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生宿舍上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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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宿舍上网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台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条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三条校园网是台州学院的基础设施之一,主要服务于各级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技术中心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和相关服务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楼栋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未经信息技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七条信息技术中心面向学生公开招聘网络维护员,协助信息技术中心做好楼栋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网络维护员在技术上接受信息技术中心的指导并按要求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各楼栋的网络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供安全和供电保障。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九条校内居住的在籍学生,凡接受本条例全部条款的,可以申请接入校园网。

第十条宿舍楼内所有网络设施和网络端口,属于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学生宿舍楼道网络设备箱由信息技术中心专人管理,宿舍楼内所有用户不得开启。宿舍内住户,无论上网与否,都有责任保护楼内和室内的网络设施,有责任保护自已寝室内的设备、网络端口的完好状态,网络连线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对使用校园网的学生实行帐号管理。一人一帐号,用户负责本人帐号、

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帐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或偷盗他人帐号。

第十二条学生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宽带网之前,必须先携带本人学生证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上网手续,按要求填写入网申请表格和《台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提供:宿舍楼、寝室号,学生姓名、学院、班级、学号、网卡MAC 地址等信息。所填用户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用户须按《台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上网,室内所需的计算机、网卡、网线和集线器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连接上网后必须安装杀毒软件。

第十五条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不同。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网的IP 地址分配为静态分配。静态IP 地址由用户办妥相关手续后,由信息技术中心管理人员分配。每个用户只限一个静态IP 地址,不得乱设乱用IP 地址。对不遵守规定、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 一经发现,中止该接入点的网络服务3 至30 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联入宿舍网资格,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用户对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并承担该网络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任何人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指定使用本校园网所拥有的IP 地址。

第十八条用户在更换宿舍楼栋后应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变更网络接入地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前(每年6月),信息技术中心将自动注销帐号。帐号余额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结算,并由学校计财处返还金额。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所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维护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工处、信息技术中

心、后勤公司宿舍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上网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帐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信息技术中心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维护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维护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学工处和信息技术中心投诉。

第二十七条网络维护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应经信息技术中心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八条网络维护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信息技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不必通知用户。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信息技术中心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维护员。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维护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二)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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