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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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业务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2-11-15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上海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2]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曹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某某公司于2011年9月至12月间,因缺少进项发票,经由被告人王某某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某某某公司虚开上海伶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旗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九份并抵扣了税款。经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819,588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19,085.48元。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某某某公司补缴了部分抵扣的增值税税款51,825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曹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抵扣证明,证人刘江洪、洪青斌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1.9万余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某某某公司亦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了部分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决定均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据此,为保护国家的税收制度,严肃国家法制,依照《》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六万七千二百六十元四角八分,发还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被告人王某某回归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

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伟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盈之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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