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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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背景介绍为了建立更加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赢,劳动合同制度在国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为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要求。

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方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基本条件,以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

3.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从事安全、健康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相关福利,不得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

2.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前与劳动者谈判续签劳动合同。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先书面通知对方,然后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

结论为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9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

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结束——。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大连、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做好了准备。

其他地区,如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和一些企业也都在积极进行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基本具备。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电力、冶金、铁道、石油等行业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并按照《劳动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请各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现就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近几年来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决定发布本通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和指导。

2. 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合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订立。

用人单位应提供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详细信息,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3.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约束的过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而劳动者要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4. 劳动合同期限4.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4.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要合理评估劳动者的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形式。

5.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原因进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

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请求仲裁。

7.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部将继续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和指导,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护。

以上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关注,并积极遵守和执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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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中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推动经济稳步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
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方针,任何单位都必须切
实执行。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
在入职前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试用期等信息,确保双方达成合法、合理的劳动关系。

2.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及时、足额的劳
动报酬,且不得拖欠或少付。

3.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合同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时,应及时采取
合法的解决办法,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

5.福利待遇的保障: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合法、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带薪休假等。

以上是《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主要内容。


动部希望通过该通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31【实施日期】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讲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治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咨询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能够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能够规定合同的生效时刻。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刻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刻。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同范本。

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
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

1.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关系建
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备案。

三、劳动合同解除。

1.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

四、其他事项。

1.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权主张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续订程序。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此为合同范本,如需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人士。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细分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主流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劳动部近日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解决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

一、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通知》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在招用员工之前,依据用工需求、用工期限、用工性质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并在用工前签订。

同时,企业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随着企业用工需求和市场变化,劳动合同也需要随之变更。

《通知》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实行“先协商、后仲裁、最后诉讼”的原则,既能解决劳动纠纷,也能保护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

三、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企业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也应该将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及时向员工进行说明和宣传,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政府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31【实施日期】 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国家劳动部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劳动部就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特发文通知如下:一、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监督劳动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劳动人员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追溯和处罚力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得到有效贯彻。

二、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劳动部要求企业合理规划和设置劳动合同内容,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劳动部还要求规范劳动合同的形式,强调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以便于加强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的依据。

三、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解释和补充劳动部指出,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解释和补充。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问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补充约定,以避免由于合同规定不详而引发争议。

劳动部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专门咨询热线和网站,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解答,加强对劳动合同解释和补充的宣传和指导。

四、加强对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指导和调解劳动部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指导和调解工作。

要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确保仲裁作出的裁决公正合理。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劳动合同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经劳动部批准,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明确的劳动条件,并以劳动者签字确认。

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

变更前后的劳动条件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满30日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双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事由。

若无正当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1.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有保密义务,并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劳动者不得擅自披露、转让、使用或篡改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和与劳动者有关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劳动者的隐私信息。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1.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与执法,发现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署书面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合同可以明确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责任。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责任,聘用合同规定提前解除书面合同的,应该根据各方规定办理,未规定的,应该磋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如果属于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各方自行合同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责任。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磋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合同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颁布日期】:1997-03-28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及劳办发〔1997〕18号《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

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依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精神,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三、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的,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时,如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不一致,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办发〔1996〕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本人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22条,分别按《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的解释口径执行。

附件一: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4号)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存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开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那么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充裕职工的积极性,克制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分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消费的正常进展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但凡企业不需要的充裕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但凡企业消费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任的职工,按自动离任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消费、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晋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根本丧失劳动才能的,可按退职方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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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____年___月___日___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___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___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___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_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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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新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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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提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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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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