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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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一、重庆市服刑人员又犯罪发展态势

我国服刑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罪犯,其中一年以上的监禁刑罪犯在监狱服刑(含一年以下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一年以下的监禁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一类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2008年度(截止2008年12月),重庆市监禁刑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71%,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29%。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分析,2006-2008年,我市非监禁刑罪犯每年以2%的比例在上升。与此同时,伴随着多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叠加和碰头,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据统计,2006、2007、2008年全市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49人、169人、250人,其中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29人、37人、70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20人、132人、180人。2008年,全市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总数的0.17%;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3%。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高于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但是两类服刑人员又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2008年呈明显加快趋势。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

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的特点,通过2006-2008年类案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又犯罪的规律性。

(一)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特点

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主要涉及破坏监管秩序、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主要罪名。

2、历年脱逃犯被抓获后被判刑的占有一定比例。2006-2008年期间,此类罪犯有32人,其中脱逃时间最长达9年,仅2006年,原新胜检察院依法起诉重庆市永川监狱历年来脱逃罪犯10人。2006年后,服刑罪犯新发生的脱逃罪有6人。2008年9月,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罪犯徐某、鲁某,因刑期长、害怕教育改造等原因,伙同服刑人员严某预谋脱逃。10月24日、25日,徐某、鲁某在囚衣内穿上便服,将用于攀爬高墙的布条藏匿于裤包,两次潜入监舍底楼厕所实施脱逃。

3、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较多。此类犯罪有74人。重庆监狱服刑罪犯邓某,因

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罪犯在服刑期间,长期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管教,多次受到“严管”、“禁闭”处理,是重庆监狱危险顽固反改造罪犯。该罪犯服刑以来,四次殴打同改罪犯,经常顶撞、辱骂管教民警。特别严重的是,在2007年1月2日中午,邓因打饭不遵守秩序被同改罪犯周某制止而心怀不满,当场与周某发生抓扯,经管教民警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于次日下午4时许,趁周某看电视不备之机,手持木凳从周某身后猛击周某头部,致使周某颅脑损伤。邓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余刑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4、故意伤害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有26人。2008年7月29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罪犯周某在开早饭时与同改犯黄某因争馒头两次发生斗殴,周用拳猛击黄胸部,使黄左胸第4—7肋骨骨折。8月8日,服刑罪犯刘某对同改犯樊某将凉席放在监舍储水桶中清洗不满,以卡脖子、扇耳光的方式对樊实施殴打,致其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黄某、樊某的伤情为轻伤。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年。

5、又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有些罪犯反改造行为十分猖獗。2007年12月29日,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张某因不服管教,企图袭警,被永川监狱决定禁闭十五天,关押于该监狱四监区六分监区3号禁闭室,分监区安排雷某等三名罪犯协助监管民警对其进行管理。同月31日凌晨6时许,雷某叫张某起床,张不说二话,抓住雷头发撞击舍房墙壁和地面,将雷活活撞死。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合并执行十六年。

(二)社会上服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特点

1、职业相对集中。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180人,其中工人1人,农民101人,个体劳动者3人,无业人员69人,学生6人。分析表明,又犯罪主要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其中农民和无业人员170人,占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94.4%。如2008年酉阳县检察机关办理的6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中,6人均为城镇无业人员。

2、主体身份相对集中。在重新犯罪的180人中,其中,保外就医1人、剥夺政治权利3人、管制7人、缓刑犯155人,假释犯4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缓刑犯占86.1%。

3、又犯罪年龄较低。在重新犯罪的180人中,35岁以上30人,25岁至35岁有36人,25岁以下有114人,

4、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团伙作案特征突出。180人中有120人流窜作案;有9人与“狱友”结伙作案;有106人与社会人员175人团伙作案,1个监外执行罪犯要“带动”1.65个人犯罪。2008年4月至5月,缓刑罪犯柯某伙同社会

人员王某、马某等10人(其中9人系未成年人)在开县汉丰街道香港城“极动网络会所”、佰成宾馆、“港馨缘”等地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持刀伤人、破坏性地盗窃商场财物,严重了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影响恶劣。柯某、王某、马某等10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又犯罪类型具有重复性。前后犯罪都以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为主。主要涉嫌绑架、抢劫、抢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诈骗、强奸、拐卖妇女、容留妇女卖淫等罪名。缓刑罪犯叶某因盗窃电缆线于2007年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叶某没有吸取前次被判处刑罚的教训,而是故伎重演,于2007年6月13日再次伙同江某、杨某窜到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村蔬菜基地盗窃了价值人民币5454元的通信电缆线,又犯盗窃罪。同时,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已延伸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2008年,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缓刑犯赖某合同诈骗案、荣昌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了缓刑犯周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案等。

6、又犯罪的时间间隔短。在180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中,90%是在一年内重新犯罪。如酉阳县缓刑犯吴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吴某却于同年11月19日、12月14日相继参与寻衅滋事,又犯寻衅滋事罪。

7、又犯罪案件中漏犯漏罪时有发现。如2006年,九龙坡区检察院起诉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17件40人,其中追诉漏犯2件2人、起诉漏罪1条。2008年,江津、九龙坡、綦江、荣昌等检察院,在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中,共追诉漏犯3人、漏罪6条。如綦江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监外执行罪犯周某等8人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周某除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外,在判处监外执行前,还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通过调查,监外执行罪犯出现漏犯漏罪,其主要原因是罪犯本人未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办案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也存在取证不细致的问题。

8、反侦查能力较强,增大了破案难度。服刑罪犯都有过“进宫”经历,有比较熟悉的犯罪技巧,通过总结自己以前犯罪的“经验教训”,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随着犯罪技巧和手段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也在不断增大。

9、少数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后负案在逃。据统计,截止2008年12月,全市有10个区县共有18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后负案在逃,并且有的还有命案在身。

10、社会危害性加大。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主观主观恶性深,肆无忌惮地重新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甚至形成了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如2008年,奉节县管制罪犯黎某,在管制期间组织领导13名社会闲杂人员进行伤害、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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