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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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3.1 一般规定

13.1.1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设计原则是“对每一个人的关怀”,使所有的人在走道通行和设施使用上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不仅方便残疾人使用,同时也方便老年人、儿童、病人及用轮椅的健全人使用。

13.1.2建筑物整体环境的使用功能与相应设施的设计,要充分按照不同人的尺度与活动空间参数进行。

13.1.3新建的房屋建筑要进行无障碍设计;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要最大限度地进行无障碍改造。

13.1.4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13.2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13.2.1公共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与主要内容

1办公与科研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接待室、法庭等)。

2商业与服务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服务用房、客房等)。

3 文化与纪念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轮椅席等)。

4 关演与体育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浴室、轮椅席、训练与比赛场地等)。

5 交通与医疗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等候室、治疗室等)

6 学校与园林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教学用房、轮椅席等)。

13.2.2 居住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与主要内容

1 高层与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服务用房、无障碍住房)。

2 多层与低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台阶、楼梯、首层的无障碍住房)。

3 老年公寓(入口、公共走道、楼梯、电梯、服务用房、无障碍住房)。

13.3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13.3.1道路: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要求纵坡不小于2.5%,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13.3.2公共绿地:居住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活动场,要求入口与通道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和扶手,绿地中的公共厕所应设专用厕位。

13.4 无障碍设计

13.4.1 建筑入口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1.5~2.0米,大中型公共建筑和中高层、高层住宅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 2.0米,小型公共建筑和低多层住宅宿舍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1.5米。

13.4.2

1 无障碍坡道的最小宽度为1.2米,保证坡道上可同时有1辆轮椅和1个人侧身通行,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1:10与1:8的坡度只适应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建筑。

2当坡道高度大于0.75m时,应设深1.5米水平休息平台。

3坡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高0.85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0.65m,扶手起点和终点应水平外伸0.3m,并向下再延伸0.1m以上或拐向墙面。扶手截面为35~45mm。

4坡道的起点与终点的水平深度不应小于1.5m。

图13.4.2-1 1:12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3.4.3走道

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辆轮椅通行最小宽度为0.9m,大型公共建筑走道宽度应不小于1.8m;

2 向走道开启的门和窗以及向走道墙面突出大于0.1m的设施,应设凹室或防护措施。

图13.4.3-1走道、通路最小宽度

13.4.4楼梯

楼梯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两侧设扶手;

2扶手起点与终点应水平延伸0.3m;

3扶手抓握截面为35~45mm;

4扶手侧面与墙面距离为40~50mm, 并与墙面颜色要有区别。

5 公共建筑主要楼梯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梯段起点于终点宜设提示盲道。

6 楼梯间宜设乘轮椅者的避难位置。

7 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的踏面上,设高50mm的安全挡台。

13.4.5 电梯

1多层、低层、高层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需要设客用电梯时,至少应选用一部无障碍电梯。

2电梯厅有关设施要求如下

1)电梯厅宽度不宜小于1.8m;

2)电梯厅按钮高度为0.9~1.1m;

3)电梯门洞外口的宽不宜小于0.9m;

4)电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

5)电梯入口处宜电荷提示盲道。

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配件要求如下:

1)电梯轿厢门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0.8m,门扇关闭时应有安全措施;

2)在轿厢侧壁上设高0.9~1.1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3)在轿厢三面壁上设高0.8~0.85m的扶手;

4)轿厢在上下运行中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0.9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电梯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1.4m×1.1m (轮椅可直进直出电梯),中型规模为1.7m×1.4m(轮椅可在轿厢内旋转180°,正面驶出电梯),医疗与老年人等居住建筑应选用担架可进入的电梯轿厢。

4 有楼层的医疗建筑、交通建筑以及大型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等应设电梯。

无障碍电梯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标志。

13.4.6 公共厕所

1公共建筑,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及旅游景点等的公共厕所,至少应设二个无障碍厕位(男女各一个),二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女各一个),一个无障碍小便器。

2大型公共建筑至少应设四个无障碍厕位(男女各二个),在男厕所设二个无障碍小便器。二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女各一个),可分开在两处设置。每处入口应设无障碍国际通用标志。

3公共厕所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厕所入口、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到达厕位、洗手盆,并能进行回转;

2)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

3)无障碍厕位的门应向外开启,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厕位面积不小于1.8m×1.4m,设0.42~0.45m座便器,并在两侧设安全抓杆和高1.2m挂衣钩。

图13.4.6.3-1新建无障碍厕位

4下列公共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1)区、县级以上(含县)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

2)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

3)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

4)大型观赏与体育建筑;

5)交通与医疗建筑;

6)大型园林建筑与主要旅游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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