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涉及理赔规定的理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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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涉及理赔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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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新版保险法章节结构
新版保险法修订的理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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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 本法, 1995年颁布,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 际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 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变 化,对《保险法》进行一次较为全面修订的呼声越 来越高。2008年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计划。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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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保险法修订的主要方面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市场准入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渠道 偿付能力监管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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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理赔方面的规定
不可抗辩规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免责条款的效力 理赔服务 自杀条款 受益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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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规则(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新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解 决实际纠纷。
解读
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 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 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 除权消灭。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 抗辩规则。这有利于督促 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 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 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 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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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 解读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 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 言制度,目的是减轻投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制保险的抗辩权利。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思考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提供 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资料怎么办? 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 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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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说明(修订)
旧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 解读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 当在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这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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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效力(修订)
旧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 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 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件: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

1.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 新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提示;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明。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借鉴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特别增设了关于保险格式合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 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 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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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修订历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 行。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 行。
新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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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效(修订)
旧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 解读 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新法强调应当在收到赔偿 请求后30日内做出核定, 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 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 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 新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 及时核定责任。 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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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资料说明(修订)
旧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 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 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解读
强调理赔时应“及时一 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等 补充提供,目的是为了 避免保险人以资料不全 为由拖延理赔。
思考
在实务操作中,如何达 到“一次性”说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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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保险法章节、条文安排
旧保险法(02版)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章节上 作以下调整:旧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 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 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 旧保险法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 险合同。 旧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旧保 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旧保险法条文20个,修 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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