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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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报 告义务,即发现 事故隐患或者其 它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 安全管理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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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共有6章64条;该条例规定对事故发 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 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经2007年3月28 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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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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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标

了解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掌握安全法律法规与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结合; 掌握安全标准化要求; 运用安全标准化持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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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标准化产生背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 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下发了《关于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 管政法字[2004]62号),对开展此项工作进行
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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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86号 【颁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标 题】工伤保险条例(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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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因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 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 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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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 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 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 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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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
(一)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 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载明有关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 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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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危险、有害因 素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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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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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 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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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停 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业,并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从作业场 所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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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事故人身伤害 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 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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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 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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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等级划分(四个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 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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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
第一章:总则(第1~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第16~43条)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14~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 ;
于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第53~67条)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 68~76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 77~95条) 第七章:附则(第96~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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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自律遵规的 义务,即从业人员 在作业过程中,应 当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带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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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学习 安全生产知识的义 务,努力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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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 (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6月29日通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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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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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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