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探析(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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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探析王岩上传时间:2005-3-21一、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相辅相成。
机构仲裁(亦称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依据既定的仲裁规则解决其争议,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仲裁方式。
临时仲裁(亦称特别仲裁、随意仲裁、临时性仲裁),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正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对某个仲裁案自行创设自己的仲裁程序,它对于标的较小、但结案时间要求非常快且十分紧迫的案件有重要意义。
同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具有下列特点:它有利于更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
他们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它有利于发挥仲裁的灵活性,关于具体仲裁事项的处理方法、程序均由争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灵活确定,具有较大的弹性,许多涉及到国家当事人的争议的处理,常采用临时仲裁。
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既没有仲裁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参与,当事人又可以约定限制仲裁员对外透露仲裁的机会,因此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它有利于提高效率。
由于临时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自主性强,而且可以免除各种机构的内部程序的时限,因此处理案件更快捷、更高效,也更经济。
大多数仲裁机构都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一般都是按照仲裁标的的大小按比例递减收取。
因此,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会更节省费用。
对于小额争议而言更是如此。
当然,临时仲裁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临时仲裁的主要程序事项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且仲裁裁决相对不易于为他国承认、执行。
然而,任何一种制度必然有利也有弊,我们不能因为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缺陷就完全否认,客观的做法应是在制度上加以完善,结合机构仲裁的优势,最大化地遏制其负面效应,充分发挥积极影响。
二、临时仲裁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临时仲裁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青睐,从各国商事的立法实践中看,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承认和采纳临时仲裁。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https://img.taocdn.com/s3/m/aa4e5ce6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f6.png)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__]197号《关于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松加船务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记载:承运人为松加船务有限公司,通知人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
提单正面约定:“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
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84仲裁条款的规定。
”松加船务有限公司认为提单仲裁条款对于提单持有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效力,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提单是基于租船合同而签发,提单正面记载的仲裁条款不属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是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
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松加船务有限公司与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涉案提单的约定。
虽然涉案提单正面约定因涉案提单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但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对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武汉海事法院对此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此复。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采购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
![采购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https://img.taocdn.com/s3/m/5d7a4bda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1e.png)
采购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在采购活动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明确、有效的解决途径,争议解决条款的制定至关重要。
一个清晰、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纠纷带来的损失和不确定性。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采购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应该怎么写。
一、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协商是最为常见和首选的方式。
在条款中可以约定,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明确规定协商的期限,例如在争议发生后的具体天数天内进行协商。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调解。
调解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
在条款中需明确调解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调解的程序和规则。
3、仲裁仲裁是一种较为高效和专业的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需要在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点等关键信息。
4、诉讼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在选择诉讼时,要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地点,一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和诉讼通常只能选择其一,因为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而诉讼则遵循两审终审制。
二、约定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的选择对于争议的解决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采购方所在地的法律、供应方所在地的法律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国际商事法律。
如果采购涉及到跨国交易,还需要考虑法律冲突和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可能会适用。
三、规定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费用,如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应当明确这些费用的承担方式。
常见的费用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753877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4e.png)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答案】 D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一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则B.权利性规则C.禁止性规则D.职权性规则【答案】 A3、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关于《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B.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C.只有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才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答案】 B4、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
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
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
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
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
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之约束力分析
![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之约束力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2b3d348336c1eb91a375dcf.png)
仲裁条款在合同转让后是否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一般理
在诸种争端 解决 方法 中 由于 国际商 事仲 裁具 有 当事人 自 治, 仲裁员独立 、 中立和专业化 , 程序较为灵活 、 时间较为快
捷、 费用较为经济 以及司法适 当支持等优点 , 所以在海上货 物运输中 , 无论是依据班轮运输 签发 的提单 , 还是依 据租
船运输签发 的提单 ,承运人都会在提 单背面 印刷 上仲裁条
Ke r s B l o ld n ; h r i t n ca s ; e s ; h a w fte bl o adn y wo d : i f a ig T e ab t i l ue L a e T e r t e o h i flig l a r o kt l
ld n sin ea tr t e ta se ft eb l o dn a g a sg e fe h r n fr o l i fl i g i i l a
Gf a— l Hu .we O i
( a col h nU in  ̄ L wSh o Wua nv i e
随着 国际经济交 往的 日益频繁 , 国际贸易 各方在 经济
活动中由于利益 冲突不可避 免 的会 出现各 种纠 纷与争 端。
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和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提单转让后 提单 仲裁 条款 能否有效约束提单受让人这一问题正是可 以 分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这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 。对于班轮 提单 由于其本 身即为一份 完整全 面 的运输合 同 , 转让后 它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 让人是 否有 效的 问题 , 以适用合 同 中 可
W tla c nr v ril su i te bn n oc fte a bt t n ca s o te a s n e a e e t n e o h i fldn .An lz g s i a s l o t e s s e O id gf re o ri ai lu e t h si e f rt a f rft e bl o i g o ai lh i h r o g t h r l a a i yn
海牙维斯比等三个规则区别
![海牙维斯比等三个规则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57e65ad83186bceb19e8bb37.png)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但有许多区别,主要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https://img.taocdn.com/s3/m/a977ca0803d8ce2f0166230d.png)
2 方 法 二: 于租 约项下 提单 的处 理 . 对
时提 单流转 受让人 尚无法 预见 , 以几乎不 存在在提 单 签发时签 双 方不 警觉 或者 看漏 的局 面 。在 租约 中写 明租 约 中的仲 裁条 款 所 况下 , 由于提 单的 签发 已经属于 欺诈 , 么在 此情形 下 , 单 中的 提 单持有 人来 说 未为公 平 合理 。 那 提 仲裁 条款能 否独立 于含有 欺诈性 质的提 单而 继续有 效 , 也是 需要
产生 于依租 约签 发 的提单 的争 议 ……” 只要租 约 中有上述 说 明 ,
先 印制 的格式 条款 , 未经提 单 当事人 之 间反复 协 商, 这就 可 能对 则 租约 中 的仲裁 条款就 可 以有效 并入 提单 。
但 事实 上, hMea 是一个 满受争 议 的判 决, T e rk 因为这 样 的合
关键 词 提 单 仲 裁条款 中图 分类 号: 9 5 D 2 仲 裁救 济权 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o 1・0 一3 10 -5 22 1) 1l l 0
1方 法一 : . 对于 租约 的处 理
一
、
提单 仲裁 条款 有效 ・ 胜问题 概述
仲 裁条 款本 质上 属于 当事 人之 将 争 议提 交仲 裁解 决 的一 致 意思 表示 , 效 力 也源 于 当事人 对于 仲裁达 成 一致 , 其 而这种 一
合 同 的证 明,就 需要 提单 中合 并先 前 订立 的租船 合 同的 各种 条 仲裁 条款 对双方 公平合 理 , 因为如 果在 自己收到 的提单 中都 已经 款。 因此 租约 提单 住往 靠合 并租 约中 的有 关条款 , 一开始 最 为 而 提单 ” : 恪租船 合 同中的 条款 合并来 , 适用 于提 单 。问题 也就 产生 在这样 一句 笼统 的并 八条款 中。 因为依 照英美 法 的理解 , 果像 如 特意 强调有 仲裁 条款并 入 了, 以谨慎 的收 货人或 者提单 持有人 所 多 的肯定 , o g n i 1 9 采 用 的也是 这样 的 做法 。 C n e bl 9 4 l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fb44281e5a8102d276a22f55.png)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 有异议权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 示案的复函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 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 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 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 在伦敦仲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 (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 • 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
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 • 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
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https://img.taocdn.com/s3/m/d0a0eeeb551810a6f52486b5.png)
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未审查买方资信即草签合约所引起的争端我国某化工厂为投产某化工产品,需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
在向美、日、德等国的知名厂商发电询盘后,因这此报价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大大超过我方的预算价格而无法签约。
这时A国B国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我方发盘,报出800万美元的价格,并保证按我方的技术要求供货。
我方初次与B国公司接触,对其经营状况和资信了解不深,考虑到价格因素,即与其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
双方约定:买方于订约后30天内开出LC,卖方于10月31日前交货。
但到货物交货期,B公司只交齐了200万美元的设备。
我方就与其交涉,B公司以美元汇率变化为借口,要求合同价格增加100万美元,并要求延期交货。
我方对此极为不满,但考虑工期紧张,一时难以寻找其他合适的供货商,经谈判答应追加对方50万元美元,并将交货期延迟到12月底。
到12月底,B公司仍未交齐全部设备。
而此时L/C有效期已到,B公司再次要求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方未能展期,B公司以此为借口,停止发货。
至此,我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B公司仅是A国某大公司的一个办事处,不具备法人地位,且经营状况不佳。
由于对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已欠制造商许多货款,制造商已对期采取法律措施。
经法院判决我方虽然胜诉,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经济补偿,最终我方工期一拖再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案例二:误解装运条款引起争端某粮渐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
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 Loading port :Guangzhou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 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ean Saptember 15,1994.380M/Tons to Livepool not later than Octoder 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
《海商法》关于提单背面条款 -回复
![《海商法》关于提单背面条款 -回复](https://img.taocdn.com/s3/m/8a6e12be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ce.png)
《海商法》关于提单背面条款-回复提单背面条款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海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逐步回答与《海商法》中关于提单背面条款相关的问题。
一、什么是提单背面条款?提单背面条款是指存在于国际海运提单背面的一系列约定。
提单是一种证明货物交接的重要文件,背面的条款是对海运合同进行补充和约定的内容。
提单背面条款可以规定关于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运费支付、保险责任等事项。
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签署提单时就默认接受了背面条款的约定。
二、提单背面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海商法》中关于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主要包括货物描述、数量和包装、运费和货损等多个方面。
1. 货物描述:提单背面条款会详细描述货物的性质、品名、规格、重量和体积等信息,以确保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2. 数量和包装:提单背面条款还会规定货物的数量和包装方式,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运费和货损:提单背面条款会约定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规定货损的承担责任和索赔程序。
以上是提单背面条款的一些主要内容,实际上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具体的约定。
三、提单背面条款的作用是什么?提单背面条款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 约定权利和义务:提单背面条款明确了海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争议和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2. 保护当事人权益:提单背面条款规定了货物的描述、数量和包装等信息,能够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规范合同行为:提单背面条款作为法律文件,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合同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四、提单背面条款是否可以修改?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已经载明,海运承运人在对提单签发之前不能擅自修改,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单背面条款可以被特别约定或协商修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合法授权的形式对条款进行修订。
五、提单背面条款的违约和争议解决如何处理?当提单背面条款被违反时,受损害方可以提起违约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美景伊恩伊公司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案教学文案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美景伊恩伊公司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案教学文案](https://img.taocdn.com/s3/m/59cf574feff9aef8951e0644.png)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美景伊恩伊公司提单运输货物损害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陈双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嵘涛,北京市中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景伊恩伊公司(FUTURE E.N.E),住所地:9 IIas Merarchias Str., Piraeus, GREECE. 法定代表人:Evangelos Katsimantis, 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树峰,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美景伊恩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单运输货物损害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规定了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一切纠纷提交英国仲裁,并适用英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
其具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原告持有的提单为“美景”轮(M/V ALPHA FUTURE)第1号康金格式提单,提单背面条款第1条规定,“正面所注明日期的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条件、条款、权利和除外事项,包括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本提单。
”该提单正面注明该合同为2004年3月24日签订的租船合同。
该租船合同第17条规定,双方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伦敦仲裁。
第19条规定,本合同适用英国法律。
上述仲裁条款,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已构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书面仲裁协议。
2、中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尽管本案并入的是定期租船合同,但中国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并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https://img.taocdn.com/s3/m/889f880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28.png)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经典]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
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下面是本店铺收集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X职务:总经理住址:XX市XX区X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XX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双方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条款中,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如发生纠纷,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即申请人这一方,而申请人注册地为XX市XX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公司XXX年X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XXXXXX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XX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XX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XX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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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4篇篇1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一、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签订提单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以下规定:1. 乙方应将货物运送至卖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按照双方商定的提单条款进行支付。
2. 乙方应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向卖方提交提单,并按照提单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3. 提单应包括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运输方式、保险情况等信息,乙方应确保提单的准确性。
4. 提单的签发和交接应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并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5. 若在提单到达时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或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6. 提单条款协议的签订应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信誉。
7.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协商续签。
二、本提单条款协议经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买方(盖章):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以上为提单条款协议的参考文本,希望双方能够遵守条款,共同发展贸易合作。
篇2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一、本公司承运凭借着多年的物流经验和技术积累,本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诺提供最优质、最安全、最高效的物流服务。
本公司将按照客户的需求,选用最合适的运输方式,保证货物的安全顺利送达目的地。
二、货物信息1. 出发地和目的地:请提供准确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信息,以便本公司安排合适的运输方案。
2. 货物名称和规格:请提供准确的货物名称和规格信息,以便本公司选择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
3. 数量和重量:请提供准确的货物数量和重量信息,以便本公司准确核算运输成本和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三、运输方式1.海运:本公司提供全球范围的海运服务,包括整箱运输和散货运输。
我们将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船运方案,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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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单中仲裁条款有效性理论之争
提 单作为海上运 输合 同的证 明,其 本身具有着 与一般单 证不 同的法 律特性 :首先 ,提单作为一种 可转 让的贸易单证 , 其 流通性会导致持 有提单主体 的不确 定性 以及受提单 约束 的 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因此 ,提 单中的仲裁条款 的当事人也相 应的会随着提单 的流转而 改变 ;其 次,提单 中的条款 一般是 签 发人事先 印制 的格式条款 ,并没 有经过当事人之 问的共 同 协商 。 正因为提单 的以上特点 ,使得许 多学者认为提单 中包含 的仲裁条款并不具 有有效性 。首先,提单 中的仲裁 条款并不 能体现 双方 当事入 的合意 。传统上, 仲裁 的核心法 理基础 , 根植 于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原则。“ 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是 以 当事人的 自愿为前提 和基础 的, 如果没有当事人 的 自愿合意 就没 有仲裁 的产 生 。 然而 ,提单中的仲裁 条款往往只体现 ” 了一方当事人 的意 思表示 ,不 是双 方当事人协商 的结果 ,这 种合意的缺失是 从仲裁条款产 生之 时便存在 的;其 次,提单 中的仲裁条款 没有 经过提 单持有人的签字 ,根据 《 纽约 公约 》 第2 条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 以签字的方式直接达成书面的仲裁 合意,仲裁 才能生效。 而在 实践 中,一般不存在书面协商的
英 国海 事法 院曾在一起 案件 中评定, 由于提单 中的相关 条 款特 别提及仲 裁条款 , 以租约 中的仲裁 条款 已被有效地 所 并入提 单中 。按照英 国的实 践, 若满 足下列条件之 一, 租约仲 裁条款可 以并入提单 :()在提 单中有特 殊并入词语, 1 提单并 入 条款按 照使之在提 单文本 中有 意义 的方 式表述 , 该条款 且 不与提 单明示条款相冲突 :()在提单 中有并入 的一 般言词 2 表达 , 租船合 同 中的仲 裁条款 或某些其 他条款清 楚地 规定该 条款管辖提单项下及租船合同项下 的条款 。 其最主要 的判断 。 标准是提单持有人是否知悉该仲裁条款的存在及相关 内容 。 但 目前 ,英国各法院都认 定,“ 同租船合 同或提单所 生的 争执可提交仲裁 ” 因其特别注 明适用于提单所引起 的争议 , , 依现行 英国法,其 为租船合 同上特别用语 ,可 依提 单下普通 的并入 条款用语被有效并入 。 ( )美国法律对提 单中的 “ 三 并入条款 ”则不作严格要
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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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2 o0 o.4N .6
J n 01 u e2 1
●经 济 论 丛 ●
提 单 中 仲 裁 条 款 效 力 的 若 干 问题 探 究
刘 敏
( 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共教 学部 , 萨 80 0 ) 拉 拉 5 0 7
摘 要 : 仲 裁 协 议 是 仲 裁 制 度 的 基 石 , 项 有 效 的仲 裁 协 议 是 仲 裁 得 以有 效 进 行 以及 仲 裁 裁 决 得 以承 一
款对提单持 有人 的效力 问题等。本文结合 国内外立 法趋 势及 司法实践对该 问题进行分析 , 并提 出一些粗浅的
见解。
关键词 : 提 单 ; 单仲裁条款 ; 提 效力
中 图分 类 号 : D 4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 F1 0 7—2 8 (0 10 0 3 0 17 2 1 )6— 0 3— 3
行扩 大解 释 , 承认 了书面仲裁协议无须签字仍然有效。法
院认 为 口头接受书面 提 出的仲裁建 议符合该 法关于 仲裁
签发的格式条款 , 由承运人 事先 单方 拟定 , 托运 人 与承运
人未就提单仲裁条款达成合意 。笔者认为 , 从提 单签发过 程来看 , 托运人与承 租人 首先就 货物运 输 合 同达 成合 意 ,
应 包 括 ” “hlol cue ) 例 举 的两 种 书 面 定 义 。 ’ ( sa nyi ld ” 所 l n 【 2
根据《 纽约公 约》的规定 , 仲裁 协议 必 须采 用书 面形
式。 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 : 书面协议包括合 同里的仲裁 “ 条款和当事人所 签订的或往来 书信、 电报所包含 的仲裁协 议。 可以看 出 ,纽约公 约》 书面 的形 式要求 非常严 格 。 ” 《 对 基于此 。 关于提单 中仲裁条 款效力 的争议 主要来 自两个方 面。第一 , 提单仲裁条款是 否为当事人双方之 合意 ; 二 , 第 提单仲裁条款是否具备书面形式 。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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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预付款10%,余款在买⽅提货后10⽇内电汇给卖⽅。
⼀⽅违约需⽀付违约⾦1万美元。
合同订⽴后,买⽅如约⽀付了预付款,卖⽅按时发运了第⼀批货物。
买⽅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才汇付第⼀批货款。
这⼀期间,卖⽅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被其他债权⼈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履⾏第⼆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中⽌履⾏第⼆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买⽅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保函并请求卖⽅履约,卖⽅仍不履⾏,怎么办?3、如果第⼆批交货双⽅最终都不履⾏,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效⼒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期违约。
2、卖⽅应继续履⾏,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效⼒。
2、甲⼄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政府与⼄国A 公司在甲国从事⽯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了独资公司。
该独资公司在成⽴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其中⼀⽅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则应是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然⼈、法⼈及其它经济实体)。
租船合同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效力问题【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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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效力问题【精品】租船合同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效力问题==================================================================== ==租船合同是国际航运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即船东以航次租船的方式将船租给承租人,并应承租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或者承租人会要求能代表船长而自行签发提单。
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在承租人手中只是作为出租人收到货物的证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提单不再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
但是提单发生转让时,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提单,则其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记载,并受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尽量避免在提单发生转让时承担与租船合同不一致的义务和责任,会在提单上注明船东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适用租船合同,在提单背面条款中规定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为了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往往采用短式提单或特殊格式的提单。
如常见的congenbill 正面记载“与租船合同一起使用”的字样,其他诸如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船名、装港、卸港、货物的详细说明等事项都与提单一致,但背面条款只有少数几条,包括并入条款、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等。
对仲裁条款这一问题,从目前国际航运实践看,班轮提单中实际很少订有仲裁条款,而大多规定管辖权条款。
但是绝大部分的租船合同中都订有仲裁条款,如果提单没有发生转让,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该条款的效力不成问题。
问题是一旦提单由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双方关系依提单记载,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是否可以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以约束持有人,特别是个案中并入条款与仲裁条款的具体措辞不同,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并入,国际公约与国内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亦不相同。
这是租船合同下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讨论的重点,以下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提单注意事项有哪些
![提单注意事项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e74709d3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c8.png)
提单注意事项有哪些提单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托运人或代理人向承运人提出的一种书面要求,用于确认货物的收发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为了确保提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下面将介绍一些提单注意事项。
提单的填写应准确无误。
提单上应包含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详细信息,并确保与货物实际情况相符。
同时,还应填写正确的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承运人可以顺利联系到相关方。
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提单通常分为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和陆运提单等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提单在格式和内容上会有所不同,因此填写提单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的信息。
第三,提单的签发和交接要注意安全性。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签发和交接提单时,应确保提单的安全性,避免提单被盗或丢失。
一般情况下,提单应由托运人或代理人亲自签发,并通过安全可靠的途径交给承运人。
第四,提单的条款和条件应认真阅读和理解。
提单上通常会附带一些条款和条件,用于规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在填写提单前应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和条件,并确保自己能够遵守其中的规定。
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一些与货物价值、赔偿责任等相关的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第五,提单的保存和备份要做好。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并做好备份。
一般来说,提单的原件应交给承运人,自己应保存好复印件或电子版,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还应注意提单的有效期限,避免超期使用导致的纠纷。
提单的索赔和争议解决要注意途径和时效。
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延误或其他问题,托运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在提出索赔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途径,如书面申请或通过仲裁等方式。
同时,还要注意索赔的时效,避免超过规定的时限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提单作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需要托运人和代理人在填写、签发、交接和索赔等方面都要注意一些事项。
提单的注意事项提单的背面条款的解释
![提单的注意事项提单的背面条款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fe3c953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8c.png)
提单的注意事项提单的背面条款的解释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单证,作为货物交付和支付的凭证,对于买卖双方都非常重要。
在使用提单的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关注,同时提单的背面条款也需要仔细解释。
下面将详细介绍提单的注意事项和背面条款的解释。
1.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在填写提单时,买卖双方要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标记等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提单上的信息与合同相符,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2.确认货物状态和品质:提单通常包含有关货物的状态和品质的描述,买卖双方要注意确认提单上的描述是否准确,如果与合同不符,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协商解决。
3.注意提货和交付时间:提单上通常有规定货物的提货和交付时间,买卖双方要密切关注这些时间,确保按时提货和交付,避免因拖延或延误而产生的问题。
4.妥善保管提单: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在交付和支付过程中非常重要,买卖双方要妥善保管提单,避免提单丢失或被盗用,造成经济损失。
5.注意理赔和索赔的程序: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或延误,买卖双方应根据提单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理赔或索赔。
提单的背面条款解释:1.责任限制:提单的背面通常包含有关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限制的条款,例如,对特殊货物的责任、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等。
买卖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这些条款,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负有的责任范围。
2.装卸责任:提单的背面通常还包含有关装卸责任的条款,例如,买卖双方对于装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的分配等。
买卖双方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条款,确保装卸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得到明确和履行。
3.拖车运输责任:对于拖车运输的货物,提单的背面通常含有有关拖车运输责任的附加条款,包括对拖车公司的责任、赔偿标准等。
买卖双方需要详细了解这些条款,并与拖车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和纠纷。
4.通知义务:提单的背面通常规定了委托人(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需通知收货人(托运人)的义务和方式。
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的背面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92ddb68b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c.png)
提单的背⾯条款 提单背⾯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余条,少则也有⼆⼗⼏条,这些条款⼀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惯例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效。
”《海⽛规则》第三条第⼋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效。
”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写的形式在提单背⾯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于某些特定港⼝或特种货物,或托运⼈要求加列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与托运⼈、收货⼈或提单持有⼈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虽然各种提单背⾯条款多少不⼀,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如中远提单条款第⼀条规定:货⽅(Merchant)包括托运⼈(Shipper)、受货⼈(Receiver )、发货⼈(Consignor)、收货⼈(Consignee)、提单持有⼈(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应该是承运⼈和托运⼈是毫⽆异议的。
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的收货⼈或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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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在利益受损时,如果提单中没有仲裁条款,责任方又不愿意赔偿,提单持有人除依法向法院起诉外,别无他法。
但大多数国家相互间并无协助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议,这样,尽管原告胜诉,但被告所在国法院没有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判决书项下之权利难于实现。
如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结果大不一样。
很多国家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除公约规定的例外情况,缔约国法院有义务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
在实践中,债务人却总不愿让债权人顺利实现权利。
若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便以提单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债权人申请仲裁,债务人便以提单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所以,提单仲裁条款引起的纷争案件甚多。
理论界观点不一,法院判决各异,当事人无所适从甚至导致严重损失。
例如,提单中有仲裁条款,但提单持有人认为仲裁条款无效,向法院起诉,承运人以提单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提单仲裁条款无效,驳回承运人异议。
承运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提单仲裁条款有效,于是驳回提单持有人的起诉。
这样,对提单持有人来说,完成管辖权诉讼程序可能需要一年以上时间,甚至在起诉时其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提单持有人获得法院无管辖权的一纸判决时,当然马上想到申请仲裁,但因时效已过,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从而造成损失——很多国家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而且请求人向法院起诉被驳回的,不发生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
显然,解决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意义重大。
1、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并不当然地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依法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有关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也就是说,仲裁必须是自愿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在海运提单中所载明的仲裁条款不可能如上所述事先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印于背面,该条款不可能经当事人协商。
况且,提单的主体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方为承运人,另一方可以是收货人或其他合法持有人(譬如银行),双方无法事先协商。
提单可转让,可通过提单买卖进行提单项下货物的交易。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其仲裁条款是承运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并非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通过合意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提单关系人极易以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
假设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或者短缺等情况,根据提单背面载明的仲裁条款(可能写明在伦敦仲裁),中国的提单持有人(买方)会考虑到仲裁不方便等因素,以仲裁条款不是其意思表示,对其没有约束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承运人却以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抗辩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一种情况,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当然约束力,即提单持有人又是托运人时,托运人以提单仲裁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之主张不能成立,以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难于成立。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运输协议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约于提单背面条款,当然包括仲裁条款。
货物装船后,船长签发了提单,托运人对是否接受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有权作出决定,如果托运人不接受提单仲裁条款,可以不接受该提单,要求承运人另行签发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不同仲裁条款的提单。
如果托运人接受了该提单,应视为托运人已接受了提单中全部的背面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双方因提单产生权利义务的纷争,应根据提单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然而,在商务实践中,大多提单持有人不是托运人,提单的仲裁条款对其应不具有约束力。
试以银行为提单持有人分析如下:银行开出信用证,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有关规定办理的,在信用证开出时,不可能有已知的提单内容,不可能知道提单所载的仲裁条款,也就不可能事前有仲裁的意思表示或协议。
当银行代买方付了货款,却被动地成为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提货,但货物已被买方提取,银行付款却得不到货物,利益受损。
如果银行凭提单运输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承运人将会以提单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银行依据提单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承运人将会以其与银行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仲裁条款对银行与承运人没有约束力为由对仲裁提出异议。
这将会使银行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更有甚者,在法院受理了银行的诉讼后,承运人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时,法院必须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审理,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作出有说服力的裁定将需要较长时间。
如果海事法院拟作出仲裁条款无效的裁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样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最高院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将行文批复给省高院,省高院再转给海事法院。
法院要完成全套内部程序,短则一年,长则二至三年。
银行可能向法院起诉二年后才收到仲裁条款有效、驳回银行起诉的裁定。
这时,银行知道法院没有管辖权,当然马上想到提交仲裁,但时效已过,银行的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显然,在银行根本没有仲裁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交仲裁,有失仲裁的本意。
尽管如此,但仍有人认为,银行在接受开证人的申请时,可以与开证人协商或采取措施对提单仲裁条款作出更改或是否接受的表示。
否则,应被视为接受了提单的内容,包括仲裁条款。
可见,仲裁之争,要在学者中或司法界达成共识,仍需时日。
针对前述客观实际,提单持有人应考虑采取积极措施,当法院未在货物卸港后一年内作出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裁定时,应及时提交仲裁,以免超过时效;提单持有人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避免因提单仲裁条款而引发法院管辖权的异议。
当然,银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人申请时的担保措施,是经常被考虑的重点。
在开证申请人不向银行付款赎单使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时,银行可以通过开证申请担保关系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
这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此不详述。
2、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提单有并入条款,当明确说明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且与提单的仲裁条款没有矛盾时,仲裁条款的效力得以认定。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提单由承运人持有时,该提单已不具有海上运输合同证明作用,无论提单条款如何,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方式均以租船合同为准;提单由收货人或发货人持有时,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以提单为证明和以提单背面条款为内容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是确认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提单仲裁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
租船合同和提单可以被视为不同法律关系的文件,当租船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提单中有仲裁条款时,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出租人为了保护其利益,使提单对货物运输义务权利的规定尽可能与租船合同规定一致,在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时,通常在提单中加上并入条款,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作为提单的内容,以便提单因转让而不在承运人手中时,提单持有人也受租船合同约束,而船东承担的义务不超过租船合同的约定。
常见并入条款:“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适用本提单,并视为并入本提单”。
一种观点认为该并入条款的外延很大,“所有条款”包括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上,应采用仲裁条款与合同的分性原则。
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条款,并不包括仲裁条款,而仅指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旨条款,合同无效时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所以,虽然提单上写明并入租船合同的所有条款,但效力仅及有关货物装船、积载、保管、照料及支付租金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主旨条款,并非包括仲裁条款。
只有当提单特别指明并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且提单持有人得到有关并入的通知时,才能认为提单有效地吸收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
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有时,提单受让人会提出其在受让提单时尽管知道有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规定,但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仲裁地点),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可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主张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无效。
为免出现上述情况,最好是转让提单时附上一份租船合同副本,让非租船人的提单受让人知道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内容。
在复杂的航运事务中,法律关系变化莫测。
如上所述,似乎明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便已明确无误。
但有时提单格式中本身就有仲裁条款,且与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完全不同,例如,提单仲裁条款规定在纽约仲裁,租船合同约定在伦敦仲裁,两者相互矛盾,但提单仍有对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明示并入。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观点是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和提单仲裁条款均无效,因为矛盾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无法确定。
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过于片面,我们认为应视具体情况依不同的对象分别处理。
从船舶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看,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租船合同,故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于是,提单的仲裁条款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约束力,而应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准。
当提单持有人为收货人或发货人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提单,提单的仲裁条款优先于租船合同,应以提单约定为准,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只能作为提单内容的补充。
除上述情况外,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有时出现“在船东与租船人发生纠纷时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之类措辞。
在这种情况下,当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且提单持有人为收货人时,“租船人”能否理解为“收货人”?有人认为能。
我们持不同看法。
“租船人”应为租船合同的相对方,不能扩展至收货人或其他人。
合同主体特定,其享受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只有通过合同主体合法转让给他人,并附有特别说明,即转让权利时需通知债务人,转让义务时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对方同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某些转让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他人才能代替合同一方。
因此,尽管实践中会出现“租船人”也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情况,但不能将两个主体概念视为等同。
例如,在CIF、FOB价格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将货物运输交给买方,卖方取得提单,通过信用证的议付行结汇,议付行结汇后将提单转给开证行,买方向开证行付款取得提单,成为“收货人”。
可见,“租船人”与“收货人”的概念不等同。
如果租船合同条款没有注明适用提单持有人(即收货人),提单中也未说明由提单持有人代替租船人,则不得推定收货人承担租船人义务。
对于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也应如此,如果特别注明出租人与租船人、提单持有人的争议适用该条款,提单中有并入该条款的明确表示,则对租船人和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从上述分析可知,船东欲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在并入条款中特别说明并入租船仲裁条款,且应使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够并入,如写明“出租人、承租人、提单持有人关于本租船合同或根据本租船合同的提单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