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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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一、重庆市服刑人员又犯罪发展态势
我国服刑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罪犯,其中一年以上的监禁刑罪犯在监狱服刑(含一年以下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一年以下的监禁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一类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
2008年度(截止2008年12月),重庆市监禁刑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71%,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29%。
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将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分析,2006-2008年,我市非监禁刑罪犯每年以2%的比例在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多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叠加和碰头,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据统计,2006、2007、2008年全市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49人、169人、250人,其中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29人、37人、70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20人、132人、180人。
2008年,全市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总数的0.17%;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3%。
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高于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
但是两类服刑人员又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2008年呈明显加快趋势。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
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的特点,通过2006-2008年类案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又犯罪的规律性。
(一)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特点
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主要涉及破坏监管秩序、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主要罪名。
2、历年脱逃犯被抓获后被判刑的占有一定比例。
2006-2008年期间,此类罪犯有32人,其中脱逃时间最长达9年,仅2006年,原新胜检察院依法起诉重庆市永川监狱历年来脱逃罪犯10人。
2006年后,服刑罪犯新发生的脱逃罪有6人。
2008年9月,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罪犯徐某、鲁某,因刑期长、害怕教育改造等原因,伙同服刑人员严某预谋脱逃。
10月24日、25日,徐某、鲁某在囚衣内穿上便服,将用于攀爬高墙的布条藏匿于裤包,两次潜入监舍底楼厕所实施脱逃。
3、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较多。
此类犯罪有74人。
重庆监狱服刑罪犯邓某,因
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长期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管教,多次受到“严管”、“禁闭”处理,是重庆监狱危险顽固反改造罪犯。
该罪犯服刑以来,四次殴打同改罪犯,经常顶撞、辱骂管教民警。
特别严重的是,在2007年1月2日中午,邓因打饭不遵守秩序被同改罪犯周某制止而心怀不满,当场与周某发生抓扯,经管教民警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于次日下午4时许,趁周某看电视不备之机,手持木凳从周某身后猛击周某头部,致使周某颅脑损伤。
邓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余刑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4、故意伤害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有26人。
2008年7月29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罪犯周某在开早饭时与同改犯黄某因争馒头两次发生斗殴,周用拳猛击黄胸部,使黄左胸第4—7肋骨骨折。
8月8日,服刑罪犯刘某对同改犯樊某将凉席放在监舍储水桶中清洗不满,以卡脖子、扇耳光的方式对樊实施殴打,致其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经法医鉴定,黄某、樊某的伤情为轻伤。
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年。
5、又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有些罪犯反改造行为十分猖獗。
2007年12月29日,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张某因不服管教,企图袭警,被永川监狱决定禁闭十五天,关押于该监狱四监区六分监区3号禁闭室,分监区安排雷某等三名罪犯协助监管民警对其进行管理。
同月31日凌晨6时许,雷某叫张某起床,张不说二话,抓住雷头发撞击舍房墙壁和地面,将雷活活撞死。
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合并执行十六年。
(二)社会上服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特点
1、职业相对集中。
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180人,其中工人1人,农民101人,个体劳动者3人,无业人员69人,学生6人。
分析表明,又犯罪主要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其中农民和无业人员170人,占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94.4%。
如2008年酉阳县检察机关办理的6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中,6人均为城镇无业人员。
2、主体身份相对集中。
在重新犯罪的180人中,其中,保外就医1人、剥夺政治权利3人、管制7人、缓刑犯155人,假释犯4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
缓刑犯占86.1%。
3、又犯罪年龄较低。
在重新犯罪的180人中,35岁以上30人,25岁至35岁有36人,25岁以下有114人,
4、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团伙作案特征突出。
180人中有120人流窜作案;有9人与“狱友”结伙作案;有106人与社会人员175人团伙作案,1个监外执行罪犯要“带动”1.65个人犯罪。
2008年4月至5月,缓刑罪犯柯某伙同社会
人员王某、马某等10人(其中9人系未成年人)在开县汉丰街道香港城“极动网络会所”、佰成宾馆、“港馨缘”等地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持刀伤人、破坏性地盗窃商场财物,严重了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影响恶劣。
柯某、王某、马某等10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又犯罪类型具有重复性。
前后犯罪都以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为主。
主要涉嫌绑架、抢劫、抢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诈骗、强奸、拐卖妇女、容留妇女卖淫等罪名。
缓刑罪犯叶某因盗窃电缆线于2007年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在缓刑期间,叶某没有吸取前次被判处刑罚的教训,而是故伎重演,于2007年6月13日再次伙同江某、杨某窜到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村蔬菜基地盗窃了价值人民币5454元的通信电缆线,又犯盗窃罪。
同时,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已延伸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2008年,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缓刑犯赖某合同诈骗案、荣昌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了缓刑犯周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案等。
6、又犯罪的时间间隔短。
在180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中,90%是在一年内重新犯罪。
如酉阳县缓刑犯吴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吴某却于同年11月19日、12月14日相继参与寻衅滋事,又犯寻衅滋事罪。
7、又犯罪案件中漏犯漏罪时有发现。
如2006年,九龙坡区检察院起诉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17件40人,其中追诉漏犯2件2人、起诉漏罪1条。
2008年,江津、九龙坡、綦江、荣昌等检察院,在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中,共追诉漏犯3人、漏罪6条。
如綦江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监外执行罪犯周某等8人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周某除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外,在判处监外执行前,还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通过调查,监外执行罪犯出现漏犯漏罪,其主要原因是罪犯本人未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办案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也存在取证不细致的问题。
8、反侦查能力较强,增大了破案难度。
服刑罪犯都有过“进宫”经历,有比较熟悉的犯罪技巧,通过总结自己以前犯罪的“经验教训”,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随着犯罪技巧和手段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也在不断增大。
9、少数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后负案在逃。
据统计,截止2008年12月,全市有10个区县共有18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后负案在逃,并且有的还有命案在身。
10、社会危害性加大。
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主观主观恶性深,肆无忌惮地重新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甚至形成了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如2008年,奉节县管制罪犯黎某,在管制期间组织领导13名社会闲杂人员进行伤害、赌博、
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司法机关依法打掉。
黎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三、服刑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分析
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主观因素和外部因素,内外因素是构成服刑人员又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个人素质偏差。
以2008年为例,在重新犯罪的250人中,本科3人,大专3人,高中14人,初中136 人,文盲3人,小学79人,中专12人。
初中以下的合计为230人,占服刑人员又犯罪总数的92%。
由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个人素质偏差,是非辨别力和意识控制力不强,很容易导致又犯罪。
(二)监所内不服监管,违规抗改严重。
主要表现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违反监规;不服管教,拒绝教育改造;打架斗殴,制造事端;自伤自残,伤害民警等。
如2007年,原永川新胜地区检察院深入重庆市永川监狱、女子监狱,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因违规抗拒改造,两监狱共有200名罪犯分别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5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共占两监狱服刑人员总数的1.79%。
(三)法治意识淡薄,主观恶习深。
有的监外执行罪犯身份意识差,认为监外执行等于“无罪释放”,仍把自已当成“自由人”,根本不服从监督管理,在社会上自由流动,一有机会便违法犯罪。
据统计,2006-2008年,全市监外执行罪犯因严重违法或条件消失,被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刑罚374人。
如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吴某,刑满释放后,还需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但该罪犯刑满释放后,拒绝接受监督管理,在忠县疯狂作案10余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近6万元,于2006年3月7日被忠县公安机关抓获,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贪图享受,道德缺失。
有的服刑罪犯不愿意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报酬,而选择挺而走险的犯罪道路。
如缓刑罪犯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在缓刑考验内,田某没有生活来源,整天无所事事,主动邀约社会无业人员李某到长寿区晏家街上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摩托车,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五)父母自身贪图享乐,对子女疏于管教。
如缓刑犯何某,2006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何某在缓刑期间,其父母继续整日沉溺于麻将赌博之中,对其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
2007年4月3日,何某同社会无业人员聂某、黄某等人在游戏厅玩耍。
因缺少钱用,便窜到长寿区凤城街道河街铸件厂,将长寿电信局架设在该厂楼顶的
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电缆线盗走,又重新犯罪。
(六)社会歧视、亲友冷落。
社会对服刑罪犯缺乏好感,认同度低。
有的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对服刑人员不给予关心和帮助,甚至反而歧视,挫伤了服刑人员重新做人的信心,使有的服刑人员对社会产生排斥心理,遇到挫折后,出现破罐子破摔的想法,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如未成年犯朱某、李某、邓某等人,从小失去家庭关爱,不好好学习,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由于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不接纳,让其在社会上继续游荡,不到一年就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最后,被投入监狱执行刑罚。
(七)胆大妄为,报复社会。
有的服刑罪犯不认罪服法,不从自身犯罪思想根源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为自己犯罪是国家、社会造成的,因而对政府和社会十分仇视和憎恨,虽然被判刑罚,但是,一旦时机和条件成熟,便疯狂的报复社会,此类案件占服刑罪犯又犯罪总数60%。
如北碚区监外执行罪犯甘某,2005年10月因为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2007年5月第二次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8年6月第三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年8月第四次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此人自恃患有小儿麻痹症和艾滋病,犯罪后公安机关又不能将其收监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期间经常作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八)执法理念存在偏差,社会服务管理不到位。
一是一些地区政法部门执法理念存在偏差,重打击轻防范、重量刑轻执行、重处罚轻监管;重本部门工作轻协作配合工作,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二是监管不到位,基层基础薄弱,未能做到专群结合,群防结合,对监外执行罪犯还不能做到有效管控。
据统计,2006-2008年,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3888人,约占监外执行罪犯的9%。
如某县监外执行罪犯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不假外出到北京、重庆、黔江、秀山等地游山玩水,最后被撤消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监外执行罪犯晏某2007年10月18日涉嫌又犯罪被羁押,但社区矫正机构直至2008年8月仍然将其作为矫正对象等。
三是社会管理缺位,监外执行罪犯的安置就业、职业准入、教育培训,救助保障等未真正落实。
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足以谋生的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缺乏竞争力,就业渠道狭窄,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重操旧业,重新犯罪。
四是执行机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监督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仍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财、物大流动的现状。
(九)适用非监禁刑罚有待完善。
有的人民法院不能将适用非监禁刑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未真正体现立法主旨和精髓。
在对罪犯量刑时,只注重按照法条进行量刑,忽视了罪犯的历史表现和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未对罪犯进行人格调查、社会关系调查和当地社会管理条件和能力的调查,实际上部分监外执行
罪犯一贯表现差,主观恶习深,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人民群众对其评价亦差。
四、防范性建议对策
预防和打击服刑人员又犯罪,必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才能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一)加大打击力度。
政法机关要认真做好服刑人员又犯罪手段、特点和规律的研判,运用高科技手段做好服刑人员照片、文字、毛发、基因等犯罪信息的收集、储存和管理,加强情报信息交换工作,加大对服刑人员又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那些屡教不改、变本加厉实施又犯罪的服刑罪犯,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快侦快诉,从重打击,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做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监管机关要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警情、服刑人员信息等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超前防范。
要加强防逃、防暴、防火等安全警戒设施、重点在押人员、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的检查,对危顽犯、涉黑犯、涉毒犯、“法轮功”犯、累犯,要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认真落实包夹监控制度,严防罪犯脱逃、行凶、自杀等事故发生。
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严格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
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要时段的巡视检查,防止服刑人员堵博、拉帮结伙、恃强凌弱,发生“牢头狱霸”行为,切实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
(三)加强法制、思想道德教育。
政法机关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增强他们身份意识。
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监管机关、社区以及家庭相结合的教育改造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帮教活动、心理骄治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引导他们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家庭要关爱服刑罪犯。
要积极做好家庭及其亲属工作,不要歧视和冷落服刑罪犯,注意宽容和关心服刑罪犯,尤其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受到挫折后要多鼓励,认真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尽管回归社会,自食其力,重新做人。
(五)认真做好服刑罪犯再社会化的服务和管理。
一是监管机关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二是有关部门要做好监外执行罪犯过渡性安置就业工作,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
三是要保证在家务农的监外执行罪犯有一定的土地,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是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职业技能薄弱的现状,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中介机构,增加低学费或免费技能培训基地,帮助提高监外执行罪犯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是地方政府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切实避免监外执行罪犯因生活窘迫而走上犯罪道路。
(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是要积极推进平安村社街(镇)建设,加强农村警务室、社区警务室建设,提高群众见警率,增加群众的安全感。
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二是要大力加强“电子警察”建设,整合社会电子监控资源,加快实现对街镇、公共场所、人口密集地区、重要设施等24小时动态监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是要建立乡镇(街)政府综治办主管负责,公安机关、乡镇(街)基层组织、村(居)委会、监改小组的“1+4”的监督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使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和制度优势焕发出活力。
四是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切实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落实“五个一”工作和11项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五是要根据监外执行罪犯主观恶习和人身危险性,建立分级管理制度,针对人、财、物大流动市场经济规律,对人户分离、异地务工的监外执行罪犯实行异地托管制度和双列管制度,真正做到无缝衔接。
(七)构建一体化的监外执行工作机制。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建立被告人的人格调查、社会关系调查和当地社会管理能力调查制度,对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认真履行告知程序和义务,加强交付执行工作。
二是坚持交付机关定期直接回访考察,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联系,共同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三是积极构建监外执行信息平台,建立监外执行信息库,对监外执行和监外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政法部门应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动态掌握监外执行和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
四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政法机关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对服刑罪犯又犯罪进行综合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五是建立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季度通报制度,各地政法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应高度重视,认真核实,依法纠正,及时回复纠正结果。
对屡纠不止的脱管漏管问题,政法部门应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六是要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问责机制、评价机制等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推进监外执行检察创新发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八)完善非监禁刑罚制度。
一是建立家庭管束、电子管束、社区服务等制度,把监外执行罪犯动向掌握在可控范围。
二是在人民法院设立监外执行法官,加强与社区矫正组织联系,及时掌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动态,实行量刑与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相结合的审判质量评价制度。
三是改革交付执行方式,探
索将罪犯和法律文书直接交付执行,努力减少漏管现象。
四是完善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监督考察、变更执行和违法犯罪处理的程序、内容、时间和方法,制定相应配套制度,统一标准,方便司法操作,保证执行顺畅。
五是认真研究非监禁刑罚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认真总结新经验、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