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中文摘要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保险诸原则最重要的一个。
这主要是基于保险杜绝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
而随着保险实务和理论的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废也出现了争议,尤其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设计,本文着重于我国 2009 年新修改后的《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之规定,从诱发道德风险的主要因素———保险金请求权入手,主张废除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仅以同意原则即可实现道德风险防范之目的。
关键词: 保险利益;保险金请求权;同意原则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insurance law, insurance interest is on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surance interest principle is the principle of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is is mainly based on insurance to eliminate gambling behavior, the system design of a guard against moral hazard. 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practice and theory, the insurance interest of there have been controversial, 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insurance insurance system desig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in 2009 in China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of insurance interest, from the main factors that induce the risk of moral hazard --, insurance claims, and advocated the abolition of person insurance provisions on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only by agree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moral risk prevention purposes can be realized.
Key words: insurance interest; Insurance claims. Agree with the principle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人身保险是病(疾病)、残、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执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与其年龄的增长成正比。
2、人身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远大于财产保险,因此,人身保险保单的给付率也远大于财产保险的赔款支付率。
3、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小额的,具较大的分散性,即不可能有大量的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出险。
4、是一种给付性保险。
即按照事先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来给付。
二、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以此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但并未就两者做出进一步详尽规定。
在学界,对保险利益之定义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经济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适法关系说。
1、经济利益说,是指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人身具有的经济利益。
2、由于经济利益说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比较困难,出现了利害关系说,即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的利害关系。
3、适法利益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所具有的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产生
在人身保险领域,为了遏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英国国会于1774年制定了人身保险法规定任何人或团体不得以无任何利益关系之他人之生命或其他危险投保,也不得以赌博目的加入,否则,违反本法规定订立的保险契约一律无效。
自从该法公布实施后,保险利益这一概念开始出现于人身保险领域,投保人或者保险契约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便被看作是人身保险契约能否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看出,保险利益之所以被提出,主要是基于明确保险合同之功能在于填补损失、避免赌博以及防范道德风险。
(三)、保险利益的性质
对于保险利益的实质,有价值说与关系说。
价值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就是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就是填补灭失或减损物上的价值。
关系说则认为,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 ( 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利害关系,它主要包括经济上利害关系和精神上利害关系两个方面。
我们认为,保险利益实质上是一种可以转嫁的风险。
(四)、保险利益原则
伴随着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出现,保险利益原则逐渐为各国所接受。
保险利益原则即是指,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金请求权
(一)、保险金请求权之特征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请求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除具有债权请求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涉他性、射幸性。
在保险合同理论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
投保人投保是为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却不享有。
这是合同相对性的一种例外。
射幸性是指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所产生的损益并不能确定。
(二)、保险金请求权之性质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点: 请求权、期待权、人身关系属性之上的财产权。
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
其作为一种期待权,指的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这种请求权才能够具体的实现,进而转化为现实权。
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的受益人来行使,它兼具人身和财产的性质,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财产权。
四、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主体之分析
( 一) 现有法律之规定
人身保险中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我们国家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是利益原则与同意原则相结合的模式。
这种利益原则以及同意原则兼采的模式,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角度出发,投保人并不是道德风险的最大威胁来源。
( 二) 保险合同中各方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之分析
1、什么人有保险利益?
有保险利益的人都是家庭成员,也就是说,是与被保险人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
然而,除了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不受任何限定而享有保险利益之外,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并不必然享有保险利益,其必须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才得享有保险利益。
上述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无疑是具有经济因素的。
2、投保人与保险利益
虽然从形式上看,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应当要求其具备保险利益,但事实上,由于投保人并不是法定的保险金受领人。
故而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限制保险品种的开发,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
3、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为其人身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使得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遭受损害。
根据保险的原则,赋予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基于被保险人自身的生命或者健
康遭受实际损害,本质上讲是一种源自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很难想象为了所谓的保险金,被保险人不惜损害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
4、受益人与保险利益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相较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纯获利益第三人的受益人需要履行的义务相对也较少,因此,保险金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也是来自受益人。
五、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废之议
受益人之所以具备道德风险之可能,是因为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而此保险金请求权之产生,是基于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生命或者健康为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同意原则为本,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并无立法予以规定之必要,更无须成为保险合同效力之一构成要件。
试分析如下: ( 一) 人身保险合同实际上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种处分,是对他人人格的处分,而任何人都不能未经他人同意而将其生命或者健康设为保险标的。
所以,被保险的同意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 二) 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主要是两种: 一是血缘亲密之人,二是具有某种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之人。
被保险人不会同意某毫无关系之人或者自己对其不是很
了解之人成为受益人。
( 三) 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因此可能存在投保人伪造或者骗取被保险人同意证明的情况。
但是实际上,通过制度上的构建,比如要求此种同意必须是被保险人的当面同意,或者其它方式但可以推知的确属被保险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同意,并要求保险人就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尽充分说明义务,即可以有效避免此种情况。
六、总结
自此,我们知道了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以及人身利益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以及产生保险利益的原因。
参考文献:
[1]江平著: 《民法学》,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7 页。
[2] 尹田主编: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65 -169 页。
[3] 林宝清著: 《保险法原理与案例》,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 1 月第 1 版,21 页。
[4][美]缪里尔 L.克来福特: 《人寿与健康保险》,周伏平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8 页。
[5]孙积禄: “保险利益原则及利用”,载《法律科学》2005 年第 1 期,第 7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