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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者的小额土地。 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多系从他们的前代继承的祖产,
3
2.2 古代土地制度
➢ 2.2.1 西周“井田制” ➢ 2.2.2 秦汉私有制与三国“屯田制” ➢ 2.2.3 晋唐“占田制”与“均田制” ➢ 2.2.4 宋元“计丁授田”与“限田” ➢ 2.2.5 明清时期的私有制
4
2.2.1 西周“井田制”
夏商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 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滕文公上》
5
西周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1)他们把其中最好部分留给自己,叫“公田”,驱使
奴隶集体耕种; (2)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
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 (3)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
土wk.baidu.com政策学
Land Policy
1
第2章 中国土地制度概述
1
土地制度涵义
2
古代土地制度
3 民国时期土地制度
4 建国后土地制度
2
2.1 土地制度涵义
广义的土地制度:指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 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是包括 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 土地管理制度。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主要内容有: 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 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 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 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地主可 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 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地方官按官职 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9
屯田制使有限的生产资源得到了高效率的分配使用:民屯 制把这些劳动力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生产,充分利用了 既定的生产资源;军屯也有效解决了军粮供应问题。
曹魏末年,屯田制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于是司马 炎于魏咸熙元年(265年)宣布:“罢屯田官,以均政役, 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实际上废止了屯田制。
7
2.2.2 秦汉私有制与三国“屯田制”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 (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 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汉朝土地所有制与秦朝相同,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 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实际上即为土地 私有,并可自由买卖。土地所有者须向国家耕地税,耕地 税率为亩产的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
逃民复业,凡浮客请佃,委农官勘验,以授田土,……其 田制为三品:以膏腴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 水旱之患者,确瘠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中品;既确瘠而又水 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 二百亩。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 三丁者,请加授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 五丁,十本者给七丁,至十十、三十丁者,以十本为限, 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 ——《宋史•食货志》
14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北宋统一全国后, 鉴于当时有很多土地弃耕撂荒,急望人民垦田务农,以求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宋太宗根据太常博士陈靖建议实行 “授田”,即把所有农田,按上品、中品和下品三个层次 授给私人耕种,这就是所谓“计丁授田”。
在“授田”制度下,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大土地 所有制有很大发展,集中表现在“官田”扩大上,除了沿 袭唐五代所有官田之外,还集中了大量无主荒地,籍没的 田地以及购买的大量田地 ,土地兼并日益严重。
12
唐朝前期的均田制主要包括: (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 唐中、后期,均田制与前代相比发生很大变化: (1)受田对象与前代有些不同 (2)关于官吏受田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 (3)土地买卖限制日益松驰 (4)优待府兵官兵
13
2.2.4 宋元“计丁授田”与“限田”
10
2.2.3 晋唐“占田制”与“均田制”
西晋时期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 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
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如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
女子50亩。 二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
顷。
11
8
三国时期,由于战事频繁,魏、蜀、吴三国普遍实行屯田 制。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
(1)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 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2)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 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 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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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明清时期的私有制
明清时期同前代一样,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在民田中, 有地主土地所有和农民土地所有两种:
(1)地主土地所有 即大中小地主阶级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王公、贵族、
勋戚、达官、显宦、地主、豪强、富贾、大贾、寺观僧道 等占有的大量肥沃的土地。
17
(2)农民的土地所有 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亦即直接生
15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土地兼并太重,所以又开始实行“限 田”制度,即通过法令限制王公贵族占有大量土地。
元代和南宋一样,将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 民田,就是私人所有的土地。 官田是承袭金南宋所有的官田以及籍没有两朝的皇室、贵
戚、达官、显宦及豪右等私人地产而来。另外,在征服战 争中,由于残酷土地屠杀掳掠,人民死亡流离,以致产生 大量无主荒地,这些无主荒地也被没收为国有土地。
的庶人。
6
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奴隶 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 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奴隶也随着 土地同属于奴隶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 转业。
春秋晚期,铁器使用和牛耕推广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生产力 水平,促使井田制逐步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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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古代土地制度
➢ 2.2.1 西周“井田制” ➢ 2.2.2 秦汉私有制与三国“屯田制” ➢ 2.2.3 晋唐“占田制”与“均田制” ➢ 2.2.4 宋元“计丁授田”与“限田” ➢ 2.2.5 明清时期的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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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西周“井田制”
夏商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 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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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1)他们把其中最好部分留给自己,叫“公田”,驱使
奴隶集体耕种; (2)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
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 (3)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
土wk.baidu.com政策学
Land Policy
1
第2章 中国土地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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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涵义
2
古代土地制度
3 民国时期土地制度
4 建国后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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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土地制度涵义
广义的土地制度:指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 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是包括 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 土地管理制度。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主要内容有: 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 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 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 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地主可 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 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地方官按官职 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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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使有限的生产资源得到了高效率的分配使用:民屯 制把这些劳动力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生产,充分利用了 既定的生产资源;军屯也有效解决了军粮供应问题。
曹魏末年,屯田制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于是司马 炎于魏咸熙元年(265年)宣布:“罢屯田官,以均政役, 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实际上废止了屯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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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秦汉私有制与三国“屯田制”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 (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 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汉朝土地所有制与秦朝相同,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 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实际上即为土地 私有,并可自由买卖。土地所有者须向国家耕地税,耕地 税率为亩产的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
逃民复业,凡浮客请佃,委农官勘验,以授田土,……其 田制为三品:以膏腴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 水旱之患者,确瘠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中品;既确瘠而又水 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 二百亩。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 三丁者,请加授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 五丁,十本者给七丁,至十十、三十丁者,以十本为限, 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 ——《宋史•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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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北宋统一全国后, 鉴于当时有很多土地弃耕撂荒,急望人民垦田务农,以求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宋太宗根据太常博士陈靖建议实行 “授田”,即把所有农田,按上品、中品和下品三个层次 授给私人耕种,这就是所谓“计丁授田”。
在“授田”制度下,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大土地 所有制有很大发展,集中表现在“官田”扩大上,除了沿 袭唐五代所有官田之外,还集中了大量无主荒地,籍没的 田地以及购买的大量田地 ,土地兼并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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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的均田制主要包括: (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 唐中、后期,均田制与前代相比发生很大变化: (1)受田对象与前代有些不同 (2)关于官吏受田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 (3)土地买卖限制日益松驰 (4)优待府兵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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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宋元“计丁授田”与“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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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晋唐“占田制”与“均田制”
西晋时期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 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
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如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
女子50亩。 二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
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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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由于战事频繁,魏、蜀、吴三国普遍实行屯田 制。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
(1)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 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2)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 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 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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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明清时期的私有制
明清时期同前代一样,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在民田中, 有地主土地所有和农民土地所有两种:
(1)地主土地所有 即大中小地主阶级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王公、贵族、
勋戚、达官、显宦、地主、豪强、富贾、大贾、寺观僧道 等占有的大量肥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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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的土地所有 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亦即直接生
15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土地兼并太重,所以又开始实行“限 田”制度,即通过法令限制王公贵族占有大量土地。
元代和南宋一样,将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 民田,就是私人所有的土地。 官田是承袭金南宋所有的官田以及籍没有两朝的皇室、贵
戚、达官、显宦及豪右等私人地产而来。另外,在征服战 争中,由于残酷土地屠杀掳掠,人民死亡流离,以致产生 大量无主荒地,这些无主荒地也被没收为国有土地。
的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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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奴隶 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 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奴隶也随着 土地同属于奴隶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 转业。
春秋晚期,铁器使用和牛耕推广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生产力 水平,促使井田制逐步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