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代西方的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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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人权
——当代西方的人权概念(观念)和人权理论1
叶立周
“人权”无疑是当今世界最热门、最时髦的词汇之一。但在这同一名称的下面人们却有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或要求,不同的理论底蕴与不同的利益指向将人权概念(观念)搅成了一锅粥。正是“如果对一个问题理解不深且又深信不疑,其结果很可能是狂热的、相互冲突的。人权问题即如此”。2这是对西方人权理论状况比较恰当的描述。
西方的人权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人们顺流而上,往往要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但其真正的产生还是在近代,它是近代市场和近代国家形成这一社会变化的产物,也是和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分不开的;3现在的“人权”在过去曾被称作“自然权利”,人们对这一权利的理解是和对自然法的理解相联系的。“进入20世纪以后,‘自然权利’这一含糊的概念逐渐被‘人权’概念所取代,其内容也不断丰富。”4至于“现代人权观念的内容”,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提出并得到系统阐述的。”5
本文在逻辑结构上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三、四问题,主要是介绍当代西方学者在人权概念(观念)和人权理论的几个问题上的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五问题是第二部分,主要是提出我们认识人权问题上的方法论问题、人权理论的大致发展脉络、理论基础、主要特点和笔者对人权的认识,以提供进一步思考的资源与路径。
一、人权的概念(观念)6
人权概念(观念)在人权研究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它就像一个坐标,人权的其他内容都可以从这个坐标系中标示出来。因此,掌握了核心的人权概念有助于我们把握其相关理论,当然,对人权概念的整体把握也离不开对其理论整体的综合与体悟。基于此,我们认为,把握一个概念应在其特定的理论中来综合,而不是简单的看一个判断句,那样往往不得要领。这里我们介绍几位比较有影响的当代西方学者在人权概念(观念)上的观点。
雅克•马里旦首先介绍雅克•马里旦的人权思想。7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代表1关于这个题目需要说明的是:1、“当代”在时间上大致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2、“西方”是名不副
实的,因笔者的语言能力和搜集资料的局限,本文只是大多是英美学者的观点;3、在笔者看来,人权问题
大致包括三个部分,即,人权基本理论、具体人权理论和人权实现(践)(机制、制度与过程)理论,本文只是围绕人权的概念探讨了几个问题,还有很多问题,诸如人权的证成、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人权、各种具体人权、东西关系中的人权、南北关系中的人权、人权与科技发展等等均未涉及;4、人权问题,不管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均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进行的,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和表现。因此,欲很好的掌握人权问题,必须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加以综合的分析。限于篇幅,本文在这一方面未曾用力。
2[美]W.霍勒曼:《普遍的人权》(中译文),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册),四川人民出
版社1994年版,第311页。
3See Human Rights : the essential reference ,edited by Hilary Poole ,Arizona , Oryx Press ,1999.pp.3~55. 也可
参见[英]R.J.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中译本),北京: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9页。[美]A.
罗森鲍姆:《人权的哲学导言》(中译文),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册),四川人民出
版社1994年版,第27~45页。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5[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中译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6相关总结也可参阅王勇飞、张贵成主编:《新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232~274页。其中对国内人权研究、人权概念、法与人权作了研究综述。
7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60页;沈宗灵:《现代西
人物。人权问题在其学说中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在马里旦看来,人们拥有人权的唯一理由是他们是人。他曾说过:“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他是一个人,是其自身及行为的全部与主人这一铁的事实。”8人权的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是自然法,因为人权如果不植根于自然法就不会长久存续。同时,因为这些权利是人自然地享有的,故而它们是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政府之间的协议的一种权利,是世俗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的普遍有效的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消或轻视的权利。人权可分为“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后者是前者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人权在享有上是否可受限制,他把人权区分为绝对不能让与和基本不能让与两类。但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使用是不同的,绝对不能让与的人权虽然在享有上不受限制,但其使用要服从正义在每一场合下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另外,马里旦还认为,人权的数量和涵义反映了文化的成熟过程和历史经验的深化,人权的数目可能与日俱增。马里旦是在法西斯主义和垄断资产阶级反动势力恣意践踏人权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研究和呼吁人权的,他本人还积极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工作。他的人权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
莫里斯•克兰斯顿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学说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特别是实证法学派。他们认为,只有属于实在权利(法定权利)的那些权利才被赋予权利的称号。边沁甚至说“自然权利简直是一派胡言”。英国的人权理论家莫里斯•克兰斯顿认为,那些只认实在权利而否认自然权利的说法是有失偏颇的。他说,人权(或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属于完全不同的逻辑范畴。“从定义上看,‘权利’一词所指的‘合法权利’,而且是‘应得权利’。我们大家在谈论人权时,既包含道德权利,也包含法律或实在权利”。9实在权利归属于“是什么”的事实范畴,道德权利属于“应该是什么”的范畴。这样,克兰斯顿就划定了实在权利和道德权利之间的逻辑界限。人权兼有这两方面的属性。在证成道德权利意义上的人权时,
他又回到了马里旦,“谈及人权,我们就是主张,人性这一东西是存在的,使得人们值得受到特别的关注。按其起源而言,自然权利就可以被看作是每一个人自然获得,与生俱来的权利主张。每个人由于他是人而绝对、无条件地拥有这些权利。他们并不是某一团体排他地授予其成员的权利。它们是普遍的权利。可以说,它们是因人得人性本身而继承的。”10社会的实在法制度应该是为了满足人的自然需求和合理的主张。如若阻却或限制人们的自然、普遍和合理的愿望,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否则,违反自然法就是从法制向专制主义统治的堕落。
R.J.文森特另一位英国人权理论家文森特由权利的逻辑构成进入人权概念的探讨。11文森特认为,权利由五要素构成,即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利益)、权利的实施(行为)、相关义务的承担者和权利的正当性。以此为分析框架,文森特认为,人权的主体是指人类社会的成员;与一般权利相比,人权的客体要更重要一些;人权的实施范围可能比公民权利要更受限制,因为人权要求往往是在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时才提出,但唐纳利的“拥有悖论”准确地道出了人权的特点;在与人权相关联的义务定位问题上,文森特采纳了亨利•舒的分析定式,即所有的(基本)人权三种相关义务:避免剥夺的义务、保护不被剥夺的义务和帮助被剥夺者的义务。在不同的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可能是不同的,他们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是不同的,但基本权利在制约着所有这三种义务。最后一点,在人权正当性方面,他认为,正当性所依赖的是国际承认的标准,国内实践必须达到这种标准。另外,在这些层次之上还有一个层次。即人权的绝对正当性。在这个层次上,人权所依赖的不是任何实在法,
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1~111页。
8[英]莫里斯·克兰斯顿:《什么是人权》(中译文),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9[英]莫里斯·克兰斯顿:《什么是人权》(中译文),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10[英]莫里斯·克兰斯顿:《什么是人权》(中译文),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11参见[英]R.J.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中译本),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美国学者A.格威尔茨也是从权利的逻辑结构来讨论人权的,参见[美]A.格威尔茨:《人权的认识论》(中译文),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