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体系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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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1. 社会救助体系
1.1 法律框架
法国现行的主要立法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最新统一版的“社会救助行动和家庭法”。
在法国,社会行动最初由教堂和皇室政府倡议,旨在遏制贫困,而设计制定要追溯到现
代 19 世纪末。
社会行动开始采用协会的形式,以期向最贫困的人员群体提供救助。
立法者随后开始采取行动。
首部儿童保护法制定于 1889 年。
第一批“社会工作者”出现在 19 世纪末,首个“社会家庭”创建于1896 年。
1905 年,政教分离之后,转由政府采取社会行动,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家庭。
早期的职业化出现在1913 年,也就是创办“社会服务实践学校”时。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社会行动范围扩大,尤其是在 1928 年在巴黎召开首届国际社会服务国际会议,以及 1938 年首次颁布“社会行动和家庭法”之后。
在此期间,“家访护士”(最初于1922 年颁发毕业文凭)、社会救助(1932 年)和工厂监管均作出了重大贡献。
1945 年后,社会行动有了新的概念,比如团结工会和权利。
政府组织当地自发性机构,于 1964 年创立团结和社会行动部(Ddass)。
在此期间起草了几份重要的文件,比如1975 年的社会和医疗社会机构或2002 年社会行动革新法。
1982 到1983 年也是权力下放的一个关键阶段,大多数的社会行动责任由中央政府转由地方当局承担。
1.2. 社会救助的宗旨与主要原则
在法国,社会行动和家庭法规定社会救助框架是指:部门为推动自主性和保护个人,增加社会凝聚力和公民权,以及防止排外并纠正排外影响所采取的社会和医疗社会行动。
该法典持续评估所有社会群体成员,特别是面临贫困或生活状况不稳定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弱势群体和家庭的要求和期望,并以现金或实物向他们提供服务。
该法典由国家政府、地方当局及其公共机构、社会保证机构以及社会和医疗社会机构等实施。
1.3. 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的任务分工
在社会行动方面,法国体系的特色在于多重参与和较强的统一性。
社会行动的执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国家机构
社会行动由国家管理制定。
在依法完成服务的意义上来讲,除了“超法律”服务以外的社会行动和社会救助金在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并由国家机构管理,包括完全由地方资助、实施的社会行动和社会救助金。
该层面不仅包括政府和议会,还结合了社会保障体系各异的国家机构和全国领先的网络经营或联盟协会,范围宽广,涉及多种设施以及社会和医疗社会服务。
地方机构
社会行动目前主要在地方实施。
1980 年分权法有效地将大部分的社会行动执行责任转移给地方当局。
除了公共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同样也从部门或区域层面,监督着地方机构的网络。
设施和服务
社会及医疗社会服务和设施实施的是特定领域(儿童、老人或残疾人和反排外等)不同
方面的社会行动。
高级社会工作委员会
高级社会工作委员会(CSTS)创办于1984 年,作为一所咨询机构运行。
该委员会包括大约五十名成员,其中一些是公共部门的代表,还有一些是社会活动参与者。
高级社会工作委员会在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所有事项中给予政府意见,涉及社会职业、培训和社会工作变更。
委员会对政府提出的问题以报告的形式起草意见、建议和提案。
2. 最新改革
密切配合不断变化的社会,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社会行动。
近年来,一些创新举措和重要文件已付诸实施(见本手册中的序言):2002 年社会和医疗社会举措规范法、2005 年残疾人法、全民医疗保险计划、个人自主补贴、补偿性伤残救助金、住宿权和就业团结收入等。
新的辩论和重点现在应给未来几年带来进一步的变化。
2.1. 社会行动和危机
法国的社会行动体系已经证明自身能够有效地保护最弱势的人群,帮助他们抵御经济危机的影响。
相比大多数发达国家,这场危机给法国带来的影响较小,且法国贫困水平是北欧国家之后最低的国家之一。
尽管如此,社会困难增加,法国的社会行动体系经受高压,从而需要对社会工作进行重新考虑,甚至一些社会工作者感到不舒服。
2.2. 集思广益式社会工作
在此背景下,2013 年,国家启动了重点协调和集思广益流程计划,对社会工作进行变更,热切期望能够“重新发起社会工作”。
集思广益特别侧重于社会工作实践、不断变化的行业、体系合并和职业行为准则等。
2.3. 权利
法国的社会行动体系涵盖所有情况,不会弃任何一人于不顾。
那些有需要的人必须作出努力。
最新的例子,比如就业团结收入(RSA)或通过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救助,表明领取某些救助金的只是一部分的潜在受益人。
因此,越来越有必要采取前瞻性方式。
国家家庭基金会于 2014 年推出的“10 万份救助金”只是这种新方法的一个例子。
2.4. 简化和独特的申请文件
法国的社会行动体系是有效且多元化的。
它有时很复杂,这使得它很难被市民理解。
在法国总统宣布“简化冲击”的背景下,政府最近开始对整个系列救助金尝试一种独特的简化申请程序。
这种特有的申请程序从 2015 年起会在法国全面实施。
2.5. 社交联网
众多参与者的加入和系统复杂度的提高意味着如何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该解决方案特指建立网络,协调受益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全科医生、医院和社会工作者能够共同工作。
举个例子,当处理抚养事宜时,更确切地说是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人时,可以采用这种以网络为基础的方法。
2.6. 信息通信技术和社会工作
多年来,得益于社会数据的电脑化管理,新技术已被用作预防用途,并管理安全漏洞。
信息通信技术(ICT)也可以用于增加社会行动的横向范围,有助于促进信息的共享。
法国已经获得了这方面的专有技术,这些技术满足道德规范和数据保密性条款的要求。
2.7.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社交联网的一个必然结果,并且会定期发生。
针对社会工作,法国确实采纳了非常详细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基于法律和判例法承认的职业保密理念。
虽然这种情况不应被改变,但人们继续对如何将该行为规范和改进后的信息共享结合在一起争论不休,特别是在儿童保护方面。
2.8. 自然协助者
在长期忽视自然协助者之后,法国社会行动体系开始意识到三百万自然协助者(家庭成员和朋友)在让老人或残疾人留在自己家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一个原有的系统正在被投入使用,以培训、讨论要点和休息方式的形式提供支持。
3. 社会救助机构和支持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社会行动体系包括非常多的贡献者。
这种多样性意味着内部协调的重要性,因此国家政府有必要发挥它的核心作用,融合专有技术并鼓励地方采取行动。
主要贡献者如下所列:
国家
根据 1982-1983 年和后续的 2003-2004 年分权法规定,国家政府几乎停止了所有的直接社会行动,目前只聘请少许社会工作者(自己的员工除外)。
国家政府在两个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首先,政府和议会以法律法规(执行令)的形式制定所有社会行动计划。
事实上,在法国,前述章节规定的所有行动和服务本身都具备立法性质。
对此,国家政府已明确实施流程,有时会以一种非常详细的方式。
法国特有的社会行动和家庭法(共1500 页)融合了所有适用规定。
为确保使用者受到同等待遇,这些计划将在法国各地以同样的方式实施,即使它们全部是由地方政府管理并资助的。
国家政府随后将直接资助一些社会行动,例如(见前述章节对这些补贴的解释说明):—就业团结收入(RSA)(由当地家庭基金会管理)
—残疾成人救助金或成人身心障碍救助金(AAH)(由当地家庭基金会管理)
—“最低养老金”或“老人互助补贴(ASPA)”,由退休基金会向各自未获得养老金享有权的人支付,
—由法国就业中心向不再享受失业金的失业人员支付的救助金(具体是指互助补贴和同等的退休金);
—给予无家可归之人的住房补贴;
—国家医疗救助(AME),它涵盖非法移民的医疗费用(由健康保险机构管理)。
地区当局
权力下放已大大加强地方当局的作用。
不同类型的地方当局,它们对社会活动的参与度也就不同。
地区
地区政府向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并参与困难人员通过专业的培训课程重返社会的活动。
部门
根据分权法,部门已成为当地社会行动的枢纽。
部门几乎在各个方面参与社会活动:—儿童社会救助: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儿童、被领养的儿童,向儿童和困难家庭提供支持,安排儿童回家或寄养在别的家庭等。
—老人社会救助:发放个人自主救助金(APA),雇用看护并支付养老院住宿费等。
—残疾人社会救助:支付补偿性残疾救助金(PCH),雇用看护并支付住宿费等。
—融合:分配、提供就业团结收入(RSA),资助融合行动等。
市政府和各市之间
从历史观点来说,市政府和社区联盟一直都是社会行动的首要贡献者。
它们在许多领域行使干预措施:
—建立集体保育机构(托儿所和幼儿园等),
—上门帮助老人料理家务,避免流离失所,
—为老人提供住宿(经营管理养老院和集体住宅等)。
市政府要么直接采取行动,要么通过特定的机构,即市(或社区)社会行动中心采取行动。
社会保障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通过保险采取行动(根据员工和受益人的缴费情况支付救助金)。
此外,三个主要社会保障科室同样也展开了大规模的社会行动。
家庭科。
该科室管理多种形式的社会行动:
—提供集体(投资和经营)和个人保育资金,
—支持开展课外活动并利用休闲时间(休闲中心),
—支持社会中心,
—家长和家庭调解,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救助,
—处理、支付的一些社会最低收入,比如就业团结收入和残疾成人救助金。
退
休科。
退休基金在防止自主权丧失方面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信息和宣传方案和预防研讨会,
—出钱请人料理家务,
—雇用看护
健康科。
通过向国家自主团结基金会(CNSA)支付的救助金,疾病科出钱投资、经营社会和医疗社会服务机构以及老人和残疾人托管机构。
该科室还为低收入人群出钱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医院
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公立医院在促进医疗保健服务获得方面起到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尤其是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全天候的医疗保健服务。
公立医院还聘请社会救助者,为出院后老人的生活提供解决方案(雇用看护或送到养老院)。
社会及医疗社会服务机构
这些社会及医疗社会服务机构协助抚养儿童、老人、残疾儿童和成年人,以及在融入社
会方面存在困难的人。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协会)在法国的社会部门中非常活跃,它们管理者大多数的社会行动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机构)。
最大的协会旗下有几百个机构,为成千上万的人提供帮助,并且雇用数千人为其工作。
社会中心
社会中心为当地机构,对各个年龄层开放。
它们通常提供照料,展开带有社会目的的活
动和服务。
它们融入居民,开发区级或市级项目。
4. 社会救助和支持形式
多年来,法国已开发了一定数量的社会行动创新体系和政策。
这些制度和政策包括四个
主要方面:
- 儿童和家庭,
- 老人
- 残疾人
- 反排外儿
童和家庭
针对其动态的人口统计特征(繁殖力最高的欧洲国家之一),法国在该领域采用了原始公认的政策。
这种方法主要依据的是当地家庭基金会(地方家庭基金)支付的家庭救助金、地方当局或协会组织向家庭提供的服务以及家庭的税收优惠。
但是,针对家庭的社会行动也同样重要。
社保保障体系中的家庭科采取的社会行动
该科室主要由致力于社会行动的国家家庭基金会(CNAF)出资设立,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众多家庭谋取救助金。
这种社会行动是在在向家庭提供全面服务的背景下实现的,包括支付现金救助补贴以及获得社会保障服务等,并涵盖多种类型的服务:
- 协助照料0-3 岁的儿童:在该领域的各种服务包括集体救助(托儿所等)和个别救助(托儿助理等),
- 协助由市政府组织的课外活动,
- 对地方机构,如社区中心提供支持,
- 家长和家庭调解,
-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各种帮助,比如帮助其度假。
儿童保护和向困难家庭提供的救助
这一领域的社会行动主要由部门组织,涉及几项政策:
- 保护处在危险中的儿童:处理报告和为被虐待或忽视的儿童提供照顾,
- 领养,
-儿童社会救助(ASE):为无法供子女上学的家庭提供支持,在家庭内采取行动(“开发环境下的教育举措”),安排儿童回家或寄养在别的家庭等。
老人
法国退休制度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平均而言,老年人目前享受着相当于在业人口收入的退休金。
针对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重大社会行动已经在法国开展以来,以及更普遍地,对老龄化和受抚养人口提供的救助。
预防老龄化和看护
这个因素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特别包括:
- 推广“健康老龄化”:退休基金会组织的健康和预防信息和教育竞赛,
- 家庭看护:适应家庭、远程报警、送饭、合适的交通工具和帮忙料理家务等。
个人自主救助金(APA)
个人自主救助金在2002 年创建,是一项创新服务,旨在避免自主权的丧失。
这笔救助金是专门为住在家中或在养老院的老人而设。
救助金金额各异,取决于此人的收入和受抚养程度。
部门在支付个人自主救助金同时还附带执行一项“帮扶计划”(能够摆脱依赖性的一组人力与/或物质服务)。
送入养老院
部门下设的社会救助处可以为养老院中的低收入人群支付住宿和餐饮费。
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出,且个人自主救助金属于抚养费。
残疾人
2005 年颁布的法律,涵盖残疾的各个方面,极大地改变有利于残疾人的政策。
在这一领域的社会行动有两个主要部分。
残疾补偿
该补偿当前以补偿性残疾救助金(补偿性残疾救助金)的形式提供。
就像个人自主救助金,该救助金金可以支付住在家中和护理机构的人。
金额各异,取决于残疾的类型。
补偿性残疾救助金由部门支付,用于资助一系列的服务(人力救助和物资救助等),以免丧失自主权。
残疾人也可以受益于成年残疾人的救助金,按月支付,本质上为对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以及残疾儿童救助金,也就是儿童教育救助金(AEEH)。
家庭看护
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的家庭在医疗投保范围内,而工作性质的救助服务机构由国家出资。
在另一方面,由部门提供的社会救助涵盖在服务机构工作的残疾人的住宿费。
国家自住团结基金会(CNSA)
国家自主权团结基金会成立于 2005 年,是最初致力于资助社会行动,为老人或残疾人
谋利的机构。
有了 2.2 亿欧元的预算,该基金会出资经营、投资医疗社会机构;帮助部门支
付个人自主救助金和补偿性残疾救助金。
其资金来源于医疗保险和税收分配所得。
反排外
-在反排外的斗争中,法国掌握了重要的专业知识,1998 年开创了最低保障收入(RMI),1999 年建立了最贫困人口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CMU)。
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除外的情况下,法国是低贫困水平的欧盟国家之一。
法国采取了一系列各种各样的举措来减少社会排外,具体包括:
-就业团结收入(RSA,它取代了 2008 年的最低保障收入):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的差别收入。
该救助还伴随着社会融入举措,与公共就业服务相协调。
“就业团结收入”也在 2008
年的改革中创建,旨在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境况。
- 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允许所有低收入人群在未投保基本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享受基本的保护。
对于不享有补充医疗保险的人群,应为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ASC)。
- 住宿权(住房权)于 2007 年设定,允许住房不足的人群联系一所独立的机构,迫使国家提
供住宿,但应通过财政审批。
5. 数值统计数据
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