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刑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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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刑罚制度改革

公元前206年,秦朝的残暴统治终于在农民大起义的浪潮中覆灭。推翻秦朝的武装力量互相兼并,经过残酷的战争,最后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为“汉”,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开创了汉王朝的基业。汉代初期,在法律上沿袭了秦代法律的部分内容,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主张“无为而治”“道法自然”。而后,到了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家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指导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认可。统治者们面对长年战争所留下的创伤,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直至文景时期,社会经济逐步恢复,统治形势渐趋稳定,一场深刻的变革即将开始,法律制度也开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转变。

汉初沿袭了秦朝以肉刑为主、广泛适用死刑以及连坐的刑罚制度。随着长期的国内和平局面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刑罚遭到了批评。文景时期,由于不适用于汉朝当时的刑罚制度的存在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显现出了刑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在当时,汉朝社会环境已较为稳定,更是为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环境。因此,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汉代的刑罚制度改革终于开始了。

文帝时期的改革,不得不提的,是“缇萦救父”事件。

在《史记• 孝文本纪第十》中记载:“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如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邢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过自新。”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亦除肉刑法。”

文帝四年,大商人仗势向官府告了淳于意一状,说他是错治了病。当地的官吏判他切断肢体的“肉刑”,要把他押解到长安去受刑。淳于意有5个女儿。他被押送长安离开家的时候,望着女儿们叹气,说:“唉,可惜我没有男孩,遇到急难时,连个帮手也找不到。”几个女儿都低着头伤心得直哭,只有最小的女儿缇萦又是悲伤,又是气愤。她想:“为什么女儿偏没有用呢?”她提出要陪父亲一起上长安去,家里人再三劝阻她也没有用。缇萦到了长安,托人写了一封奏章,到宫门口递给守门的人。汉文帝接到奏章,知道上书的是个小姑娘,倒很重视。那奏章上写着:“我叫淳于缇萦,是太仓令淳于意的小女儿。我父亲给国家当差的时候,齐国的人都说他廉洁正直。现在他犯法获罪,按律当处以肉刑。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一个人砍去脚就成了残废,以后就是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情愿没入官府作奴婢,用身体来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汉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这个小姑娘. 这样,汉文帝就正式下令废除肉刑。

“缇萦救父”事件是文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导火索。正是由于此事件,使汉文帝意识到肉刑制度的弊端,以及其改革的必然。因此,肉刑废除是大势所趋。具体进行改革的制度有: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文帝时期的改革不仅废除了肉刑,同时,对劳役刑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文帝在位共二十三年,他开创的稳定局面为此后景帝时的经济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自己也成为一代名君载入史册。

但是,汉文帝时期的这一次刑罚制度改革终究是存在一些弊病,比如改肉刑为笞刑的数目太多,往往罪犯已被打死,还没有打够数目。因此,到了景帝时期,刑罚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具体改革的刑罚制度有: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后来有减为笞二百;劓刑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来又减为笞一百;颁布《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肉刑制度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在汉初之所以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结束了奴隶制伤残人体的肉刑制度,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为封建制“五刑”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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