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域引航员登离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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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安全 。
第十二条 当两艘 以上的被 引领船舶 同时到达登离点时,应按照引航机 构告知的引航员登离船舶先后顺序,采取措施避免被 引领船舶在登离点及 其附近拥堵航道,产 生紧迫局面,影响引航 员安全登 ( ) 离 船舶。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登离点及附近水域进行掉头、 锚泊或长时问淌 航。其他船舶通过 引航员登离船舶水域 时,应谨慎驾驶 , 避免妨碍 引航 员 安全登 ( ) 离 船舶。 第十 四条 违反本办法将依 照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 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 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 日 起实施 。
各 港 区、泊位 的引航 员登 ( ) 离 船舶 点。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及时了 解船舶到、离港时间,合理安排被 引 领船舶 进 出港顺序。引航机构在受理引航 申请后,应 当制订具体的引航方案,并 安排合格的引航员。 第六条 从事引航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按照引航等级 规定引领船舶,遵守相关通航管理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
理。
第七条 引航员应在指定的登离点登 ( ) 离 船舶,禁止提早离开或推迟
登 ( ) 引领船舶。 离 被 引航员引领船舶 离港时,离船前应 当向船长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 全 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八条 遇恶劣天气、海况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 ( 船时 离)
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可在临时登 ( )船舶点登 ( 离 离)船舶。
中人共 国门事文 华民和厦海局件
闽海事厦通航 〔 2008 〕25 号
关于公布实施 《 厦门海事局辖区海域 引航员登 ( )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离
各相关单位 :
按照交通部海事局的有关要求, 我局商厦 门港 口 局等相关单
位研 究制定 了《 门海事局辖 区海域 引航 员登( ) 厦 _ 离 轮管理办 法》 ,
引航 员经
第九条 引航员登轮后应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登轮时间、预计靠 ( ) 离 泊或者移泊的时问和地点,并保持在规定 的通讯频道守听,及 时向海事管
理机构 报 告被 引船舶 动态 ,与相 关船舶进行航行 动态 的信 息沟通 。
第十条 引航员在 引领船舶时,发现被 引船舶不适航或可能对港 口造成 危害时,应及 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被 引领船舶应按标准配备和安放引航 员登离船装置,做好定 期维护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范措施 ,以确保引航员登 ( ) 离 船舶
近 日已通过上级审查并获得福建海事局《 . 关于 xXx引航员登( ) 离
轮管理 办法》( 闽海事 〔 2007〕28 号 )的正式批复 现 予 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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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请各相关单位 即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 门海事局辖 区海域 引航员登 ( ) 厦 离 轮管理办法》
二 00 八年二月三 日
主 词: 航 管 通知 题 通 理
抄送:福建海事局

燮些壁 竺 . … ~l $ 产塑 3日 发 退夔 室 . … . . 二即0 印
厦门海事局辖区海域引航员登离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 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引航员登 ( ) 离 船舶 以 及船舶进 出引航员登 ( ) 离 船舶点 ( 以下简称为 “ 登离点” ) 行为,保障 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船舶 引航管理规定》和 《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厦 门海事局辖 区海域包括厦门港和漳州港水域从事与船 舶引航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厦门港和漳州港水域的登离点分别为: 1.厦门湾登离点:240 24 ‘N、118 6. 30 E,为船舶进 出厦 门 .0。 “。 ’ 湾内各港 区、泊位的引航员登 ( ) 离 船舶点。 2.后石登离点: 240 17 .6’ N 、nso 川. E,为船舶进出后石港 23, 区的引航员登 ( ) 离 船舶点。 3. 东山湾登离点:230 们. N、117 34 8’ " .3, E,为船舶进出东山湾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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