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内管廊的配管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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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T/ES 25 1004-2005
装置内管廊的配管设计规定
0
新编制
修改 标记
简要说明
2005-12-15 发布
全部
修改 页码
编制
校核
审核
审定
日期
2006-01-01 实施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装置内管廊的配管 设计规定
设计工作规定 T/ES 25 1004-2005 第1页 共8页 实施日期:2006-01-01
一般管廊的最小净空高度如下:
管廊横跨装置内主干道
最小净空高度≥6 m
管廊横跨装置内一般道路 最小净空高度≥4.5m
管廊下布置泵类时
最小净空高度≥4 m
2.1.8 当装置内的部分区域管道数量增减时,应根据管廊上管道数量的多少改变局
部区域管廊的宽度和层数。
2.2 管道布置
2.2.1 管道布置应满足工艺及仪表流程图(P&ID)的要求。 2.2.2 管道布置应满足便于生产操作、安装及维修的要求。 2.2.3 管廊上的管道布置可按下述原则考虑。 2.2.3.1 大直径、重管道应靠近管廊柱子布置。 2.2.3.2 小直径、气体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宜布置在管廊中间。 2.2.3.3 工艺管道宜布置在与管廊相连接的设备一侧。 2.2.3.4 需设置 Π 型补偿器的高温管道应布置在靠近柱子侧,且 Π 型补偿器宜集 中设置。 2.2.3.5 低温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靠近热管道布置。 2.2.3.6 双层管廊,一般工艺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公用工程管道、 泄压总管、火炬干管及仪表和电气电缆汇线槽宜布置在上层。 2.2.3.7 当管道出装置管廊与其它装置相接时,向右拐的宜布置在右侧,向左拐的 的宜布置在左侧。
附图 1 管廊的管道布置
T/ES 25 1004-2005
第8页
共8 页
装置边界处的单层管廊
装置边界处的管墩敷设管道
A-A 剖视
附图 2 装置边界处的管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工艺安装室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工艺安装室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工艺安装室负责解释
平均管间距为 300mm;
管道数量和尺寸调整后会增加 25%的宽度;
预留 25%的宽度作扩建用;
也考虑了仪表和电气的汇线槽位置。
由公式确定的宽度只是估算,管廊的最终宽度应通过配管研究来确定。
2.1.3.2 当管廊上面布置空冷器时,管廊的宽度按下式估算
W=L 空-0.6m
(1)Biblioteka 或 W=0.75L 空(2)
1.3 引用标准
使用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SH 3012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2 管廊的配管设计
2.1 管廊的宽度和高度 2.1.1 管廊的宽度由下列因素决定: 2.1.1.1 管廊上面和下面不布置设备时,其宽度由管道数量的多少来决定。 2.1.1.2 管廊下面布置泵、换热器类或上面布置空冷器时,其宽度不但要满足管道 布置要求,而且还要满足设备布置和安装的要求。 2.1.2 装置内的管廊宽度一般在 6~9m 之间,如果宽度大于 9m 时,应采用多层 管廊。 2.1.3 管廊宽度的估算 2.1.3.1 管廊的宽度可按下式估算:
W = 0.5 N (m ) T
T/ES 25 1004-2005
第3页
共8 页
式 中 : W - 管 廊 的 近 似 宽 度 ( m );
N- 设 计 初 期 阶 段 估 算 的 管 道 数 量 ( 根 );
T - 预 计 的 管 廊 层 数 ( 层 );
0.5-系数。
当管廊上的管道直径平均为 DN=150 时,上式考虑了下列情况:
T/ES 25 1004-2005
(a) DN≥250 的支管斜接示意
第6页
共8 页
(b) 火炬支管连接示意
(c)支管阀门安装示意 图 2.2.5 管廊上的支管连接示意 2.2.8 管廊上的管道应尽量少设阀门,对必须设置的阀门宜集中布置,并设平台和 梯子。 2.2.9 管廊的柱间距应控制在管道的最大挠度不超过 16mm。超过时应采用增加管 架的方法来解决。 2.2.10 管廊在通过道路或人行通道的部位时,不得设置法兰和螺纹连接件。如必 须设置,应考虑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 2.2.11 进入装置界区处的第一个管架宜作为固定架,在此处集中设切断阀、仪表、 盲板、平台和梯子,如下图所示。
式中:
W- 管 廊 的 近 似 宽 度 ( m );
L 空-空冷器的长度(m);
0.6、0.75-系数。
2.1.3.3 当在廊下面布置一排泵时,应考虑预留 2.4~3m 宽的通道;若布置二排泵,
应考虑两排泵间的通道宽度为 2.4~3m。
2.1.4 装置主管廊管架宜留有 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T/ES 25 1004-2005
第5页
共8 页
2.2.3.8 对有坡度要求的管道,宜布置在柱子顶端,另设调节支架来满足坡度要求。
2.2.3.9 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不宜与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正上正下
敷设。当平行敷设时,氧气管道宜用不燃物料管道将其与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
体管道隔开,或其净间距不小于 250mm。
2.2.15 电气电缆汇线槽宜设在管廊的上层,仪表电缆宜设在管廊的外侧面。仪表
和电气电缆不应布置在一起,两者最小间距应≥1000mm。
2.2.16 管廊上人行通道宜布置在仪表电缆汇线槽和电气电缆槽的中间,人行通道
宽度一般为 800mm,且不宜<600mm。
2.2.17 高温管道不应布置在对电缆有热影响的下方位置。
图 2.2.10 管廊立面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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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 页
2.2.12 管廊上的蒸汽管道应设排凝水系统。蒸汽管道设冷凝水捕集管参见《蒸汽
冷 凝 水 捕 集 管 设 计 规 定 》。
2.2.13 管廊上的上下循环水总管末端,在寒冷地区应设旁路连接,防止冬季冻结。
2.2.14 仪表的孔板法兰宜靠近柱子布置,便于接近。
2.2.4 高温管道的 Π 型补偿器应设在两个固定架的中间。当有两根以上高温管道
时,补偿器宜尽可能嵌套布置,且补偿量大的管道布置在外侧。在补偿器的两侧应
设导向架,如下图所示。
图 2.2.2-1 补偿器的集中布置
图 2.2.2-2 导向架的布置 2.2.5 当管道直径改变时,为保持管底标高一致,应采用底平偏心大小头。 2.2.6 管廊末端管线端头应采用法兰、盲法兰形式,错开布置。 2.2.7 支管的引出 2.2.7.1 气相介质管道宜从总管上部引出。 2.2.7.1 液相介质管道宜从总管下部引出。 2.2.7.3 当根据工艺要求支管需斜接总管,且支管直径 DN≥250 时,宜采用 45°夹 角 斜 向 上 引 出 , 见 图 ( a)。 2.2.7.4 泄压总管或火炬总管上的支管应顺介质流向与总管成 45°斜接。见图(b)。 2.2.7.5 支管上若安装切断阀时,阀门应安装在靠近主管的水平段上,见图(c)。
目次 1 总则 1.1 目的 1.2 范围 1.3 引用标准 2 管廊的配管设计 附图 1 管廊的管道布置 附图 2 装置边界处的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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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统一设计文件形式、内容,提高配管专业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订 本规定。
1.2 范围
1.2.1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管道布置设计。 1.2.2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金属管道、有色金属管道、地下给排水管道、消防水管道、 采暖通风管道的布置设计。 1.2.3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遵循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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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 页
图 2.1.6 L 型管廊的拐弯
2.1.7 管廊的净空高度应根据管廊下面布置的设备安装和检修所需空间高度来确
定,也要考虑与管廊两侧设备的接管高度。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底至地面
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5m;当管廊横跨道路时,还须满足车辆通过所需的安全高度。
2.1.5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的大小来确定,一般不宜小于 1.5m。
2.1.6 当管廊走向改变时,应首先考虑两管廊的标高错开排布。对于 L 型管廊,在
拐弯处如果管道排列顺序不变时,可以考虑拐弯处的管廊标高不改变。若管道排列
顺序改变时,拐弯处的管廊高差应≥750mm,推荐高差 1000mm。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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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内管廊的配管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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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内管廊的配管 设计规定
设计工作规定 T/ES 25 1004-2005 第1页 共8页 实施日期:2006-01-01
一般管廊的最小净空高度如下:
管廊横跨装置内主干道
最小净空高度≥6 m
管廊横跨装置内一般道路 最小净空高度≥4.5m
管廊下布置泵类时
最小净空高度≥4 m
2.1.8 当装置内的部分区域管道数量增减时,应根据管廊上管道数量的多少改变局
部区域管廊的宽度和层数。
2.2 管道布置
2.2.1 管道布置应满足工艺及仪表流程图(P&ID)的要求。 2.2.2 管道布置应满足便于生产操作、安装及维修的要求。 2.2.3 管廊上的管道布置可按下述原则考虑。 2.2.3.1 大直径、重管道应靠近管廊柱子布置。 2.2.3.2 小直径、气体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宜布置在管廊中间。 2.2.3.3 工艺管道宜布置在与管廊相连接的设备一侧。 2.2.3.4 需设置 Π 型补偿器的高温管道应布置在靠近柱子侧,且 Π 型补偿器宜集 中设置。 2.2.3.5 低温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靠近热管道布置。 2.2.3.6 双层管廊,一般工艺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公用工程管道、 泄压总管、火炬干管及仪表和电气电缆汇线槽宜布置在上层。 2.2.3.7 当管道出装置管廊与其它装置相接时,向右拐的宜布置在右侧,向左拐的 的宜布置在左侧。
附图 1 管廊的管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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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边界处的单层管廊
装置边界处的管墩敷设管道
A-A 剖视
附图 2 装置边界处的管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工艺安装室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工艺安装室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工艺安装室负责解释
平均管间距为 300mm;
管道数量和尺寸调整后会增加 25%的宽度;
预留 25%的宽度作扩建用;
也考虑了仪表和电气的汇线槽位置。
由公式确定的宽度只是估算,管廊的最终宽度应通过配管研究来确定。
2.1.3.2 当管廊上面布置空冷器时,管廊的宽度按下式估算
W=L 空-0.6m
(1)Biblioteka 或 W=0.75L 空(2)
1.3 引用标准
使用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SH 3012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2 管廊的配管设计
2.1 管廊的宽度和高度 2.1.1 管廊的宽度由下列因素决定: 2.1.1.1 管廊上面和下面不布置设备时,其宽度由管道数量的多少来决定。 2.1.1.2 管廊下面布置泵、换热器类或上面布置空冷器时,其宽度不但要满足管道 布置要求,而且还要满足设备布置和安装的要求。 2.1.2 装置内的管廊宽度一般在 6~9m 之间,如果宽度大于 9m 时,应采用多层 管廊。 2.1.3 管廊宽度的估算 2.1.3.1 管廊的宽度可按下式估算:
W = 0.5 N (m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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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中 : W - 管 廊 的 近 似 宽 度 ( m );
N- 设 计 初 期 阶 段 估 算 的 管 道 数 量 ( 根 );
T - 预 计 的 管 廊 层 数 ( 层 );
0.5-系数。
当管廊上的管道直径平均为 DN=150 时,上式考虑了下列情况:
T/ES 25 1004-2005
(a) DN≥250 的支管斜接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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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火炬支管连接示意
(c)支管阀门安装示意 图 2.2.5 管廊上的支管连接示意 2.2.8 管廊上的管道应尽量少设阀门,对必须设置的阀门宜集中布置,并设平台和 梯子。 2.2.9 管廊的柱间距应控制在管道的最大挠度不超过 16mm。超过时应采用增加管 架的方法来解决。 2.2.10 管廊在通过道路或人行通道的部位时,不得设置法兰和螺纹连接件。如必 须设置,应考虑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 2.2.11 进入装置界区处的第一个管架宜作为固定架,在此处集中设切断阀、仪表、 盲板、平台和梯子,如下图所示。
式中:
W- 管 廊 的 近 似 宽 度 ( m );
L 空-空冷器的长度(m);
0.6、0.75-系数。
2.1.3.3 当在廊下面布置一排泵时,应考虑预留 2.4~3m 宽的通道;若布置二排泵,
应考虑两排泵间的通道宽度为 2.4~3m。
2.1.4 装置主管廊管架宜留有 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T/ES 25 10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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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 对有坡度要求的管道,宜布置在柱子顶端,另设调节支架来满足坡度要求。
2.2.3.9 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不宜与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正上正下
敷设。当平行敷设时,氧气管道宜用不燃物料管道将其与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
体管道隔开,或其净间距不小于 250mm。
2.2.15 电气电缆汇线槽宜设在管廊的上层,仪表电缆宜设在管廊的外侧面。仪表
和电气电缆不应布置在一起,两者最小间距应≥1000mm。
2.2.16 管廊上人行通道宜布置在仪表电缆汇线槽和电气电缆槽的中间,人行通道
宽度一般为 800mm,且不宜<600mm。
2.2.17 高温管道不应布置在对电缆有热影响的下方位置。
图 2.2.10 管廊立面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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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管廊上的蒸汽管道应设排凝水系统。蒸汽管道设冷凝水捕集管参见《蒸汽
冷 凝 水 捕 集 管 设 计 规 定 》。
2.2.13 管廊上的上下循环水总管末端,在寒冷地区应设旁路连接,防止冬季冻结。
2.2.14 仪表的孔板法兰宜靠近柱子布置,便于接近。
2.2.4 高温管道的 Π 型补偿器应设在两个固定架的中间。当有两根以上高温管道
时,补偿器宜尽可能嵌套布置,且补偿量大的管道布置在外侧。在补偿器的两侧应
设导向架,如下图所示。
图 2.2.2-1 补偿器的集中布置
图 2.2.2-2 导向架的布置 2.2.5 当管道直径改变时,为保持管底标高一致,应采用底平偏心大小头。 2.2.6 管廊末端管线端头应采用法兰、盲法兰形式,错开布置。 2.2.7 支管的引出 2.2.7.1 气相介质管道宜从总管上部引出。 2.2.7.1 液相介质管道宜从总管下部引出。 2.2.7.3 当根据工艺要求支管需斜接总管,且支管直径 DN≥250 时,宜采用 45°夹 角 斜 向 上 引 出 , 见 图 ( a)。 2.2.7.4 泄压总管或火炬总管上的支管应顺介质流向与总管成 45°斜接。见图(b)。 2.2.7.5 支管上若安装切断阀时,阀门应安装在靠近主管的水平段上,见图(c)。
目次 1 总则 1.1 目的 1.2 范围 1.3 引用标准 2 管廊的配管设计 附图 1 管廊的管道布置 附图 2 装置边界处的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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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统一设计文件形式、内容,提高配管专业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订 本规定。
1.2 范围
1.2.1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管道布置设计。 1.2.2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金属管道、有色金属管道、地下给排水管道、消防水管道、 采暖通风管道的布置设计。 1.2.3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遵循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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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1.6 L 型管廊的拐弯
2.1.7 管廊的净空高度应根据管廊下面布置的设备安装和检修所需空间高度来确
定,也要考虑与管廊两侧设备的接管高度。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底至地面
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5m;当管廊横跨道路时,还须满足车辆通过所需的安全高度。
2.1.5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的大小来确定,一般不宜小于 1.5m。
2.1.6 当管廊走向改变时,应首先考虑两管廊的标高错开排布。对于 L 型管廊,在
拐弯处如果管道排列顺序不变时,可以考虑拐弯处的管廊标高不改变。若管道排列
顺序改变时,拐弯处的管廊高差应≥750mm,推荐高差 1000mm。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