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新论(二)──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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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二)──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
(四)法律关系追根求源
目前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定义、性质、内容和类型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到底什么是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标准和依据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术语中定义的“法律关系”与法律中规定和控制的各种关系即法定关系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法律关系理论如何发展改进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了追问法律关系,即对法律关系追根求源,我们不妨从现实生活中遇到过千万次的三种活动入手,通过3个最简单的案例进行关系分析。
第一个案例,卖马(物)案:在国家有关法律调控范围内,某甲将自己的一匹马(物)卖给某乙获得某乙的一笔钱(物),某乙将一笔钱付给某甲买到某甲的一匹马。(本案简称为卖马案)
案例分析如下: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如下明示的因素:某甲、某乙、马、钱、卖、买,可以概括为特定人、物、行为等3种要素。另外还存在如下隐藏的因素:国家法律、其他人,可以概括为国家、不特定人等两种要素。由上述3种明示因素,形成如下6种直接的关系:(1)某甲与某乙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2)某甲与马、某乙与马的关系,某甲与钱、某乙与钱的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3)马与钱的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4)卖与买的关系,即行为与行为的关系(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5)某甲与卖、某乙与买的关系,即人与其行为的关系;(6)买(卖)与马(钱)的关系,即行为与物的关系。另外还存在如下6种间接的关系:国家法律与某甲、某乙、马、钱、卖、买的关系,即国家法律与人、物、行为的关系,共计3种关系;其他人(即不特定人)与某甲、某乙、马、钱、卖、买的关系,即其他人与特定人、物、行为的关系,共计有3种关系。
概括起来,上述卖马案例中起码包括5种要素和12种关系。对上述案例,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即债权关系理论,一般只涉及3种明示的要素(主体人、客体物和买卖行为或给付行为)而忽略两种隐藏的因素,只研究1种直接的关系,即甲与乙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将上述案例中行为与行为的关系、人与行为的关系纳入人与人关系的范畴,而忽略人与物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行为与物的关系以及6种间接的关系,其结论是:在卖马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因买卖行为所产生的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笔者必须指出的是:
第一,法学家在分析上述案例时,按照自己的研究范式(包括自己心中的理念和标准),对各种要素和关系进行清理与归纳,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也应该允许别人按照其他研究范式对各种要素和关系进行清理与归纳;第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在分析上述案例的法律关系时,采取抓主要矛盾或突出要点的方法,忽略隐藏的因素及由其所产生的关系,特别是忽略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在某些特定条件和形势下具有优点和好处,但不一定适用于其他条件和形势;第三,法学家或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突出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等于否定其他要素或关系的存在;第四,上述结论即“在卖马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因买卖行为所产生的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较为全面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在卖马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因买马和卖马行为所产生的买马人与卖马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说法实际上已经肯定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第四,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之所以在上述卖马案中只强调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的思维模式是认为人远比物重要、人与人的关系远比人与物的关系重要,以至于可以达到忽略物的存在和忽略人与物关系的存在的程度。
第二个案例,占用土地案:在国家有关法律调控范围内,某甲占有并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物)。(本案简称为占用土地案)。
案例分析如下: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如下明示的因素:某甲、耕种、土地,可以概括为特定人、物、行为等3种要素。另外还存在如下隐藏的因素:国家法律、其他人,可以概括为国家、不特定人等两种要素。由上述3种明示的要素,形成如下3种直接的关系:(1)某甲与土地的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2)某甲与耕种的关系,即人与其行为的关系;(3)耕种与土地的关系,即行为与物的关系。另外还存在如下6种间接的关系:国家法律与某甲、耕种、土地的关系,即国家法律与特定人、行为、土地的关系,共3种关系;其他人与某甲、耕种、土地的关系,即其他人与特定人、行为、物的关系,共3种关系。
概括起来,上述占用土地案例中起码包括5种要素和9种关系。对上述案例,物权法中的对物关系说,认为存在着人对物的法律关系。但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即物权法中的对人关系说,采取了与在上述卖马案例中债权关系论不同的作法,即只强调一种明示的要素(主体人或特定人)和一种隐藏的要素(其他人或非特定人)而忽略另一种明示的因素(客体物即土地),只强调一种间接的关系,即土地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将上述案例中人与行为的关系纳入人与人关系的范畴,而忽略人与物的关系、行为与物的关系以及其他间接关系,其结论是:在占用土地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所有
人享受其所有权的行为与其他人不得干扰该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笔者必须指出的是:第一,法学家在分析上述案例时,按照自己的研究范式(包括自己心中的理念和标准),对各种要素和关系进行清理与归纳,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应采取双重标准;第二,物权法中的对人关系说在分析上述案例的法律关系时,采取突出隐藏因素和间接关系的方法,即突出物权主体与其他人的关系,忽略直接关系,特别是忽略耕地所有人与耕地之间的人与物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是维护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的产物;第三,法学家或物权法中的对人关系说突出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否定其他关系的存在,特别是人与物的关系的存在;第四,上述结论即“在占用土地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所有人享受其所有权的行为与其他人不得干扰该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较为全面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在占用土地案中反映的(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因土地所有人占用其土地的行为与其他人不得干扰该占用土地行为所产生的土地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说法已经肯定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第四,物权法中的对人关系说之所以在上述占用土地案中只强调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的思维模式是认为人远比物重要、人与人的关系远比人与物的关系重要,以至于可以达到忽略物的存在和忽略人与物关系的存在的程度。
第三个案例,射杀候鸟案:在国家有关法律调控范围内,某甲射杀一只候鸟(是一只迁徙于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候鸟)(本案简称为射杀候鸟案)。
案例分析如下: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如下明示的因素:某甲(射杀人)、射杀、候鸟,可以概括为人、物、行为等3种要素。另外还存在如下隐藏的因素:国家法律(国际条约)、其他人,可以概括为国家(国家社会)、不特定人等两种要素。由上述3种明示的要素,形成了如下3种直接的关系:(1)某甲与候鸟的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2)某甲与射杀的关系,即人与其行为的关系;(3)射杀与候鸟的关系,即行为与物的关系。另外还存在如下6种间接的关系:国家法律(国际条约)与某甲、射杀、候鸟的关系,即国家法律(国际条约)与人、物、行为的关系,共3种;其他人与某甲、射杀、候鸟的关系,即其他人与特定人、物、行为的关系,共3 种。
概括起来,上述射杀候鸟案中起码包括5种要素和9种关系。对上述案例,在我国认为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主张,一般只强调一种明示的要素(主体人或特定人)和一种隐藏的要素(其他人或非特定人)而忽略另一种明示的因素(客体物即候鸟),只强调一种间接的关系,即射杀候鸟的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将上述案例中人与行为的关系纳入人与人关系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