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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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潘 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北京100728)
摘 要:技术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
展。中央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拥有众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秘密。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中央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更要重视和加强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文章简要分析了技术秘密的法律适用,并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剖析了当前中央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技术秘密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人员管理和软硬件建设,构建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措施建议。
关键词:中央企业 技术秘密 法律保护 风险防控
收稿日期:2019–05–06。
作者简介:潘胜,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制宣教处副处长,长期从事法律研究及风险防控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1 技术秘密的法律适用
技术秘密通常也称为专有技术,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特殊的知识产权。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技术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技术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1.1 我国的技术秘密立法概况
相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如《公司法》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合同法》确立了合同关系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意思自治原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保密约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涉
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以实施庭审保密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作了新规定等。尽管我国现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涉及众多法律部门,但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和适用性,并存在着诉讼程序不明确、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导致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现难、取证难、起诉难、判决难、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1]。
1.2 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和保护对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是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非公知
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TODAY
企业管理2019年第27卷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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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性指的是技术秘密只有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通过侵权方式取得。价值性是指相关技术信息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内容明确具体,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所设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认定权利人的保密措施[2]。
一般来讲,作为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既可以是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一整套全面的技术方案,也可是某个完整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技术。对企业来说,需要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技术、经济、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分析后,确定哪些技术内容需要采取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如中国石化将技术秘密保护对象界定为工艺、配方、原料及产品规格、设计文件及公式、施工文件、计算机程序,生产、制造、安装、操作方法与条件、企业标准、管理方法与经验等。
2 当前中央企业需重点防范的技术秘密法律风险
多年来,中央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掌握了大量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技术秘密。创新驱动背景下人才、资本、技术、知识的加速流动,导致技术秘密权利人与竞争者、员工、合作者等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对中央企业的影响尤甚。诸多纠纷案例表明,技术秘密泄密风险、被诉侵权风险及权属争议风险,是当前中央企业防范技术秘密法律风险的重点。2.1 技术秘密泄密引发的被侵权风险
当前技术秘密的泄密途径主要有:对外交往或技术交流中因疏忽导致泄密;发表文章或媒体宣传泄露秘密;在职员工及跳槽、离职、退休员工的有意或无意泄密;技术研发或对外实施转化利用过程中,对涉密接触面控制不当导致泄密等[3]。其中,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中央企业技术秘密外泄
的一个主要渠道。以某央企为例,近几年掌握核心技术秘密的化工技术人员跳槽、离职达80多人,浙江一家民营企业从公司技术总监到操作工几乎全部为该企业跳槽员工。此类人才流动大大影响了央企的市场竞争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刨根究底,其间固然有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素,但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
一是技术秘密涉密人员管理不到位。技术秘密接触人员过于集中或者范围过广。研发系统过于集中,可能出现几个员工就带走一个完整技术的风险。近年来,沸沸扬扬的华为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与此相反,如果未对涉密资料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人员加以严格限制,也很容易导致技术秘密外泄。再就是,一些员工的工作任务虽不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但其可能具有了解技术秘密的机会和条件,如果没有做好其接触技术秘密的痕迹管理等,一旦出现技术秘密泄露,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竞业禁止约定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所雇佣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订立竞业禁止协议,要求这些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企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关系的职业。由于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员工自由择业权的限制,所以法律对该制度的适用有着严格限制,不遵照执行,将造成竞业禁止约定的效力瑕疵。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会导致竞业禁止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约定的竞业禁止种类太过广泛、地域过大、年限过长等,可能面临司法机关“全有或全无”的裁判结果等[4]。2.2 被他人追究技术秘密侵权责任的风险
中央企业发展到今天,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已具备与国外大公司同台竞技的能力。但在技术秘密保护和管理上,中央企业与国外大公司还存在明显差距。近年来,技术秘密诉讼已成为国外公司打击和制约我国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从现实情况看,下列原因导致的被诉侵权风险需要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