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相对性原则_根据_例外与制度化_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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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具有 既 判力

成 力 和 执行 力 的 判 决 使 用

确定




概念 更为 准确

5

在 大陆法 系 国 家
的 的 判决

判决


概 念包 含
本 案 判决


诉 讼判 决

两 种情 形

本 案判 决 是对本 案 诉讼标

即 对 当 事 人 双 方 之 间 争 议 的 实 体 权利 义 务 的 裁 判

如 果 原 告 再 次 起诉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法 院 还是 应
法 院前诉 的 裁 定 对 后 诉法 院 没 有 拘 束 力

张 卫平


民事 诉讼 法 》
法 律 出 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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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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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据 辩 论 原 则
处分原 则 法
, ,
当 事 人 承担 主 张 责 任
既判 力 相 对性 原则


根据

例外 与 制度 化

内 容提 要
既判 力




相 对性 原 则 是 既 判 力 制 度 中 的


项 基 本原 则

是指 判 决 的 既判 力



般 情 形 下 仅 发生 于 当 事 人之 同
系 的


原 则 不仅 有助 于 纠 纷 的 终局 解 决

从 判决效力 的 原理 而 言
清 华 大 学 法学 院 教 授
1

判 决 从 成立 时 起 便会 发生 特定 的 效 力
随 着时 间 或 程序 的 推




三月



民 事 訴 訟法 》

弘 文堂
1
9 8 6
年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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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既判力 相对性原则


根据

裁 判 效 力 的 问 题 是 程序 法 中 最 核 心 的 问 题



1


对 判 决 效 力 的 研究 也

直 是 民 事 诉讼 法 学 界 研 究 的 重 点

判 决 的 效 力 是 指 判 决所 实 际 发 挥 的 作 用


主 要体 现 为 判 决对

定 主体 的 约束 力 或拘 束

因 此 也 具 有 既判 力
参 见上
田徹


却下
9 8 5
棄却 判 決 乃 既 判 力





驳 回 请 求判 决 的 既 判 力




上 田徹




判 決 効乃 範 囲 》

有斐阁
年版

8 8



从我 国 的 情 形来 看

诉 讼 要件 如 法 院 审 判 权

管 辖权

当 事 人适 格

羁束

3

有 的 判 决 如 可 以 上诉 的
审 判 决成 立后 不 会 立 即 确 定

只有 在 上诉期 限 届 满


事人没有 上 诉 的情形下才会 确 定
确 定还会 相 应发生 其他 效力
和 裁判


有 的 判 决 如 终 审判 决
旦 成立 便 同 时 确定
4


判决





改变 其判 决


在理论上
作 出 判 决 的 法 院 不 能改变 已 经

这 种 对裁 判 法 院 的 约束 力 称 为


我约 束 力

其 他 法 院 包 括 上 级法 院 亦 不 得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撤销


改 变 巳成立 的判 决


这种 对裁判 法 院 以 外法院 的约 束力 称为

与我 国判 决的 概念 内 涵 相 同
诉 讼判 决 是 指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实 体 主 张 是 否 具有诉 讼上 的 合 法性
适 法性



即 是 否可 以 作 出 实 体 裁 判 的 要 件

诉 讼要件




裁判 法说

1

类 似 于 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 中 对 诉 讼事 项 的 裁 定

范围


主 体方 面


判 决 的 既 判力 是指 巳 经确 定 的 判 决对 哪 些 主 体 有约 束 力
时间方面

即 既判力 的主 观

主体
范围

是 指 已 确 定 判 决作 用 的 时间 界 限


也称为 既判
力 的 时 间 范 围 或 既判 力 标 准 时
的 事项


既 判力 时 间 范 围 的 意 义 在 于


事 不再 理 等 事
项 通 常 是 不 予 受理 或 驳 回 起 诉 的 具 体 事 由 或 驳 回 起 诉 的 裁定 具 有 既 判 力
当 受理


不会 计对 具 体 的 事项 单 独 作 出 裁 决

如此

就难 于 肯定不 予 受理


对 于 不 予 受 理或 驳 因 起诉 的
在 前 诉 中 当 事 人没 有 主 张 的 攻 击 或 防 御 方法
视 为 当 事 人 已 经 放弃
Fra Baidu bibliotek。


6 9


法 学 研 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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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1



因 此 法院 的判决 所 确 认 的 只 能 是 某

个 时 间 点 上 与 权利 义 务 有 关 的 事 项


与此不同

裁定

是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裁定


由此


裁 判 的 成立 和 生 效 就 成 为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生 效 的 裁 判 就是 指 已 经 确 定 的 裁 判

严格 而 言

因 为判 决


旦 成立也 会 产 生某 些 效 力

也是 生效 判 决



所 以为 了加 以区别
三人的
保陣法

律关
稳定


时 能 够 为 没 有 参加 诉 讼 的 案 外 第

民 事 权 益 提 供 程序 保 障

作 为 既 判 力 相对性原 则 的 例 外
承继人 判决
则 陷


确 定 判 决 对 于 诉讼 系 属 后 的 承 继 人 及 为

事人或 其

有 请 求 之标 的 物 者

既 判 力 的 客观 范 围
般 是指 本 案判 决 的 既 判 力 客 观 范 围

因为若以


实 体法说

解释 既判力 的 本 质 驳回诉

当 然 无法 承 认 诉讼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但若 依 照 现 在 主 流 学 说

诉讼 郎

以 不 符 合 诉 讼 要 件 为 由 驳 回 诉 的 诉 讼 判 决 同 样 具 有 排斥 作 用
評論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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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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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 我 国 民 事 诉讼 法 文 本 和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中

将裁 判 确 定 的 情 形 笼 统 地 称 为
生效


民 事 诉讼 法 第

1
5 5
条规



最 高人 民 法院的 判 决


裁定

以 及 依 法 不 准 上 诉或 者 超过 上 诉 期 没 有 上 诉 的 判 决




达 为 法 律 文 书 成 立 的 条件
因此

可 以 认 为 我 国 判 决 的 成 立 是 其送 达 之 时

从 理论 上 说
判 决 成 立为 判 决 宣

告之 时

是 因为

旦 宣告

当 事 人便 知 晓 判 决 的 内 容

所 以 此 时判 决 内 容 对 法 院 就应 产 生 相 应 的 约 束 力 判 决 的 具体 内 容 以 判 决书 为 准

例 外 与 制度化



判决


旦确定


还 会发 生其他效 力 包括 既判 力

判 决 在 送 达或 宣 告 时 便得 以 成 立



2

判决
旦成立
便 会对 所 有 法 院 发 生 特 定 的 约 束 力

即 所 有 法 院 包 括作 出 判 决 的 法 院 都 不

得 在 未 经 法 定 程序 的 情 况 下 撤 销 成立 的 判 决

则 宣 告没 有 意 义
川 岛四 郎



在 我 国 实践 中

法 院 会 告知 当 事 人


这 里 的 以判 决 书 为淮

是指 判 决 的 具体 表述

但 判 决 书 的 基 本 内 容不 能与 宣 判 的 内 容 相矛 盾


否 则 宣 告 没有 意 义

3



民 事訴 訟法
日本
既 判力 标 准 时 之 前 已 经 存在
无 论 当 事人 是 否 主 张

该 当 事人 在后 诉 中 都不 能 作 为攻 击 和防御 的方 法 再加 以 主




6

确 定判 决是对争 议 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 确 认
而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往 往是 在 不 断 变 化 之 中
自 由


只 有 当 事 人在 法 庭 口 头 辩 论 中 主 张 的 事 实 才 能 作 为 裁 判 的 依 据


根据
当 事人 可 以

支 配 自 己 的 实 体 权利 和 诉 讼权 利
因此

是 否 主张及 主张 何 种 事 实作 为 攻 击或防 御 的 方

是 当 事人的
由处分
即 既 判力 的 客

也 需 要 从 这 三 个维 度 才 能 正 确
全 面地加 以 理 解
客体方 面

判 决既 判 力 是指 对 哪 些 已 判

决 的 事项 有 拘 束力



对 这 些 判 决 事 项 的 裁 判 对 后 诉法 院 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5

客体

形 式 上 的 确 定力



而言 的 力


判 决 确 定 之 后 所 具 有 的 上 述 效 力 在 理论 上 就 称 为

实质 上 的 确 定 力



既判

已 确 定 判 决 的 这 种 既 判 力 效果 在 客 体

主 体和 时 间 三 个方 面得 以 体现

对 判 决 既判力

应 当承认

我 国 民 事 诉讼 既 判 力 的 制 度 建 构 还 相 当 不 完 善

其 中 就包括
关于 既 判 力 主 体范 围 的 原 则 建构
力 制度

甚 至可 以说

在 民 事 诉讼 法 规 范 层 面

我 们 还没 有 既 判


缺 失 导 致 民 事 诉 讼 立 法 中 其 他 诉讼 制 度 建 构 的 紊 乱 和 冲 突


也 造成
实 践 中 第 三 人撤 销 之 诉 适 用 的 混 乱 局 面



完 善 既判 力 制 度

确 立
既判 力
相 对性 原 则
将第
三 人 撤销
之诉 的 适 用 限制 在 确 定 判 决 既 判 力 相 对 性 的 例 外

情形



关键 词
既判 力
既判 力
相 对性 原 则
既判 力 主观 范 围
第 三 人 撤销 之诉


其有 效 性在 于 司 法 机 构 的 裁判 效 力 作 为 司 法 裁判 机关

民 事诉 讼作 为 解决 民事 纠 纷 的

种 法律 方 式


果裁判 没 有 效力



不 仅 民 事 诉讼 失 去 价值 和 意 义

民 事 司 法 与 民 事 法律 也 都失 去价 值和 意
原 则 的缺 失 导致


亦有效力
为 他人 之利 益 而 作 为 原 告 或 被 告 者之 确 定
对 于 该 他 人 也有 效 力


我 国 现行 民 事 诉 讼法 尚 未 明 确 规 定 既 判 力 相 对 性原


民 事 诉 讼 法在 第 三 人 权 益 的 程 序 保 障 方 面 存 有 重 大 缺

2

大陆 法 系 国 家



如德 国




法 律 上 规 定 判 决从 宣 告 之 时 起 成 立


我 国 法 律没 有 规 定 判 决


宣 告之 时 起 成

虽 然 民 事 诉 讼法 有 关 于 宣 判 的 规 定

但 没 有规 定 宣 判 之 时 为 判 决 成 立 之 时

按 照 民 事 诉讼 法 的 规 定

刑 事 诉讼 总 是 对 诉讼 发 生 前 的 事 实 的 认定

也就是说

既判力是

个 具 有 特 定 时 间 维度 的
概念


7

本 文 研 究 的 主题 属 于 既 判 力 效 力 主 观
中 的 相 对性原则


主体

范围 中 的问题

重点 在既 判力 主观范 围

裁 判 效 力 是 民 事 诉讼 存 在 的 基 本 保 障 和 前 提


法 院 在 民 事诉讼 中

作 出 的 裁 判 主要 包 括 判 决

裁 定 和 决定



其中

判 决 是对 民 事 争 议实 体 问 题 的 实 质 性 裁 决

因 而 在 司 法 裁 判 中 具有 最重 要 的 地 位

例 如 法 院 不 得 就 已 经裁判 并 已 确 定 的 实 体 争议 事项 再行 审 理

当 事 人也 不 得 就 已 经 裁 判 并 已 确 定 的 实 体 争 议 事 项 再 行 起 诉

这种效 力 是相 对 于

当 事 人 不 得 对 该判 决 申 明 不 服
具 有 终 结 诉讼 程 序 的 形 式 上 的 约 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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