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注: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的,项目申报还需提供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项目受理后,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浮吊趸船租赁协议-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浦航668租赁协议 甲方: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浦航668散货船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用途 浦航668散货船一艘(船舶识别号:20103907302号,船舶登记号:2014P0000199号),用途为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浦航668散货船租赁期限为 5 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乙方需要续租,应在协议届满前30 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按国有资产租赁程序办理。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5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2. 租金支付:按年支付,先付费后使用,且每次租金支付应在每年末提前10日缴纳。即协议签订之日应支付第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500000 元,年月日前应支付第二年租金500000 元,以此类推。 3、租赁计费起止

年月日为本机械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在机械设备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期限预付租金而被甲方停止作业,也按协议计算机械设备租赁计费时间。 第四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协议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清点浦航668散货船及船上设施设备,填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认可,乙方方可使用租赁物。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于租赁物如确有必要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否则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责任。 4、乙方对租赁物的作业地点按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批准的区域为准。如在租赁期间变更作业地点,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且所有运输、签证费用乙方承担。 第五条维修保养 1、为达到正常运行条件,需对浦航668散货船进行试航、维护、维修、检验等费用约60万元(其中包含全船除锈打漆、主机线路维修、消防设施设备添加、救生艇、雷达、检验等),乙方承担。 2、浦航668散货船维修完成后,更换零部件需交回恒达公司。租赁前对船上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摄像记录,双方签订交接清单,合同到期后甲方对船舶上的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对缺少的设施设备,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交易主体在本所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办法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本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八条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公告期内,按照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参与受让和竞买的资格。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该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转让价款。 第十一条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的意向受让资格一经确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十二条采取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的意向受让资格一经确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1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2014年3月 NO 名称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成立日期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沪深300指数电子竞价 2006年9月8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股票、基金、权证、债券、ETF 电子竞价 1990年11月26日 3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和 实物交割燃料油、天然橡胶九种期货合约履约制度 1999年12月26日 4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白银和铂金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 2001年10月31日 5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协议 2003年12月19日 6 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航运运价、国内船舶挂牌协议 1996年11月28日 7 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挂牌协议 1993年12月 8 上海石油交易所上海现货竞买(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现货(燃料油)、中远期现货(燃料油、甲醇)连续现货交易(含中远期订货) 2006年8月18日 9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 挂牌协议 2009年6月16日 10 中国期酒交易所上海提供实物交割的红酒、白酒、黄酒期酒在线发售与交易远期期货交易 11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原油、焦炭、动力煤、热卷板、螺纹钢西部、PTA、聚酯切片、白砂糖等现 货连续交易 2009年9月28日 12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两高两非”企业股权、私募基金份额和债券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 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 2008年9月22日 13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黄金、白银做市商制 2008年12月30日 14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书画类、雕塑类、瓷器类、工艺类等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份额化电子 交易 2009年9月17日 15 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天津矿业权、矿业公司产权、矿业技术等知识产权、矿产品公开竞价、协 议转让 2010年11月17日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09-10-30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政府示范文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合同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合同(适用于转让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2013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国有产权拟出让方)委托乙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撮合交易,乙方收 取前期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 合同编号: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合同 (适用于转让方) 交易标的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制 年月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乙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根据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 为甲方公开转让所持(以下简称“交易标的”)提供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 乙方为甲方公开转让交易标的提供发布转让信息、寻找受让方、撮合甲方与受让方订立产权 交易合同、交易标的转让价款结算及鉴证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就交易标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之日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权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等,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2. 乙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 (1)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后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作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意见进行回复。如甲方对乙方作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意见存有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甲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作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2)甲方授权乙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确认,并完全认可乙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确认结果。 3. 甲、乙双方均应就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承担保密义务。除政策法规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求外,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披露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乙方为完成服务事项所要求的全部文件材料。甲方提供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甲方公章,并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甲方应对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否则, 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 甲方保证其对交易标的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甲方对交易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甲方有义务对交易标的进行展示并回复相关咨询; 3. 甲方保证其通过乙方公开转让交易标的一事已依法获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 甲方负责对其设定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5.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与第三方订立为同一交易标的寻找受让方的服务合同,同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与任何一个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方私下成交; 6. 甲方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7. 甲方应依法自行与受让方办理产权变更、资产交割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三)乙方的义务 1. 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 协助甲方准备有关产权交易文件,该文件最终由甲方确认并承担全部责任; 3. 协助甲方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由甲方签字盖章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在产权交易市场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在产权交易市场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有标的公司其他股东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机构应为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应服务及制度保障。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原则 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通过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方式实现优先购买权。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的,可以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行权价",即由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前次报价的基础上,以不加价的方式进行报价,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当标的公司原股东是最终报价人的,转让标的由标的公司原股东获得;采用一次报价方式的,可以由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由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表达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标的由标的公司原股东获得;挂牌结束后只征得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参照一次报价方式,由该意向受让方一次报价后再询问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是否行使权利,标的公司原股东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即由其受让转让标的。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建议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实现标的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场内行使,具体实施方式由交易机构与转让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后确立。 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充分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助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尽快达成交易,也有助于优先购买权人权利的尽快实现,并使产权转让行为始终处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下,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规和交易安全。 (二)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处置原则 标的企业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可各自独立以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也可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享有优先权。 其他股东可与普通主体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不享有优先权。联合体应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书面协议,约定联合体内部的权利、责任、义务;联合体成员各自受让比例;联合体对行权、弃权等的约定。 《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的,或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的意向受让方中没有联合体的项目,一般不应将该项目股权拆分受让。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 (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 (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章程) 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设立目的、名称; (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 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 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 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 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 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 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 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如涉及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 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专题研究: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2009-05-12 16:22:53) 博注:对于产权交易,小兵以前只知道“招拍挂”,本文没有多少 技术含量,只是简单做了一些整理,为方便大家吧。 一、产权的概念 在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产权”概念,所以在具体实践中一般也是比较模糊,据小兵猜测,产权的概念是我国官员在政治上比较喜欢的一个概念吧,比如国有产权的说法就比较流行,与法律无关。 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样的规定一看就不怎么专业,股权这样的说法也能在这样重要的文件中出现,其实该规定就是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国有产权交易原则 3号令是目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最高法规、根本法规,为纲领性法规。 1、三公原则:旨在最大程度地发现国有产权的真实价格,表现为信息的公开、交易的公平、结果的公正。 2、进场交易原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目前,具备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和重庆产权交易所四所交易所。2008年3月10日,京、津、沪、渝四产权交易所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建设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

产权交易合同(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北京产权交易所2015版)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转让方经纪会员: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方经纪会员: 电话: 鉴于: (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1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即乙方;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转让给乙方;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股权,自乙方获得的该产权或股权的对价。 1.6 知识产权,指标的企业拥有、被许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在中国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得到保护、创立或产生,包括所有专利及其申请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下产生的所有类似权利(合称“专利”);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布置权、标识、互联网域名和公司名称及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合称“标识”);登记和未登记的版权及就其进行的登记和申请(合称“版权”);标的企业的概念、观点、研究与开发、专有技术、方案、发明、创作、制造与生产流程与技术、技术数据、程序、设计、图纸、规格、数据库、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与成本信息、业务与营销计划和建议等其他专属或保密信息(合称“商业秘密”);标的企业的所有软件和技术;以及上述各项的复制文本或有形载体。 1.7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标的企业授予任何其他人的使用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及其他人授予标的企业的使用该人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 1.8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交所交易规则

联交所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4-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部实行会员制,交易实行代理制。 第二章产权交易主体和客体 第四条产权产易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对出让企业拥有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产权直接拥有处置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产权产易的客体是指: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四)技术产权; (五)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三章产权交易的方式 第五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淡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拍卖。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重庆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六条在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实行委托代理制。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代理人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八条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交易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标的; (二)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协议履行的期限; (四)佣金及基本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代理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接受委托代理后,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企业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委托出让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2、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3、批准产权出让的文件和有关证明; 4、出让产权的评估报告或预审报告; 5、联交所上市挂牌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受让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3、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在已委托代理期间,对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出让产权的,代理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上市推介书》,内容包括:绪言;当事人;上市情况;企业经营业绩与情况;资产评估及确认情况;主要会计政策;盈利预测;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还应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制作《产权转让公告》,并会同委托人共同填写由联交所统一制订的《上市申报书》。 《上市推介书》、《产权转让公告》、《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和《委托代理协议》是上市申请的文件材料之一,代理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调研报告 市场调研报告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共同组成了上海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常虽然这个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形成较晚,但无论从交易规模还是活跃程度上,都居全国首位。201X年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成交额都在千亿元以上,即使在统计方法调整后(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对成交金额实行双向统计,即实际成交额乘以2),也仍数十倍于其它地区的产权交易额。各地纷纷效仿上海产权市场的经营模式和运作机制,但结果多是门庭冷落,交易清淡。从产权交易机构的微观运作模式看,各地交易所在性质和交易机制上基本大同小异,作为解释这种现象的决定因素实在牵强。地区经济、科技和产业基础,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固然能够解释部分原因,但是否是解释像北京和深圳这样经济发达、金融市场也相对发达的城市没有取得同样效果的主要原因?除了先天禀赋外,上海发展产权市场的经验到底是什么?政府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本文主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以上问题给出答案。 一、发展历程: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相互促进纵观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到它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进展。从1994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成立算起,产权交易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1994~1996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一诞生便处在矛盾中:

一方面,上海正处于国企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交易机构为盘活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购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而另一方面由于四川乐山出现了所谓的“箩筐交易市潮(即当地产权交易所绕开证券监管机构,将未上市的国有企业产权拆细,公开交易这些企业的股票),国务院明令禁止新设产权交易机构。因此,尽管上海有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需要,但仍只能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直至1995年7月,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草拟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上海市委才能放手把产权市场作为促进国企改革的一个环节。1996年3月,在城乡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产权交易所,标志着上海产权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96~1999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主要目标,以国有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为主要特征,以政府行政撮合为主要交易手段。从1996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近10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府规章,其中有9部是在1999年前制定的(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张海龙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这些规定是: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freekan.《上海市产权经济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破产企业产权交易实行规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内容涉及产权交易规则、产权经纪机构资格认定等,不仅为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创造了较为完备的法制环境,更为以后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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