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含架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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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总承包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及乙方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工程概况:

1.4 项目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5 分包内容:为本工程标准层施工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约套提升机构及全套配件等),脚手架的安装、拆除、提升、下降等施工作业,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1.6 乙方概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颁发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颁发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工期

预计起止时间为年月至年月,共个月。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提前7天通知,退场时间由甲方提前2天通知。

第三条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施工工具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及风险

4.1合同价款由两部分组成:

(1)设备费用,按月计费,每套提升机构每月费用为元(含税价)。实际工期非为整月的,非足月部分按实际日历天数计算,每天费用=单月费用/当月总天数。

(2)施工费用:按面积计费,每平方米元(含税价)。

4.2 设备及配件运至工程现场、甲方签署《组装确认单》之日起,开始计费(指设备

费用,下同)。甲方通知乙方停用之日停止计费。因甲方责任在通知确定的停用之日不能退还设备的,未能退还部分的设备继续计费。分批进场的,分批开始计租;分批停租的,分批停止计租。

4.3 如实际计费期限少于个月,则按个月计费;但订立合同时双方即已知计费期限将低于最低计费期限的,不受此限。如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预计工期”,则“预计工期”届满之次日起,费用下浮10%。

4.4 计费期内跨越春节的,每个春节扣除1个月,不计费用。

计费期跨越冬歇期间的,扣除天,不计费用。(注:本条款适用于存在冬歇期停工问题的地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冬歇期免租的,不再免除春节1个月的费用。)

以上免费时间不计入“最低计费月数”内。

4.5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律和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等或乙方责任导致工程停工的,停工期间不计费用。

4.6 因甲方原因停工的,停工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正常计费标准计费;超过一个月以后的停工时间,按约定的正常计费标准的 50 %计算租金;停工超过3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7 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

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单价)风险范围包括:工程结构特点及施工方案的变化、工程量(提升机构数量)的变化、工期变化、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政策性调价、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等要求的变化等。

出现以下情形,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和发票

5.1 每月26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结算单及证明其已经完全履约(如设备进场验收、技术服务等)的相关单据;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停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总结算单,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2 甲方审核确认满足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为专用发票,则在通过认证后)方予付款。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

5.3 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

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5.4 发票:

5.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税率为%。

5.4.2 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

在乙方提供发票后,如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赔偿款、违约金、罚款等),乙方应在扣款之次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红字发票。

如合同约定需扣留保修金的,乙方应在最后一次提供发票时,将质保金一并计入应税金额中。

5.4.3 若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应在开具发票之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发票(本合同第5.2..2条款仍然有效)。

5.5 如乙方未按规定和约定向甲方提交工程资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乙方提供的提升机构为生产,规格型号

但不限于等)。

乙方应在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并通过审定。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与备案登记所载明的名称、型号相一致。

6.2 甲方自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需的以下材料:等;提供现场电源并承担电费,在安装、拆除环节为乙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保证乙方运输车辆进出场道路畅通。

6.3 乙方负责其所提供设备材料的运输(包括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安装前的设备材料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拆除后的设备材料应当在2日内运出现场。

6.4签订本合同后日内,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施工平面图、塔机、电梯位置及附墙点图纸,乙方在日内编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操作规程等有关技术安全管理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前,乙方应当进行现场查勘,甲方应为其提供便利。施工方案由甲方组织专家论证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参与论证活动,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整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直至达到安全要求通过。

6.5 乙方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件、甲方自备的架体材料及架体上所附着、连接的所有物件)的安装、拆除、上升、下降的施工作业,及技术、安全管理。

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提升、下降、拆除等作业环节,乙方负责安排名具有上岗证的技术管理人员驻现场,为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的指导。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调试;甲方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交接手续。乙方在安装验收合格15日内向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提升、下降后,双方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交接手续,乙方将验收结果上报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空拆除前,乙方应编制专项拆除方案,按规定审批,并按方案进行拆除。

(2)乙方人员应当对使用中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纠正、整改,并向甲方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

对非乙方人员的不当使用行为或破坏行为,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制止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以合理化解风险。如乙方及时报告后,甲方仍未制止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6.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拆除脚手架任何部位。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人员接洽、配合,协调现场各方工作。

6.7 乙方应按规定收集、编写分包工程的技术、安全、管理资料,在分包工程完工后 5 日内整理齐全(套),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

6.8 乙方需要甲方配合工作时,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工作联系单》。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乙方现场负责人的电话需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条安全施工、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乙方为其提供的设备材料、制定的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提供的安全技术服务(包括安全技术交底、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合规性、可靠性负责,对脚手架搭拆升降过程的安全性负责,并在此范围内承担安全责任。如乙方未能严格履行上述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对受害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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