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重点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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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篇总则5

第1条为了更好地做好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而制定本审查咨询要点。

第2条为加强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初步设计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3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陕西省内新建、改(扩)建重点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其它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可参照执行。建设单位组织的审核也可参照执行。

第4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经勘察设计单位内审、双院制咨询审查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建设单位根据隶属关系、报审要求、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审。

第5条审核人员在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行业审查或预审期间,按照本要点撰写个人审核意见,专家组汇总现场调研意见,公司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或审查意见。

第二篇符合性检查8

第6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符合交通运输部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报审文件一般为2套,概预算、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书或资料可送审1套。房建、机电、安全、特殊结构设计、不良地质勘察及治理等专项审查一般不少于4套。

第7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总体设计思路是否符合可研评估意见要求。路线走廊、技术标准、项目起点、中间控制点、终点和工程规模、投资规模等均应符合批复要求。

第8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图表示例规定。资质证书、封面颜色、扉页签署、测设名单、图表签名、图表比例等方面,均应符合示例规定。设计文件应编制规范、图表清晰、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应达到初设深度要求,可作为上报或审批和开展下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9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和完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外业验收,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安排两院制审核或监理咨询,咨询深度应达到省厅规定。咨询意见及执行情况或答复应同时送审,一般不少于4套。

第10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附有相关协议,检查是否通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查。应重点检查影响路线方案或工程方案的工点,以及影响工程规模较大的制约因数。文件附件中一般应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管线、文物、规划、农林、环保以及其它特殊拆迁物所属单位或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意见或技术协议。

第11条检查报审文件是否执行了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省厅有关技术政策要求。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及相关政策,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减灾防灾、土地使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规定,均应得到贯彻执行。

第12条检查报审文件所需设计资料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公路用地(调绘)图、测量资料、地形图、水文资料、计算书等。

第13条报审文件宜同时送阅审查会议汇报简本和汇报多媒体。

汇报应按行业审查和综合行政审查两种情况准备,行业审查应侧重于各专业重点、难点及措施,方案拟定和比较,新理念运用等情况,综合行政审查则简要介绍工程方案、批复执行情况,重点介绍与有关单位的相关事宜。汇报用幻灯片,一般每张显示时间不少于1分钟,每张字数不多于100个。

汇报人应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汇报人应控制时间,并回应领导或专家质疑;现场调研应有行程、踏勘工点、内容和时间安排、便携喇叭和汇报方案图等。

第三篇总体设计16

第14条本篇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附件、路线方案比较图、公路平面总体设计图、公路标准横断面图、运行速度曲线图、运行速度计算表、公路分期修建方案设计图等。

第15条路线走向应符合可研批复和规划要求。核查并明确路线与路网连接关系、中间控制点、建设里程、连接线设置等,检查路线走廊带和控制点有无大的变化,核查路线起终点与相邻路段衔接的路线方案拟定情况。

第16条设计标准应符合可研批复、国家标准和省厅有关规定。核查并明确公路等级、车道数、设计速度、路基宽度、桥隧净空、桥涵设计荷载、洪水频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17条工程规模应控制在可研报告之内。核查并说明路线长度、占地、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桥梁、隧道、交叉及连接线、沿线设施等主要数量及工程造价与可研批复衔接情况,逐一审查数量超出可研±10%的单项是否合理,明确是否同意。

第18条总体设计思想应符合功能定位、服务水平、沿线自然条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规划要求。核查总体设计指导思想与各专业设计指导原则是否统一,是否符合整体协调、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19条建设项目应与相邻路网妥善衔接。核查路线布设位置与现状及规划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的协调情况,评价路线布设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合理性。审查分期实施方案衔接情况,明确缓建部分与先期实施部分是否划分合理、界面清楚。

第20条路线及构筑物之间应妥善协调。核查路线与桥梁、隧道、路线交叉、沿线设施的协调情况,桥、隧、路应按省厅文件要求衔接顺畅;核查主体构筑物与安全设施、房屋建筑、机电工程之间的协调情况;核查不同工点、不同部位之间的协调关系。

第21条技术指标运用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适应沿线自然条件。评价路线指标总体运用的均衡性、安全性、适应性和经济性,检查路线布设与地形、地质、水文、环保等自然条件的适应性。

第22条路线布设应与不同行业的要求相协调。核查路线布设与沿线规划、环保、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管线、文物、农林以及其它特殊构筑物的协调性和适应性。

第23条设计深度应达到图表示例等规定的要求,路线方案和工程方案比选数量、深度和图面比例应符合项目特点。核查设计内容的广度、深度,包括各专业推荐方案及比选方案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比选理由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勘察研究深度是否达到初设深度,各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公路用地图等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路线方案比较图比例尺宜采用1:10000,一般利用地质调绘图,增绘各种制约路线布设的其他因素,比较理由和因素无遗漏,比较路段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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