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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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其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门槛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回报率差异性较大等特点。

国内基金以币种分类分为两种,即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人民币基金是指它的资金来源是人民币,或者说是以人民币作为投出的币种。外币基金则往往以外币投出,外币基金投资需经过外管局审批,手续相对比较复杂。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等。个人独资形式是最简单的法律形式。公司制是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形式。信托制是以信托合约的形式约定投资者、管理者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合伙制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本文从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一期)”)一年来运作的雏形及与同行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作些分享。

一、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法律和政策背景

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

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二、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1、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比较项目

合伙制

公司制

机构与资本的稳定性

稳定性相对较低

稳定性高

委托代理风险

存有一定的代理风险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优势

收益与成本

选择、谈判、签约成本较低,管理费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便于控制

选择与谈判成本不高,管理费用不好控制,运营时需支付更多的分立制衡成本。

公司治理

普通合伙人为管理人,自主决策权大,可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知识、技能与特长

权力分立与制衡可能牵制和约束管理人发挥

运作效率

资本运作形式灵活

提议、决策、执行与监督各有职能归属,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税收

有不确定性

按机构性质纳税,确定性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的比较比较项目

合伙制

信托制

募集渠道

以普通合伙人号召力形成渠道以信托公司作为渠道

募集形式

承诺募集制

募集到位制

投资顾问选择

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由信托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审核后确定

治理结构

普通合伙人是管理人,自主权度大

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双重管理

证监会认可程度

有不确定性

直接以信托方式投资证监会不认可,须以信托加合伙制的方式加以规避

税收

机构作为合伙人,税率按机构税率执行,个人作为合伙人,

有多种可能性

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信托持有人税收相对确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特点

1、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

2、资金使用效率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3、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运作简洁高效。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治理时要面临双重决策机制的

风险控制手段。在公司制形式里,股东权利至上,法律形式上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与话事权对等,换句通俗的话叫:谁出钱多,谁有话事权。公司制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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