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作业对税收公平原则的思考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要素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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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公平原则的思考:
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构成要素中的体现
高健法硕三班S1******* 税收是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而从根本意义上说,税收又是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一种“侵犯”,税法只能究竟是为征税权利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使其具备合法的外衣,还是为防范权力的滥用、保证纳税人权力的实质公平,1其实是税法一直所在探索和研究的问题,因为,往往,对于学术来说,尤其是法律这样一门人类用来对社会进行控制、调整、规范、指导的手段,提出一个问题并不是很难,因为法律永远都不会尽善尽美,而解决一个问题往往会十分艰难,因为永远不知道会不会有进一步的现实问题是一种很适合当时社会情形的当时代解释变的不合时宜。
在这种意义上,讨论税法的意义和原则,其本身就是充满了对于社会秩序的规制以及法律制度的维护的势所必然。
“法律的作用在于保护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物质满足,以使个人得以发展其人格、实现其‘真正的’使命。”,往往,这也成为税收公平原则的原因之一,税收并不是随着在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以及大机器生产时代的日益繁荣而产生,税收自古有之,正如同法律自古就是跨越地球不同的大、不同的肤色、不同的语言,而在各个古老的文明中不约而同产生作为一种原始的契约一样,税收并不是一个国家行为。但是,对于税收的重要性核必要性其实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的私有观念的强化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思考,即,国家为什么能够将公权力介入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而在公司、单位、企业、个人的财产中分一杯羹?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调侃的,国家就如同一个大型的“黑社会集团”,每个进入的人与黑社会集团订立“社会契约”,然后,这个庞大的机构即开始在各个
1王曙光、马克和、蔡德发主编:《税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参与人员的金额中收取一份“保护费”。不可否认,可能认为这种调侃有其可以符合的一些地方,但是,毕竟,这是一种贻笑大方的说法,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没有理由的税收或者没有理由的国家行为,但是,为什么会有税法的构成要素呢?这些是由哪些原则或者精神所体现,这常常是作为税法的一个疑问被提出以及被解释的。
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优惠、税收优惠、违章处理。
其中,我认为,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主要有:课税客体、税率、税收优惠等几个要素。
课税客体主要是指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征税主体所需要征税的行为或者物,例: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务的流转额或者收入额作为征税对象所征的税。而所得税是以纳税主体一定时期的收益为征税对象所征的税。而行为税则是指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所征的税,而资源税则是以纳税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所征的税。
税法的公平原则在其中就有很大程度的体现,究竟为什么会有对于课税客体的如此区分?因为考虑到对社会的一种平衡机制。
税收有四大职能。
除了实现财政收入这样一项同时决定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基本的古老职能以外,(马克思有言曰:“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是国家机器运行的物质基础”)2税收的另外三大职能都是在近代社会才产生的,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随即应运而生的。
税收的一大重要职能就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税收取得公民的财产改变了市场自身的财产分配状况,因而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而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通过收取公民的财产改变市场自身的财产分配状况就十分明显地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许,在亚当斯密的学说中,主要认为税收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个人为了支持政府,应按照个人的能力,即以个人在2刘隆亨著:《中国财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按比例缴纳税收,即为课税公平的意义。我认为这确实说明了税率是充分体现公平价值的,但是,同时,也不得不说,对于课税客体的规定,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国家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一些物、行为的税收的规定使得一方面对于纳税主体在拥有、得到物的时候有纳税的义务,同时在做出某些行为的时候需要有税收的负担,这些,对于另外一些主体来说,可能就是一种公平的表现,即改变了市场经济中市场自身财产的分配状况。
例如,对于财产税则主要对遗产课以重税、不动产课以重税;消费税对奢侈品课以重税,对生活必需品课以轻税。3
同时,在横向的方面,比如,对于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的性质和支出的用途的角度考虑,又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横向的公平。
例如: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是两类不同的纳税人。企业所得来自经营而个人所得来自劳动,而且各自所得的用途也不尽相同。因此,税法上也予以区别对待。又有个体工商户与普通公民虽然都是个人,但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和适用均有性质的不同,因此,税法上视为两类纳税人。4
而同时,税收的第三个职能是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再分配。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现象。获利者以及受损者同时会出现在竞争的体制中,而税收则通过其职能,实现了这一种竞争分配后的一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再分配。
而税率则是直接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并决定了税款征收的强度,是税法构成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分为: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其中,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的是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将计税基除大小分为几级,每一级的适用的征税比例都不相同。可以说,累进税率的产生,其实是保证了税收的纵向的公平。5因为在税收3王保树著:《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321页。
4王保树著:《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322页。
5张晨颖、周宝妹著:《经济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