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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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案

第七章责任保险

一、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要求了解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主要分类标准及险种,掌握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和承保、赔偿的特殊性,认识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和主要险种。

二、教学重点

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在承保与赔偿上的特殊性;责任保险主要险种的内容。

三、学时安排

2学时。

四、教学内容

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

(一)责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

1、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2、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二)分类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1、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2、人寿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

3、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阶段

最直接的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1、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双重补偿机制

直接补偿对象: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

2、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产生被保险人

的利益损失。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1、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2、独立承保

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独立承保是责任保险主要的业务来源。

3、附加承保

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4、组合承保

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只要参加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如船舶的责任保险。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责任保险赔偿处理较一般的保险要复杂:

1、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

2、需要更全面的地运用法律制度

3、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

4、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等。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最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

付的费用。

(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影响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赔偿限额的高低;

承保区域范围;

历史损失资料等。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是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的依据。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3、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

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一)公众责任保险

也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

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二)公众责任

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责任范围

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

2、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车辆、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等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由于战争、罢工等造成的责任等。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1、保险费率

无固定的保险费率表,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

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

2、保险费的计算

以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

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1、赔偿限额的确定

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

2、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

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场所责任保险

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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