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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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国家的权益

学生姓名任俊扬

学号***********

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法学

二O14年5月31 日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国家的权益

【摘要】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确存在国家安全利益,外国军用舰艇和飞机在该海域活动,需要切实顾及沿海国的利益。在海军武器技术装备日益发达的今天,国际社会需要在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非沿海国的海空航行利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国家安全利益,

【正文】

世纪之初,海洋世界发生了多起因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问题引发的海上意外事件。如中美撞机事件、朝韩海军交火事件、日本在我专属经济区击沉“疑船”事件,以及越来越多的中小沿海国抗议海洋大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和情报搜集活动等。这些事件暴露出了一个长期被海洋军事大国冻结、中小国家无力参与讨论的海洋法议题,即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问题和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关系问题。近年来,随着海洋安全意识的觉醒和海洋监管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小沿海国逐渐意识到了别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和情报搜集活动对其国家安全利益的危害。主张就此问题与海洋军事大国进行对话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利益各方均透过各种管道专门就该议题进行了磋商和对话。去年,美国总统布什还提出了一项“防扩散安全倡议”,吁请各海洋国家合作,在专属经济区内对一切“疑似”向他所定义的无赖国家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船舶实施拦截。这个倡议更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引发的法律问题增添了新的内容。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和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关系问题,与专属经济区制度本身、专属经济区制度相关术语、海洋军事侦察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区别、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一般原则、甚至整个海洋法体系均有关系。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

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二、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安全利益:

专属经济区内存在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虽然在这里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其在领土、内水和领海的国家安全利益有程度上的差异,但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渊源于国家与生俱来的自卫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权利,是国家“自然延伸”了的安全利益。它们的目标是防御并抵御任何可能的对其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内部事务、人民生命和财产以及国家社会秩序的侵犯、干涉、破坏和损害。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国家安全利益具体表现为:部署相应海空兵力,遂行海上防御、海上预警、军事训练、海上保安等各类海空军事活动,行使国家自卫权;维持相应海上执法力量,防范并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行使海上执法权;保持相应海洋管理力量,对该海域及其上空的人类海洋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行使其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的海空兵力、海上执法力量和海洋管理力量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活动,同时兼备海防、海洋执法和海洋管理功能。其目标不仅包括防御并抵御任何可能的来自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如海上侵略、保卫海上交通线;还包括防备并处置任何可能的来自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如应对海上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并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活动,保卫海上人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沿海国海空兵力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存在,方便、经济并有效地维护当地海空域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其作用、价值和意义,是任何外来力量所不能替代的,也是无法替代的。

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尤其是军用舰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从事任何活动,都必须“尊重并切实顾及”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三、其他国家在别国专属经济区的安全利益:

其他国家在别国专属经济区的安全利益是什么呐?是通过自由。在我看来,只要这种自由是在尊重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的前提下行使的,就应该是安全的和有保障的通过自由。所谓有保障,是指不应受到不当阻碍或中断;所谓安全,是指不受非法行为的干扰并在自然灾难条件下得到及时救助。这一点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特别强调。但从普遍存在于各国民法的“相邻关系”或“地役制度”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一项可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安全航行和飞越原则”。

确保安全地航行和飞越自由可能就是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唯一的国家安全利益。确保安全是何者的义务呐?这个义务应属于沿海国和通过国双方。沿海国应履行的义务,应是不阻碍或中断,不歧视,不干扰,确保正常的通过秩序,维持积极高效的交通安全系统和海空救助系统。通过国的义务,应该是遵守这些规则并服从管理。

既然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肯定就有人这样讲,为确保安全地航行和飞越,我还必须进行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必须彻底查清该海域的一切自然要素,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海水的温度、盐度和密度、重力等等。我还必须监视该国的国防动态。且不说,如此行为能否达成维护自身安全的目的。仅从行为与其目的的关系来看,如此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应有的权利范畴,明显属于越权。可能又会有人说,专属经济区的所属国家无法确保我的安全航行和飞越自由,我只能或者我必须采取自我保护。这种说法虽然有其法律理由,即自身的谨慎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不显得多余。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忘记的是,在法制社会,个体的自我保护措施绝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秩序为代价,不能以损害它人的利益为代价,更不能以减损它人的权利为代价。这就是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精神。

四、需要理性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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