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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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消费者在明白真相后的频繁退货而受到损失,因此,很多经营者便会 索性将商品的所有信息向消费者告之,这样反而能够取得消费者的好 感,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市场中强大的经营者占优势,而作为单个自 然人的消费者面对强势很难自我保护,急需法律制度的支持。法律通 过将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权利上升为专有权的形式,满足了消费 者保护的需求。其中之一就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决定与谁交 易,交易的方式以及交易是否合理等事项。但从权利i-:jK的时间来 看,选择权的行使基于交易合同的订立而终止,付款取货的履行,使消 费者选择权终止。但是法定反悔杖的行使却将消费者选择权延长,从 交易延长到交易后的一定期限,使付款拿货并不代表买定。这种人性 化的制度设计真正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一、概述
/
(一)反悔权的法律概念 不少学者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了总结。比如:消费者反悔权就是 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 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由于消费者常 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 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 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 间,这个期间就是反悔期。交易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反悔期内 无条件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悔期制度是对交易中 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笔者认为,消 费者反悔权即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可 单方面无条件地撤销消费合同,退还购买的商品并取得货款的权利。 (二)国际立法背景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要明确 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 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目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 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晤10日内必须 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 《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个星期内以书 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访问贩卖法》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 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 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 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 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 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 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 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不久前,笔者的亲戚在看了一种名叫“生发易”的产品广告后,未 经考虑便花2000多元订购了此产品。有朋友听说后劝告他此产品并 不像广告里说的那样神奇有效,最好赶快退掉。于是亲戚给销售商打 电话想退货但遭到了拒绝。为此,他特地向笔者咨询:自己该不该有 反悔权。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来说,通常所熟知的消费者权利包括:人 身财产安全权,商品服务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 权,结社权,知识了解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九大权利。而反悔权 却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它是否是对消费者九大权利的补充呢?
受到了损害。如果按照合同法的“禁止否诺”原则,赋予消费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不公平的
作者简介:张川,郑州大学法学院。 328
万方数据
己0138.12(上)
Lega System And Society
i▲ 制占缸金
lI学术前沿l
待遇,交易结果通常也有悖于消费者的真实意图。如果赋予消费者反 悔权以无条件取消合同,消费者便可以不受传统合同法关于撤销合同 的限制,打破“禁止否诺”的严格限制,取消自己不需要的或者利益受 损的交易。这样既实现了消费者在消费中的自愿、公平、平等,同时, 又会使经营者因反悔权的行使而不再去精心策划和实施一些不诚信 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张严芳.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f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3】刘德宽.民祛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 【4】马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解适用集成.人民法院}{{版社.2002. 【5】尹田.现代法隔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 【6121J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困法制出版社:2003. 【7】岳伍.“无因退货”淡出法规是立法倒退.hnp:,/club.cat898.com/newbb&,priai!bage
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
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
同的无条件性。它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
Fra Baidu bibliotek
持领先优势的重要竞争策略,甚至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欧美)中,无因
退货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对于中国国民,首次接触无因退货是通过美
国安利公司,其“无因退货”的服务承诺给中国的市场带来了强大的震
撼,也使消费者享尽其利。之后,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的商
家也逐渐开始实行无因退货。2001年4月,安徽奇瑞轿车在全国首
次实行轿车的无因退货;同年,云南的旅游定点商店向旅游者表示,凡
属黄金周期问所购商品,三个月内可以无理由退回;2002年3月,松
2.反悔权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补充与完善。最早有《民法 通则》和《合同法》作为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根据。之后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是老百姓认知最高采用最广的权益保护的法律武器。该法确 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结社权等九大权利以及销售者的义务, 确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途径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地 位和作用,确立了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销售者、主管部门违法的法律 责任。之后的《产品质量法》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 法和《产》法中都明确规定“三包”制,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 质量负责。但是,情况经常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阎题后,要求商家 “三包”时遭到拒绝,有些商家更是在销售时就明示“不退不换”,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而且,“三包”制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存 在瑕疵,如果商家拒绝承认产品存在问题则消费者就要花费大最的精 力和时间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事实是消费者往往因为艰难的 求证和索赔道路而放弃主张权利,这对消费者是极不公平的,对市场 的健康运行也有极大危害。1995年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以及其后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 范性文件,是对“三包”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完善。虽然“三包”制是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力手段,但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悔权。近年来我 国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消费形势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局限于传 统的现货交易,发展出了产品直销、网上交易、电视购物等多种形式的 交易活动。而《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对于这些新型的消费关系 的调整已显得力不从心。在社会经济形势有了长足发展的今天,法律 也应该与时俱进,在调整新的法律关系时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不断发 展创新,确立新的制度,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 易秩序。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取” 的执政为民理念。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以民为本,尊重民 意,维护民权。具体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就是在改进和完 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上坚持以人为本,赋予消费者权利,明确经营者的 义务,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反悔权这项维护 消费者权益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的规定当然应尽快纳入立法体系中来。
下空调在广告中承诺给予消费者69日的后悔期。就这样,“无因退
货”作为现代营销用语逐渐为中国消费者所知悉。
(二)理论依据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消费者在社
会地位、对商品的认知和相关知识、信息的掌握以及保护自我的能力
上,处于弱者地位。经营者的恶意诱导再加上购物时的仓促决定,消
费者往往在订立了合同后才发现交易并非自己所需,或者是在交易中
可以看出反悔权有如下特点:(1)其赋予消费者单方面撤销合同
的权利,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2)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在允许消费者变更意思问题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立法和传统合同法的规定截然不同,消费者保护法律确认的意思表示
变更或撤销权是合法的和无偿的,消费者单方面意思表示可解除合
l学术前沿l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太籀IJ占缸会
嚣薪消费者反悔权
己。口B.1己(上)
张川
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已经呈现出流行趋势,并成为商家的一种竞争手段,随着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中国的消费者
也该享有反悔权.
.
关键词反悔权无因退货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2-328-02
护消费者的利益。“反悔权可以是法定的,这种法律直接赋予当事人
一方以反悔权的情形,主要是出现在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中。”
二、产生的依据
(一)现实依据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
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
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
3.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知情 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在对有关消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 础上才能判断自己是否需要交易及是否受到损害。现实是,经营者对 商品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而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交易双方 的地位不平衡,经营者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千方百计地隐匿 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或风险,谋取不正当利益【6】。 反悔期制度则可以在两个方面克服信息偏在的不利影响,保障消费者 知情权的实现: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对 商品的进一步了解发现商品的更多知识以及是否是自己真正所需,在 对商品信息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决定是保留还是退还所购商品;另一 方面反悔期制度使不正当利用信息优势的经营者一无所获,反而会因
同,无需承担任"!t任。(3)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
立消费合同后
J限内行使。这个期限不同国家、行业有不同的规
.1
定,一般都较短,以保证消费者在该期限内足以认识其是否需要该交
易以及交易是否损害其权益为必要;(4)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
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5)制度设计的目标在于保
三、我国需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要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需要 通过法律制度设计。1996年辽宁省人大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将“无因退货”正式写入:经营者 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 Et'#q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 者应当予以退货。该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反梅权从合同约定权上升为 地方法定权,将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功能强行彰锰出来。虽然这样的 创设效力级别很低,但其实践意义却非常突出。然而遗憾的是,2004 年8月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却将实行了8年的‘无因退 货’内容废止。其有关人员解释道:“由于‘消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没有 ‘无因退货’的规定,对退货的规定难以作出准确和可操作的表述,实 践中会有不同的认识”,所以“无因退货”的条款被删除。一时间,法学 界“立法倒退”的扼腕叹息声四起。然而另人振奋的是,2003年1月 1日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但护条例》确认了消费者商品交易反 悔权;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埋餐例》明确规定了“无因退货”的内 容。尽管实施范围只宥于直销企业,但其意义如布兰代斯法官所说: “改变意味着发展,这是法律的生命。” 尽管反悔权制度已经出现,且在现实的营销过程中很多商家为了 吸引消费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但是,无论是 法规、条例还是商家的自我承诺都不如法律规定能更加广泛权威地保 护消费者。笔者认为,反悔权制度在我国亟待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 定,理由是:相对于实行反悔权制度的经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实行市 场经济的时间还不够长,因此,市场还不够成熟,经营者经常利用其与 消费者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欺诈、误导消费者;而我国的消费者相对也 较不成熟,其弱势地位明显。反悔权制度可以矫正经营者的不规范的 营销手段,给予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其次,在实践中经营者为吸引消 费者常打出类似于反悔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承诺的招牌,但不够规 范。反悔权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以权威性的法律规定为这些行为确定 了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那些利用“无条件退货”等13号诱导消费 者的经营者。
消费者在明白真相后的频繁退货而受到损失,因此,很多经营者便会 索性将商品的所有信息向消费者告之,这样反而能够取得消费者的好 感,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市场中强大的经营者占优势,而作为单个自 然人的消费者面对强势很难自我保护,急需法律制度的支持。法律通 过将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权利上升为专有权的形式,满足了消费 者保护的需求。其中之一就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决定与谁交 易,交易的方式以及交易是否合理等事项。但从权利i-:jK的时间来 看,选择权的行使基于交易合同的订立而终止,付款取货的履行,使消 费者选择权终止。但是法定反悔杖的行使却将消费者选择权延长,从 交易延长到交易后的一定期限,使付款拿货并不代表买定。这种人性 化的制度设计真正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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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悔权的法律概念 不少学者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了总结。比如:消费者反悔权就是 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 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由于消费者常 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 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 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 间,这个期间就是反悔期。交易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反悔期内 无条件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悔期制度是对交易中 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笔者认为,消 费者反悔权即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可 单方面无条件地撤销消费合同,退还购买的商品并取得货款的权利。 (二)国际立法背景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要明确 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 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目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 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晤10日内必须 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 《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个星期内以书 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访问贩卖法》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 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 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 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 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 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 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 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不久前,笔者的亲戚在看了一种名叫“生发易”的产品广告后,未 经考虑便花2000多元订购了此产品。有朋友听说后劝告他此产品并 不像广告里说的那样神奇有效,最好赶快退掉。于是亲戚给销售商打 电话想退货但遭到了拒绝。为此,他特地向笔者咨询:自己该不该有 反悔权。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来说,通常所熟知的消费者权利包括:人 身财产安全权,商品服务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 权,结社权,知识了解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九大权利。而反悔权 却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它是否是对消费者九大权利的补充呢?
受到了损害。如果按照合同法的“禁止否诺”原则,赋予消费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不公平的
作者简介:张川,郑州大学法学院。 328
万方数据
己0138.12(上)
Lega System And Society
i▲ 制占缸金
lI学术前沿l
待遇,交易结果通常也有悖于消费者的真实意图。如果赋予消费者反 悔权以无条件取消合同,消费者便可以不受传统合同法关于撤销合同 的限制,打破“禁止否诺”的严格限制,取消自己不需要的或者利益受 损的交易。这样既实现了消费者在消费中的自愿、公平、平等,同时, 又会使经营者因反悔权的行使而不再去精心策划和实施一些不诚信 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张严芳.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f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3】刘德宽.民祛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 【4】马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解适用集成.人民法院}{{版社.2002. 【5】尹田.现代法隔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 【6121J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困法制出版社:2003. 【7】岳伍.“无因退货”淡出法规是立法倒退.hnp:,/club.cat898.com/newbb&,priai!bage
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
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
同的无条件性。它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
Fra Baidu bibliotek
持领先优势的重要竞争策略,甚至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欧美)中,无因
退货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对于中国国民,首次接触无因退货是通过美
国安利公司,其“无因退货”的服务承诺给中国的市场带来了强大的震
撼,也使消费者享尽其利。之后,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的商
家也逐渐开始实行无因退货。2001年4月,安徽奇瑞轿车在全国首
次实行轿车的无因退货;同年,云南的旅游定点商店向旅游者表示,凡
属黄金周期问所购商品,三个月内可以无理由退回;2002年3月,松
2.反悔权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补充与完善。最早有《民法 通则》和《合同法》作为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根据。之后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是老百姓认知最高采用最广的权益保护的法律武器。该法确 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结社权等九大权利以及销售者的义务, 确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途径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地 位和作用,确立了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销售者、主管部门违法的法律 责任。之后的《产品质量法》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 法和《产》法中都明确规定“三包”制,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 质量负责。但是,情况经常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阎题后,要求商家 “三包”时遭到拒绝,有些商家更是在销售时就明示“不退不换”,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而且,“三包”制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存 在瑕疵,如果商家拒绝承认产品存在问题则消费者就要花费大最的精 力和时间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事实是消费者往往因为艰难的 求证和索赔道路而放弃主张权利,这对消费者是极不公平的,对市场 的健康运行也有极大危害。1995年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以及其后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 范性文件,是对“三包”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完善。虽然“三包”制是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力手段,但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悔权。近年来我 国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消费形势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局限于传 统的现货交易,发展出了产品直销、网上交易、电视购物等多种形式的 交易活动。而《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对于这些新型的消费关系 的调整已显得力不从心。在社会经济形势有了长足发展的今天,法律 也应该与时俱进,在调整新的法律关系时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不断发 展创新,确立新的制度,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 易秩序。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取” 的执政为民理念。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以民为本,尊重民 意,维护民权。具体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就是在改进和完 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上坚持以人为本,赋予消费者权利,明确经营者的 义务,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反悔权这项维护 消费者权益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的规定当然应尽快纳入立法体系中来。
下空调在广告中承诺给予消费者69日的后悔期。就这样,“无因退
货”作为现代营销用语逐渐为中国消费者所知悉。
(二)理论依据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消费者在社
会地位、对商品的认知和相关知识、信息的掌握以及保护自我的能力
上,处于弱者地位。经营者的恶意诱导再加上购物时的仓促决定,消
费者往往在订立了合同后才发现交易并非自己所需,或者是在交易中
可以看出反悔权有如下特点:(1)其赋予消费者单方面撤销合同
的权利,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2)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在允许消费者变更意思问题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立法和传统合同法的规定截然不同,消费者保护法律确认的意思表示
变更或撤销权是合法的和无偿的,消费者单方面意思表示可解除合
l学术前沿l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太籀IJ占缸会
嚣薪消费者反悔权
己。口B.1己(上)
张川
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已经呈现出流行趋势,并成为商家的一种竞争手段,随着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中国的消费者
也该享有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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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悔权无因退货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2-328-02
护消费者的利益。“反悔权可以是法定的,这种法律直接赋予当事人
一方以反悔权的情形,主要是出现在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中。”
二、产生的依据
(一)现实依据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
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
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
3.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知情 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在对有关消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 础上才能判断自己是否需要交易及是否受到损害。现实是,经营者对 商品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而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交易双方 的地位不平衡,经营者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千方百计地隐匿 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或风险,谋取不正当利益【6】。 反悔期制度则可以在两个方面克服信息偏在的不利影响,保障消费者 知情权的实现: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对 商品的进一步了解发现商品的更多知识以及是否是自己真正所需,在 对商品信息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决定是保留还是退还所购商品;另一 方面反悔期制度使不正当利用信息优势的经营者一无所获,反而会因
同,无需承担任"!t任。(3)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
立消费合同后
J限内行使。这个期限不同国家、行业有不同的规
.1
定,一般都较短,以保证消费者在该期限内足以认识其是否需要该交
易以及交易是否损害其权益为必要;(4)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
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5)制度设计的目标在于保
三、我国需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要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需要 通过法律制度设计。1996年辽宁省人大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将“无因退货”正式写入:经营者 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 Et'#q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 者应当予以退货。该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反梅权从合同约定权上升为 地方法定权,将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功能强行彰锰出来。虽然这样的 创设效力级别很低,但其实践意义却非常突出。然而遗憾的是,2004 年8月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却将实行了8年的‘无因退 货’内容废止。其有关人员解释道:“由于‘消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没有 ‘无因退货’的规定,对退货的规定难以作出准确和可操作的表述,实 践中会有不同的认识”,所以“无因退货”的条款被删除。一时间,法学 界“立法倒退”的扼腕叹息声四起。然而另人振奋的是,2003年1月 1日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但护条例》确认了消费者商品交易反 悔权;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埋餐例》明确规定了“无因退货”的内 容。尽管实施范围只宥于直销企业,但其意义如布兰代斯法官所说: “改变意味着发展,这是法律的生命。” 尽管反悔权制度已经出现,且在现实的营销过程中很多商家为了 吸引消费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但是,无论是 法规、条例还是商家的自我承诺都不如法律规定能更加广泛权威地保 护消费者。笔者认为,反悔权制度在我国亟待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 定,理由是:相对于实行反悔权制度的经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实行市 场经济的时间还不够长,因此,市场还不够成熟,经营者经常利用其与 消费者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欺诈、误导消费者;而我国的消费者相对也 较不成熟,其弱势地位明显。反悔权制度可以矫正经营者的不规范的 营销手段,给予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其次,在实践中经营者为吸引消 费者常打出类似于反悔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承诺的招牌,但不够规 范。反悔权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以权威性的法律规定为这些行为确定 了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那些利用“无条件退货”等13号诱导消费 者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