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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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案件 3、仲裁程序中的司法协助(例如:根据《仲裁法》第28
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法院对仲裁司法监督和协助的必然性
1、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协助和监督。仲 裁庭的权力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1)不是国家 的司法主权,不是强制性权力;(2)是有限制的,因此 必须予以控制。
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之诉
《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对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案件 (3)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 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 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公司案,鑫泉公司 将对河南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一家辽宁公司,鑫泉公司邮寄债 权转让通知给河南公司。辽宁公司起诉,河南公司抗辩有仲 裁条款。最高法院认为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且依附于原 合同实现的,受让人要实现其债权,必须受原合同中仲裁协 议的约束,即将仲裁条款视为附属于合同的从权利,适用了 自动移转规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合意,符合合同 的特征
《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应适用于仲裁协议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符合仲裁法特别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

假设在该案中,辽宁公司选择仲裁,债务人河南公司抗
辩不同意仲裁,是否可以在收到通知时反对仲裁协议的转移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瑞典最高法院关于EMJA公司案和美国AI公司案
利益分析说:“当事人没有对仲裁条款转移达成协议时,应 当适用能保证当事人合理利益又没有不当扩大他们不合理利 益的规则,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给债务人造成的费用损失是最 小的。”
2、仲裁追求公平、效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 的支持和协助。
3、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有维护社会公正和国家 法律统一的职责决定了法院监督仲裁的必然性。
4、仲裁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法律的过程,法院对仲裁 进行监督是历史发展的客观选择;实践表明,法院对仲裁 进行监督和协助促进了仲裁的发展。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 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16条第一款: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 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 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目 录(一)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问题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 (三)仲裁前及程序中的保全(临时措施)问题 (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问题
1.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和协助
1、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司法审查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
在塞浦路斯.玛赛尔公司申请执行英国临时仲裁裁决案中,玛赛尔公司 与江西江州造船厂签订了一份A441造船合同含有仲裁条款,在合同附 件中约定选择增购权,玛赛尔公司增购了A444的新船,造船厂回复“ 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最高院认为造船厂的答复构成有效援引 。 (2004)民四他字第32号复函
提单仲裁条款的并入例外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最高法院认为: 提单正面未明确租约仲裁条款已经合并到 提单中,进而约束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租约中的仲裁条 款对中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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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的扩张趋势
1.书面载体的扩张解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 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可以援引(并入)方式签订: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1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 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 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对提单并入仲裁条款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学理观点,
否定说,因为提单持有人没有机会以平等的对价或实力与 船方协商,要求提单受让人接受一个自己没有机会表达意 愿的并入仲裁条款,违背仲裁的基本精神。
肯定说,提单持有人如发现有并入条款指向仲裁,完全可 以拒绝接受提单,其接受提单,则应受提单载明的并入条 款的约束。
司法实践接近否定说,必须在提单正面清晰载明租船合同 的具体信息和仲裁条款,使提单持有人明确知晓仲裁条款 ,否则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的 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背 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的 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在 伦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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