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涉及建筑施工的安全规范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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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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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青安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青安监〔2006〕146号)第一条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高处作业施工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与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高处广告、空调的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作业。
建筑施工、电力架设高处作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作业施工行为,社会各界应积极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安全生产条件,其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作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展高处作业;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第六条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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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820cef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6c.png)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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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时间:2014-11-27 实施时间: 2015-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
第五条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第二章安全使用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实用文档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文件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2e76ee75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e.png)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文件I. 引言建筑施工安全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运行,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文件,以规范施工行为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文件进行全面介绍和解析。
II.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的职责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是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的专门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包括:1. 协助政府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规章制度;2. 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4. 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和纠纷;5. 提供安全监督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III.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文件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文件,用于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这些文件包括: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制度:规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施工现场事故,制定了紧急处理措施,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
4.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管理办法:规定了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护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具体要求,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IV. 安全教育培训文件为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教育培训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1.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规划了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确保全体施工人员都能接受到必要的安全培训。
2.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包括基础安全知识、施工安全技术、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3. 安全教育宣传资料:制作了一系列安全教育宣传资料,包括宣传画册、宣传视频等,通过不同的方式向施工人员传递安全知识。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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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02 第一章总则 04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目录
05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07 第七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监督检查 08 第八章附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 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 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 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2d768638f18583d04964596f.png)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77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住建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青岛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记"三个事关",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迅速全面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牢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
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麻痹心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28b33bb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8.png)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8d17de3524de518964b7d09.png)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改善施工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施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施工现场围挡第四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墙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
彩色喷塑压型钢板围挡设置高度为2米,厚度不小于0.5毫米。
围挡应砌筑基座,基座应高出地面0.2米,宽度不小于0.24米,墙体设置应牢固稳定。
第五条非临街建筑可使用砖砌围挡墙。
砖砌围挡墙体高度为1.8米,厚度不小于0.24米,每3米砌筑墙垛;围挡墙须压顶,内外须用混合砂浆抹面、粉刷,砌筑水泥砂浆不低于M5;严禁砌筑空斗墙和使用粘土砌筑、抹面。
第六条围挡墙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墙外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
严禁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第七条临街围挡墙须采用彩绘、灯箱等形式进行美化,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亮化。
美化、亮化应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第八条施工现场须设置金属大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须使用电动门,门头处应设置企业标志。
第九条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施工标志牌、十项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
施工标志牌规格为:高1.5米,宽1.8米,其它不小于1.2×0.8米,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米,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标志牌、警示牌、操作规程牌等各种标识牌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大门口处应设门卫室,并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4844c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f6.pn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青建管字〔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1号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部长令)、《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有关设计文件、计算书,并明确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施工技术要求、材料与围护结构的试验与检测要求、围护结构与环境的监测要求,监测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测控制值及预警级别等。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建设、设计、勘察等单位必须指派法定人员参加会议,《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应当填写有关单位全称,参会人员姓名应据实填写,专家应签字确认。
二、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部长令),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基坑工程设计、检测及监测单位必须按规定派员参加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的专家论证会,《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填写有关单位全称,参会人员姓名应据实填写,专家应签字确认。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严禁不经规定人员和不按规定内容编制方案,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和法定参会人员进行专家论证,严禁不按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c5413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4.pn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青建办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刻汲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切实提高现场消防管理水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3日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压实工程各方参建主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管控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点,切实抓好隐患源头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 易燃可燃材料消防管理组织领导2.1施工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重点抓好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5c68002af90242a895e585.png)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各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巩彬联系电话:85062911) 主题词:城乡建设高空作业安全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4月7日印发附件: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2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综合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悬挂作业施工行为,个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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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住建领域扎实开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创新信息化安全监管手段,加快推动安全生产智慧化工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全员安全生产素质。
通过三年整治,有效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施工安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三、整治时间2020年6月-2022年12月。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本企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部位,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月(季度)检查,并在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特殊气候条件下带班值守和带队检查。
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的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组织开展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特殊气候条件下的安全检查以及周检、日检等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各项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2、推动“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全覆盖。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安全生产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签订并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在现场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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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青岛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对于确保工人和公众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以及其背后的目的和重要性。
一、安全责任体系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每个工程项目中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和协作机制。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确保项目的安全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监督实施安全措施,而所有工作人员则需要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特别强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查,确保建筑材料的合格、施工工艺的规范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故。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在青岛建筑工程中,高处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因此,安全管理规定中特别关注了高处作业的安全。
规定要求进行高处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工人的技能培训。
同时,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四、施工疏散和消防设施为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并及时灭火,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有明显的标识。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栓等,需要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正常功能。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为重要的环节,并规定了相关要求。
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定的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此外,将建筑工程安全知识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并进行现场演练,以提高工人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报告为了监督和评估建筑工程的安全状况,青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频繁的安全检查和报告要求。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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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青岛消防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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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消防施工规范
一、青岛消防施工规范
(一)施工安全
1、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消防规范,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
2、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现场安全规程,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细化安全措施的用武之地。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拆装梯子供工人使用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开挖掘施工地点应先行设置安全措施。
(二)施工消防设施
1、施工时必须保证所有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包括消防泵房、消防栓、水池、消防水箱等。
2、施工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测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和更换故障部件,保证其正常运行。
3、消防栓的安装位置必须满足安装位置要求,必须保证门窗对消防栓的安全性,并且要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有效检测。
(三)其他消防设施
1、在施工现场中,应该严格区分可燃物和火源,并且在易燃物品较多的地方加装防火墙,以防火灾发生。
2、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可燃物,如烟草、火柴、易燃液体等,使用电焊等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
3、施工现场应定期检查设备及消防设施,确保设备及消防设施处于健康的状态,并及时作出必要的改进与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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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涉及建筑施工的安全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1、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2、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3、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
14、青岛市房屋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标准
15、青岛市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标准
16、青岛市房屋建筑工地环境整治精细化管理标准
17、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18、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19、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分级管理办法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21、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2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