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摘要:职务犯罪形式通常包括贿赂、贪污和徇私舞弊等,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公职办理进行的一系类违法犯

罪活动,由于此类人员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给人们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带来损害,严重影响国家公务执行的规章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需要对这些

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予以侦查了解。国家实施监察体制改革后,关于监察委员会

是否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争议较大,因而监察委员会实际拥有的职权范围不

够明确,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阻碍。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对监察

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研究、分析与比较。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模式

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不同,因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刑事案件调查权的配置

和分工也存在较大差异,侦查权由检察官或特设机构行使具有一定差别,这主要

是因为选择的法律管理模式不同,应用的诉讼模式和法律文化传统也不同,同时

职务犯罪腐败程度、犯罪特点、公众对侦查机关信任度以及侦查能力等差异共同

据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所属对象不同。我国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专门设立了监察

委员会,因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直接就转向了特设的监察机构,关于这

一点,我国可以充分借鉴澳门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实

践模式和经验[1]。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属问题需要在人权原则和法

治原则的指导下,对其监察结构的工作内容和要点进行分析,在赋予监察委员会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同时也要从法律角度出发,进行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

一、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相关问题的提出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后关于监察委员会是否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关决定方案中也没有对这一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

也仅仅是行使一般性的管理权,对于所辖地区的公职人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制度

要求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监督和处理事务过程中,监察人员要坚持

秉公用权、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的原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权力寻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权益输送等问题需要作出严

厉的处置[2]。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察委员会是否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未明确的指示,因而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监察人员对于其他政府机关、部门公职人员的违法犯

罪行为仅仅拥有调查的职责,却没有侦查的权力。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侦查权职

责与权力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协调关系,这种权利配置问题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

权的行使,对于各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有不利影响,需要在实践中展开集中分

析并研究制定出有效的问题解决对策。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具体实施问题

监察管理体制下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具体的实施项未明确,监察委员会实际能

够行使的权利项却是有限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监察委员会转移,部

分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在对公职人员的渎职、失职、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进

行调查过程中需要在职务整合中完成相关行为的调查。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犯

罪行为时主要采用的措施包括一般性谈话、查询、询问和询问等,其他更高一级

的调查行为则包括调取资料、冻结财产、扣押、查封、搜查、检验、留置和鉴定等,对于这些行为都是在法律职权范围内能够合法使用的[3]。但是在具体的职务

犯罪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仍旧未充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充分转移,故而监察委

员会在没有自行侦查部门的协调帮助下,难以行使全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反腐

资源整合效率低下,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监察委员会职务

犯罪侦查权实际职权未实现转换,仅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构转换,最终的职务

犯罪侦查目标仍旧难以达成。

二、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分析

(一)新加坡侦查权分析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具体权利行使上具有调查权和逮

捕权。调查权主要是在《刑法典》的法律要求下对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内容和程

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参照新加坡《防止贪污法》中列明的犯罪事项,调查局

中的特别调查员以及局长即使是在没有接到检察官命令的情况仍旧能够根据《刑

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侦查工作,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新加坡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和灵活,能够有效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4]。另外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特别调查权,在没有合理怀疑根据的情况下,依照《防止贪污法》中的相关条例内容也可以在经过检察官授权后,对相关股份账目、银行账目、开支账目以及购买账目等展开调查。

(二)香港侦查权分析

香港廉政公署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根据《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其执法权

主要包括逮捕权、批准保释权以及扣留权等,香港廉政公署人员在合理怀疑的情

况下对于涉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的相关人员能够在无证

情况下予以逮捕,在逮捕后可以直接将涉嫌犯罪人员带往廉政公署办公室或警署。但是经逮捕后的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下仍能够获准保释,一般逮捕二十四小时后

需要将逮捕者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带往裁判官面前[5]。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香

港廉政公署具有搜查物证和获取证物的权力,廉政专员在经过授权后对涉嫌违法

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证物搜查,搜查后可以扣留证物,对于指甲、唾液和头发等

非体内样本可以进行化学检验,并当场拍照留证。

(三)澳门侦查权分析

澳门廉政公署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根据《廉政公署组织法》,澳门廉政公

署对职务犯罪人员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调查和侦查权力,廉政调查人

员包括助理人员在职责权限内能够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其主要的职责权限相当

于刑事警察地位,对于实际的诉讼措施和行为需要在检察院的从属范围之内,包

括搜索和搜查、扣押等,搜索主要是指地方搜查,而搜查则主要是指搜身。澳门

廉政公署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过程中能够在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不受形式的执行

相关工作,尤其是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得不采取的损害当事人自由、权利、权

益和保障行为,仍旧属于调查范围内的可行性措施[6]。澳门廉政公署在专案调查、鉴定、检查、分析和全面调查中均能够通过调查权、资料获取权以及陈述权等。

三、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完善与优化

(一)关于启动权限方面

监察体制改革后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启动权限问题通常包括监察委员会或

机关领导的听取报告和审阅资料方面,在符合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确定具有

犯罪事实即可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职务犯罪侦查权启动有职

务权限要求,但是同时也是组成职务犯罪调查和侦查工作的主要部分之一。关于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启动和认可具有“从事到人”模式变化,在这种侦查形式变化中

进行“从人到事”的模式转变,则能够更好的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优化。两种

权利启动模式差异较大,但是由于司法解释中存在差异,因而导致职务犯罪侦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