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整理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0315笔记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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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笔记整理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
[多选]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历史性;(2)稳定性;(3)强制性;(4)合法性。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
[单选]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
[单选]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多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
[单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单选]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途径就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多选]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是:(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简答]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有: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多选]我国要想加强制度建设,就要着重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单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
[单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多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
同时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多选、简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多选]1982年,党的十二大胜利召开,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国体
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单选]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多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经济利益,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以确定其政治统治权的。
而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的工具。
[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简答]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单选]在国家本质与国有形式的关系即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上,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
国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的。
[多选]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多选]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
[多选]决定一个国家采用单一制还是制合制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民族问题和宗教因素等。
[简答]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为哪几种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
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3)联邦制,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单选]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论述]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5)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有自己的特点。
第二节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单选]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多选]自国家产生以后,任何国家其国家职权主要分为三部分:议事立法权、行政管理指挥权、司法权,并依此设立三大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多选]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单选]社会主义国家元首,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三、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多选]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单选]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多选]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单选]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多选]选举程序包括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单选]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第二部选举法,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单选]第四次修正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单选]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多选]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
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单选]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单选]《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选区划分
[单选]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 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选民登记
[简答]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是: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多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单选]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多选]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2)确定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3)介绍代表候选人。
[多选]《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单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单选]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四节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单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单选]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 000名。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单选]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单选]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多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可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简答]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4.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5.罢免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被相应撤销。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3.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由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多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
[多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多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1)会议准备工作;(2)预备会议;(3)全体会议;(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多选]主席团会议决定下列事项:(1)副秘书长人选;(2)会议日程;(3)表决议案的办法;(4)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5)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多选]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与通过;(4)公布。
[多选]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程序:(1)候选人提名;(2)候选人介绍;(3)选举或者决定任命。
[单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单选]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多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共有21项职权,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5)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制度。
规定由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
常委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立法程序)
1.提出议案包括法律案。
[单选]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2.审议议案。
3.法律草案的审议。
4.对议案的表决。
5.公布。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程序
1.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程序。
2.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单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多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第四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多选、简答]《宪法》第7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多选]十届全国人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共设立了9个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简答]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六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一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