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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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豫法研〔199O〕23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 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 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 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 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 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 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 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 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 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 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 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从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基本案情看,苏发公司的合资协议、工商登记、公司 章程等文件均记载江苏省电子局(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前身)为苏发公司的股东 。江苏省电子局实际参与了苏发公司的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委派工作人员担任 苏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运营。如果江苏省电子局与中国电子进出口
公司江苏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形式投资、另一方实际投资,似可认定江苏 省电子局为苏发公司30%股份的权利人。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 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释〔2OO3〕11号)
股权关系不仅涉及纠纷当事人,而且还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 人等诸多主体产生影响,因股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应及早解决。因此,在法律没有 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
第七条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 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2003年1月9日 法释〔2003〕2号)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部分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只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股权确认的 诉讼请求法律并没有规定例外期间情况下,应受2年的限制。本案中,中电某省公 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股息依附于股权,股权确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股 息返还请求自然也相应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权利(股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在侵害占 有持续的情况下,该诉权根本谈不到消灭时效。本案中争议的实质是股权确认, 因此不受诉讼时效制度限制 《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O日) (四)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审判实践表明,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 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 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 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与会同志 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 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能简 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 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 月27日 法发〔1996〕19号) 二十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 94年4月15日 法发〔1994〕8号) 2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 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 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 法复〔1993〕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2年11月15日〔2001〕民二他 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苏民终字第O38号文《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 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本庭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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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 年8月21日 法释〔2008〕11号)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 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 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 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 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 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