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简表(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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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第6页,共6页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 局《关于土地价格评 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 2017号)
中介服务机 构
十二
测绘费
土地面积
国测财字【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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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建筑面积
征收标准 济南、青岛5.6元/㎡,其他地区4.2元/㎡
征收依据 财政鲁价费发【2001 】301号
收取部门

耕地开垦 费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 按实际占用耕地 值的10至12倍缴纳;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面积,一次性缴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纳耕地开垦费 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办法(1999年) 3、一般5600-15600元/亩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五 1 2
综合地价 安置补助 费
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一般农用地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济南市在3万/亩-13万/ 亩,全省其它地区在3万/亩-19.3万/亩。基本农田调整系 数1.2,建设用地1,未利用地0.8。
3
地上附着 物
4
青苗补偿 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鲁政办发〔 2009〕20号) 1、一般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2、鲁政办发〔2004〕51号: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 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 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 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 知》(鲁政办发〔2004 〕51号) 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3、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 》办法(1999年) 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 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新菜地开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 发基金
菜地占地面积
1985年《山东省关于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 财政部门 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暂行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者, 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 费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者
宗地
《山东省土地登记收 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5]鲁土籍字第 11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国土部门 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 知》(财综[200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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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1. 城市人口(不含市辖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 人口,下同) 100万以上的济南市、青岛市,每征用1亩菜 地,缴纳1万元。 2. 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淄博市、潍坊市,每 征用1亩菜地,缴纳7000元。 3. 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枣庄、烟台、济宁、泰安、东营 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5000元;威海、滨州、德州、聊 城、临清、莱芜、新泰、临沂、日照、菏泽市,每征用1亩 菜地,缴纳3000元。 4. 为确保大型工矿区基地及城市的蔬菜供应,崂山、历城 县,每征用1亩商品菜地,缴纳1万元;兖州、邹县、肥城 、临邑等县城关镇, 每征用1亩商品菜地,缴纳3000元。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含)以下 200 元/宗地,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含)以下差额预算管理 100元/宗地,每超过500㎡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 元 3、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以下 300元/宗地,每 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含)以下 13元/宗地, 每超过50㎡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城市房屋 十三 拆迁管理 费
十四
土地闲置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 费 满两年
1、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 者划拨决定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 地标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 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 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 收管理办法(2010 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 年) 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2、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 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3、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地税部门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土地增值 权、地上的建筑物 税 及其附着物(房地 产)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138号)
பைடு நூலகம்地税部门

凡办理各类建设项 目而征用集体所有 征地管理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费 必须向土地管理部 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92号《土地复 垦条例》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 国土部门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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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四等80元/㎡:济南市(市中区 历下区 槐荫区 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 四方区 崂山区 李沧区) 六等56元/㎡:潍坊市(潍城区 奎文区) 烟台市芝罘区 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 淄川区) 济南市历城区 七等48元/㎡:威海市环翠区 八等42元/㎡: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 临沂市兰山区 枣庄 市市中区 青岛市(黄岛区 城阳区) 泰安市(岱岳区 泰山 区) 烟台市莱山区 淄博市(博山区 周村区); 九等34元/㎡:滨州市滨城区 德州市德城区 菏泽市牡丹区 莱芜市莱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 龙口市 日照市东港区 荣 成市 文登市 东营市东营区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潍坊 市坊子区 中央与地方30:70 十等28元/㎡:即墨市胶州市 寿光市 招远市 邹城市 莱芜 分成(按省20%、当 市钢城区 临沂市(河东区 罗庄区) 日照市岚山区 潍坊市 建设用地 地50%分成);地方 分15等,140至 寒亭区 莱州市 有偿使用 十一等24元/㎡:安丘市昌邑市 肥城市 胶南市 莱西市 莱 分成的70%部分,一 10元/平米 费 阳市 蓬莱市 平度市 青州市 曲阜市 乳山市 滕州市 新泰 律全额缴入省级国 市 兖州市 章丘市 诸城市 枣庄市(薛城区 峄城区) 库。 十二等20元/㎡:济南市长清区长岛县 高密市 海阳市 临 清市 栖霞市 枣庄市(山亭区 台儿庄区) 桓台县邹平县 十三等16元/㎡:博兴县曹县 昌乐县 东阿县 东明县 费县 高青县 高唐县 济阳县 嘉祥县 金乡县 莒县 乐陵市 梁山 县 临朐县 临邑县 陵县 宁阳县 平邑县 平阴县 平原县 齐河县郯城县 微山县 汶上县 阳谷县 沂源县 鱼台县 禹 城市 郓城县 东营市河口区 十四等14元/㎡:单县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蒙阴县 武 城县 沂南县 沂水县商河县 茌平县 宁津县 莒南县 临沭 县 泗水县 东平县 定陶县 惠民县 十五等10元/㎡:苍山县 成武县 冠县 巨野县 鄄城县 庆 云县 无棣县 五莲县夏津县 莘县 阳信县 沾化县
征地费总额(主 要包括,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 、地上地下附着 物和折迁补助 费)
鲁价费发[2001]301 号,《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明确鲁价费发 (2001)301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函》鲁价费函 〔2002〕15号
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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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征地补偿 费 土地补偿 费
何时征收
国土部门
十一
土地评估 费
按土地价格总额 大小划分费率档 100万以下(含100),4%;101~200,3%;200-1000,2%; 次,分档计算各 1000-2000,1.5%;2000-5000,0.8%;5000-10000,0.4%; 档的收费,各档 10000万以上,0.1%。 收费额累计之和 为收费总额 1、新征土地收费300元/亩; 2、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200元/亩; 3、交易出让、抵押等260元/亩
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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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 地复垦义务人负责 复垦:1、露天采矿 、烧制砖瓦、挖沙 取土等地表挖掘所 1、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 损毁的土地;2、地 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 下采矿等造成地表 为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 塌陷的土地;3、堆 2、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 按破坏土地面积 费 放采矿剥离物、废 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 石、矿渣、粉煤灰 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 等固体废弃物压占 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 的土地;4、能源、 关部门制定。 交通、水利等基础 设施建设和其他生 产建设活动临时占 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简表(山东省)
序号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固定税额标准 21.5元—45元/㎡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耕地占用 占用耕地时发生 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出售、 赠与和交换),房 屋买卖、赠与、交 换
鲁政字(2008)137号 地税部门

契税
房屋、土地交易 市场价格,交换 为差额部分,划 契税税率为3% 拨为补缴土地出 让收益 转让取得收入减 去土地出让、开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为扣除项目,小于50%部分为 发成本、税金等 30%,50-100%为40%,100-200%为50%,超过200%为60% 成本后余额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 (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 (含133.34公顷)的不超过2.1%;(2)征用耕地在66.67 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不超过2.8%。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 (含)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含)以下的不超过 1.4%;(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 公顷以下的不超过1.75%。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 (含)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含)以下的不超过 1.05%;(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 公顷以下的不超过1.4%。 4、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每亩35元。 5、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勘查管理的建设项目不超过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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