进 与重点 突破 相配 合 、区域 协作 与属地 管理 相协
国务院发布 大号; 亏 染I I I i i 8 1  ̄ 动计划》十条措旌力促空号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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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国务院发布 《 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 》 ( 以
压力 、政 策推动 、环境压力 。钢 铁行业消耗资源 、能源 循环经济的发展具 有推动作用 。 废渣 等 “ 副”产 品 ,如不 加以 回收循环利用 ,不但 会造

De v e l o p me n t Re p o r t o n Ch i n a Ci I ℃ u l a r Ec o n o my I n d us t r y i n 2 0 1 2
全 的千万 吨级钢铁联合企业 ,并 形成 了板 、棒 、线 型钢 成资源浪费 ,还会带来严重 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因
材并举 的产 品格 局。 日照钢铁集 团之所 以实施循 环经济 ,主要 出于规 制 量大 ,在 生产产 品的同时 ,会产生大量 的废水 、废气 、
此 ,该集团认为钢铁企业必须走发展循环经济 的道路 , 要未雨绸缪 。由此可见 ,企业 内部 的 自身发展机制对于
党 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 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 。新 一 快形成政府统领 、企业施治 、市场驱动 、公众参与 的大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由33条细则组成。

具体内容是通过规范生活在存在的生产,运输,保存等行为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与产生。

通过具体的处罚措施来警示个人与单位要随时注意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通过法治来进行环境治理。

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自我国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当大家的实现都在关注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你是否了解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上课讲义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上课讲义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具体内容“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水十条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十条》,4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

【 1 7 】黄 健 生, 贾晓 平, 甘居 利 . 珠江 口印度 洋瓶 鼻 海豚 皮 脂 的多 氯 联 【 2 3 】唐 洪磊 , 郭 苯研究 [ J 】 .中国环境 科学 , 2 0 0 7 , 2 7 ( 4 ) : 4 6 1 — 4 6 6 .
【 1 8 】Y a n g N Q , Ma t s u d a M,Ka wa n o M, e t a 1 .P C B s a n d
[ 1 6 】杨 中艺, 郑 晶, 陈 社军 . 广 东 电子 废物 处 理处 置地 区 环境 介 质
污 染研 究进 展 【 J 】 . 生 态毒理 学报 , 2 0 0 8 , 3 ( 6 ) : 5 3 3 — 5 4 4 .
【 2 2 】G B 2 7 6 2 — 2 0 0 5 食 品 中污染 物 限量 [ s 】 . 英, 孟祥 周, 等. 广 东省沿 海城 市居 民膳食 结 构及 食
为实现以上 目标, 行动计划确 定了十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 综合 治理力度, 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 小锅
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 、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综合整 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 - 力 Ⅱ 快淘汰黄标车和老 旧车辆,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推广 新能源汽车, 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严控 高耗能 、高 排 放行 业新增产能, 加快淘汰 落后产能, 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 目. 三是加快企 业技术改造, 提高科技
物 污染状 况 的调研 一 对 持久 性 卤代 烃和 重金 属 的人体暴 露 水平 评价 田 . 农业 环境 科学 学报, 2 0 0 9 , 2 8 ( 2 ) : 3 2 9 — 3 3 6 .

大气、水、土十条

大气、水、土十条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水十条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十条》,4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早叫“水计划”,因为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九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十是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篇一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规划。

作为本次常务会议研究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是民生之重,很多时候也是民生之痛。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大战略,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环保大气法

环保大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6-01-14 15:17:39 信息来源:法制处字体:[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具体内容“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水十条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十条》,4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规划。

作为本次常务会议研究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就是民生之重,很多时候也就是民生之痛。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大战略,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就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就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就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就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就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就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就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就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与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就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关系
三者之间的联系
01
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防治工作相互关联,任何一项的单独防治都难以取得最 佳效果。
02
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作用,例如大气污染会引发 酸雨,酸雨又会对土壤造成破坏。
03
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和土壤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例如某些气体污染物在大气中 转化为气溶胶颗粒物,进入土壤后会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监管部门
环保部门是“土十条”的牵头部 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 考核评价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
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 ,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同 时,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提高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 和意识。
04
空气质量预报与控制
3
发展精准预报技术,实现空气质量的精准预报 和控制。
环境保护政策的方向和选择
强化环境法律制度建设
01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
02
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污染控制的成本效
益最优。
发展绿色金融
03
将环保因素纳入金融体系,通过金融手段促进绿色发展和环保
03
“土十条”
定义与背景
定义
“土十条”是指中国政府针对土壤污染问题而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旨在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 。
背景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土壤环境状 况不容乐观,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防控。
主要目标和任务
“水十条”以“全面控制污染,强化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为主题,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是继 “大气十条”之后又一项重要的环境治理行动计划。

国务院发布防止大气污染十条

国务院发布防止大气污染十条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作出全面部署。

《行动计划》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体现了中央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

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坚持防治大气污染人人有责,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

《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大气污染防治10条措施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10条措施解读

强制性
"十二五"提出四个约束性指标,具有最高的执行效力。此次大气治理政策升级,颗粒物将成为 新增第5个约束性指标,这意味颗粒物治理将与政绩考核挂钩,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没有疑问。
配套政 策完备
为落实减排目标,切实对环境负责,后续将陆续出台配套的法律、税收、经济、地方政策。
4.大气治理是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新政将给市场带来深远影响
青岛 厦门
成都
污染
治理措施》,其以防治PM2.5和PM10污染为重点, 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度。
青岛
西安
天津
厦门
预测范围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不含拉萨、西宁、海口)以及深圳、青岛、大连、厦门 预测的指标体系含政治地位、地形地貌、人均GDP、千人保有量、人口密度、人均道路面积、车均道路面积等。
市场空间倍增 和结构重构
新政带来的大气治理的增量空间相当于"十二五"原有规划100%,增幅从高到低为除尘 、脱硫、脱硝。新政将大气治理高峰从13-14年延后至14-16年。
市场格局
随着环保要求不断收紧、政府监管日趋严格,市场环境更有利于具有技术、成本、
向龙头集中
资金、市场优势的龙头企业。
提高对高效减排 产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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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区域联防联控 机制
将重污染天气纳入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树立全社会“同呼 吸、共奋斗”的行 为准则
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 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 动车限行等措施 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 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 活习惯
大中城市限行限购范围或将进一步 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 政策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3.天然气:天然气汽车产品发展空间巨大

(完整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完整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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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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