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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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商法原则是商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准确地定位商法原则关系到商法体系与基本内容的确定。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反映商事关系营利性的特征,应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应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适应商法国际化趋势。
【关键词】基本原则内涵及特征功能
Abstract: Business law principles i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 of commer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ccurate position determination of basic content principles related to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Basic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should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r-profit commercial relations, throughout the entire code for commercial law, national law should reflect the common, adapt to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ommercial law.
Key words: Basic principle,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Function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涵义及特征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保障交易迅捷原则
(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引言
我国商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在其后的几十年有了初步的发展,但1949年后由于计划经济的实施,我国商法学消失了很长一段时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其再次焕发出勃勃生机。我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纵观我国商法学近百年的发展,大部分时间主要进行的是对外国商事法律的引入和修改,并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远远落后于刑法、民法等其他基础法律部门,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亟待深入。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区别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涵义及特征
究竟何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定义,从商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作用及意义出发,比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对商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界定,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在商品具体规则不甚完善的国家对于司法实践亦起到重要的司法指导作用,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商事法律原则。
构成商法的基本原则,须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普遍性。即商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商法的全部实际运作过程,能够指导商事立法,规制商事司法和执法,并保障和促进商法的遵守。
2、法律性。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规范性内容,应具有体现商事权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第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可作为执法的依据。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主体和商行为应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商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主体或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3、商法特性。商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一般性法律原则不应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商法所独具的特色。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商事法基本原则在商事法立法、司法与理论体系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对其主要功能概括如下:
(一)指引市场交易立法采取新举措。
商事法内容的立法水平与价值评价也必须按照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来考量。而且商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体现一国商法立法的准则功能,在制定一般商事法规时,商事基本原则还具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以确保我们所制定法规符合商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保持法律规范内部的整体和谐。这样的基本原则可以包容一切先进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使市场交易立法永远保持与时俱进的最佳状态。
(二)通过有效保护市场交易行为开创各项市场交易工作的新局面。
商法的基本原则虽不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不规定市场主体的具体权利,但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商法价值、商法精神,在市场交易中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理性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从事各种交易行为。在先进的理念指导下,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技术、创新交易方式、创新交易组织和行为,从而在各项工作中开创新局面。
(三)解释、补充法律维护商法创新的宝贵品格。
法律特别是成文法总是滞后于市场交易的实践,商法要有效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要用新的商法基本原则解释、补充法律,使滞后于市场交易实践的法律具有新意,加以延伸、得到补充。(四)为司法审判提供新思路。
在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间难免发生纠纷,对有的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对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又不可不审理。市场主体不仅有国内还有国外的,有的市场主体还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公约、统一法或统一规则,这些市场交易规范均有其基本原则,掌握这些商法基本原则是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树立明确的商法意识,深入理解商法基本原则是途径,它是开拓审判工作新思路的必然选择。
(五)促进商法理论的新突破。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商事法内容的完善与法规的制定都有离不开商事基本原则的指导,商法是紧贴交易实践的法律,日新月异的交易实践迫切要求商法创新理论。从现状看,一方面是蕴含着现代商法崭新理论的法律不断问世,有待人们深入细致地去研究,推动商法向新的里程演进,另一方面是仍然停留在近代商法的思维定势内,无法摆脱特别法所具有的一般原则或具体原则的束搏,使商法的理论陈旧、乏味。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商法的基本原则涉及许多方面的内容,是现代商法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借鉴前人优秀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的确立,我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应该有以下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