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原因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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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原因分析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原因从政府、银行、高校、学生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政府方面没有制定、实施助学贷款制度之前的借贷者资料搜集及国家没有制定助学贷款违约相关的法律惩罚措施等;银行制定的还款方式单一、配备人员少、追贷成本高等;高校方面学费的逐年提升、对助学贷款工作人力投入的不够、高校对毕业生不关注等;学生方面上学生诚信品格缺失、还款能力低等都是贷款违约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助学贷款;违约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贴息、商业银行和高校共协同操作的一种商业信用贷款,它面向中国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用于帮助这些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是目前中国大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主要形式。这一贷款制度自2000年3月实施以来,成效显著。[1]但随着还贷期限的到来出现了问题:部分大学生毕业后逾期不还贷款,这一违约行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的影响。资料表明,在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的2003年,全国贷款大学生的平均违约率接近20%,少数高校大学生的违约率甚至达到50%以上。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2005年的数据显示:湖南省的助学贷款达到20%左右;四川省达到44%左右;海南一些学校高达50%左右。200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全国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2]面对助学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以及逾期呆坏账与

日俱增的客观现实,商业银行开始惜贷、怠贷、恐贷甚至停贷,助学贷款因此陷入了政府支持、银行不积极的尴尬境地。2004年8月,全国新增审批贷款学生65万多人,仅占新增贫困生总数的24.44%;审批贷款金额51.5亿元,仅占计划贷款总额32.2%。这一局面无疑增加了贫困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难度。[3]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规定了贷款逾期的标准:个人贷款业务中,中、短期贷款拖欠还款超过30天,长期贷款拖欠还款超过60天;贷款违约的标准:在贷款逾期被催收后短期贷款拖欠还款超过120天,长期拖欠还款超过180天。我国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为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为长期贷款。[4]

政府在制定、实施助学贷款制度之前没有对全国的贫困生进行资料的详细搜集,没有制定精确的贫困生标准导致无法准确审核借贷者的条件。国家也没有制定助学贷款违约的相关法律惩治措施,助学贷款只是一种单纯的信用担保机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给高校和银行回收贷款带来障碍。在2003年首次还贷违约率极高现象出现后,政府出台了2004年新助学贷款政策,但违约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说明政府还没有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助学贷款政策。

银行在还款方式上形式单一:按年度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清,而且还款期限是6年,毕业后一至两年内为延缓期。[5]这样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都高估了毕业生的还款能力,有研究显示我国负担率在约29%~42%之间,大大超过了国际上10%的标准。[6]同时

银行关于助学贷款业务所配备的人员缺乏,安排在学校附近的银行助学贷款营业网点很少,而且一般只配备2~3名人员,但这种营业网点的业务却很多,这样银行人员就没有能力再去催缴还贷了。银行也没有和贷款者建立起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导致很毕业生在毕业后更换了手机号码、住址等后,银行联系不到毕业生催缴还款导致违约行为出现。基于博弈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理论”上,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私利。假设银行和学生是助学贷款制度上的两个理性经济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可以建立三个博弈阶段:第一个阶段即银行不发放贷款,银行和学生的利益均为0,博弈结束,假如放贷才有后面的阶段;第二个阶段即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收益是利息,学生收益是受教育机会,学生偿贷后博弈结束。假如学生违约就进入第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即银行是否追贷,假如追贷,银行的收益是利息加追讨成本,学生收益是接受教育的效用减去贷款利息、罚息收入以及违约负效用。假如不追贷,银行没有收回贷款本金,学生收益为接受教育的效用加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减去违约带来的负效用。[7]从三个博弈阶段看来最好的阶段就是第二阶段即银行放贷学生偿贷,第一阶段达不到国家要求,无法实施助学贷款政策,第三个阶段银行只有在追贷成本低于贷款本息金时才会追贷或者即使追贷成本高但学生违约带来的

负效用大于本金及两倍的利息。[8]但是由于我国的助学贷款业务太多而且都是小型贷款,况且毕业生跳槽现象严重,银行没有贷款者最新的联系方式所以追贷成本太高;银行惩罚违约行为的方法主

要是公布黑名单的方式,但这种名誉损失对于部分人来说没有太大影响,所以违约给学生带来的负效用也不大,上述两个条件说明银行没有追贷的意愿,所以导致违约行为的大量产生。

高校学费是助学贷款资金的主要部分,学费越高,学生贷款越多,相应的还贷压力也越大。同时高校对助学贷款工作的人力投入上也不够,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全国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要求,各高校都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目前高校的普遍做法是,校一级贷款管理中心由2-3名老师负责,二级学院(系)安排1名老师协助校贷款管理中心展开工作。这样的人员部署,在贷款业务很少的情况下可能会完成发放贷款和催收还贷的任务,但现在多数高校的助学贷款业务均在1000人以上,所以催收还贷任务明显人力不足。[9]最后高校对毕业生的关注度不够,部分高校在毕业生参加工作之前没有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导致部分大学生不能正确的摆正自己的位置,容易自视过高或过低而找不到工作,降低了还贷能力。高校对学生毕业后的情况不了解,也没有建立起学生或家长同学校之间的交流平台,导致催收还贷工作无法展开。高校没有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违约惩罚措施,只是一种思想形式上的教育比如开讲座、发手册、谈话等方式,达不到警戒的作用。

在借贷者方面,笔者根据借贷者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将助学贷款违约分为三种类型:无奈违约型、无知违约型、有意违约型。无奈违约型是指借贷者有还款意识但手头资金紧张无力还款;无知违约型指借贷者对还款日期或金额等不了解或忘记;有意违约型是

指借贷者明知道还款日期、金额等却没有还款意愿拒绝还款。学生方面还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部分。学生违约的主观原因主要是学生的诚信品格缺失,表现在一部分贷款学生知道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不需要拿实物抵押所以拒绝还贷;一部分贷款学生知道还贷日期但是不会主动去还贷,一定要等到银行催缴还贷才还;还有一部分贷款学生在更改了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及住址后没有主动和母校联系,导致银行和高校的催缴还贷工作无法展开。学生违约的客观原因主要是学生的还款能力低,大部分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是贫困家庭的孩子,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力相比于家庭条件好的孩子较低所以工资也不会很高,还要照顾到家中姊妹的学费等问题,所以每个月余下的工资所剩无几,即使自身有还贷意愿也没有能力去支付还贷金额。

四方利益群体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也是引起违约现象出现的一个原因,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助学贷款的主要提倡推行方只承担风险补偿基金的50%,承担比例相对较低。高校承担风险补偿基金的50%,这一比例对于高校来说承担比例相对过高导致高校对此制度实施的不积极。银行承担风险补偿基金以外的所有违约风险,即银行对高于风险补偿基金的违约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这大大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责任,银行也不愿意积极配合助学贷款制度。如果贷款四方主体要享受贷款利益和权利就必须履行与权利、收益相对等的义务和责任,即贷款机制中“激励”与“约束”相对等,那么违约风险就不可能过高。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确定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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