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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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三政[2010]37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7
【实施日期】2010.05.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号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三门峡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和生态补偿金的计算,及时将计算结果上报市财政部门。
市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