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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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
为规范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
一、总则
1.人员要求
检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人员技术上岗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2.仪器设备
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仪器设备须定期按国家计量法规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按照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维护和期间核查。
3.样品分析
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填写原始记录。
4.检测数据
数据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不足三位的不得多于方法检出限所能达到的位数;除COD cr、臭气浓度外,低于检出限结果,统一标识为“ND”;对于COD cr、臭气浓度应按照“<检出限”执行。
5.标准物质
为保证标准物质的溯源性和有效性,标准物质的配置、稀释、标定、使用须在标准物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条件保存。
6.其他
配制或稀释标准溶液的纯水,其电导率或比电阻符合一级水标准,对于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水应按照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检验。
二、水和废水检测质量保证
标准校准与检查
校准曲线至少有六个浓度点,包括零浓度、接近测定上限和下限的浓度点。校准曲线只能在线性范围内使用。
质控样品
实验室空白:每批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全程空白样品。空白样品测定值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或用控制图方法确定控制限进行控制。
实验室平行:除色度、悬浮物、油、BOD5、粪大肠菌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污染纠纷仲裁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实验室平行样。
平行样评价:一般样品浓度在mg/L水平,或显著高于方法检出限(5~10倍以上),相对偏差≤10%为合格;样品浓度在μg/L水平,或显接近方法检出限,相对偏差≤20%为合格;特殊项目相对偏差因满足标注方法要求。
平行样检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