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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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消防操纵室建设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消防操纵室的治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消防操纵室通用技术》等消防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设置标准
消防操纵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观应采纳桔红色相间色调,且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操纵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
(一)制度建设
消防操纵室应在显要位置悬挂以下制度及操作规程:
1、消防操纵室治理及应急程序;
2、消防操纵室火警处置程序;
3、消防操纵室治理制度;
4、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5、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二)器材配备
1、消防操纵室应设置一部能够拨打“119”的外线电话,设置一部能够与单位的值班室、消防水泵房等联络的对讲电话;
2、消防操纵室应当配备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整好用,其他器材可依照值班需要设置;
3、不得作为仓库等其他用途使用,不得堆放杂物应保持整洁。
二、档案建设
消防操纵室应当建立以下档案并适时更新:
(一)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存放单位职员培训记录、消防操纵室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二)值班记录档案
值班记录档案应存放《消防操纵室值班记录》、《火灾报警操纵器日运行情况记录》和《故障处置登记表》。
(三)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档案
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档案应存放单位职员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记录档案
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记录档案应存放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五)维护保养档案
维护保养档案应存放《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及火灾报警探测器清洗情况记录等有关资料。以上资料可为原件,也可为复印件。
(六)消防设施档案
消防设施档案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消防系统操纵逻辑关系讲明、设备使用讲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等。
(七)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图集档案
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图集档案应包括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三、值班要求
(一)值班人员要求
1、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躯体素养,年龄宜在18-45周岁之间;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3、消防操纵室昼夜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4、消防操纵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5、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每班许多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刻不应超过8小时。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及时处置报警和排除故障;
3、做好系统运行情况、报警情况、故障维修保养等情况记录。
(三)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消防操纵室值班记录》、《火灾报警操纵器日运行情况记录》和《故障处置登记表》,并负责将每起故障的原始记录打印条粘贴在《故障处置登记表》上存档。
四、火警处置程序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处置程序
1、当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单位内部电话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2、查看人员确认火情后,要立即向消防操纵室反馈信息并同时组织引导本楼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3、消防操纵室接到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并告知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职员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立即启动防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设施,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
4、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操纵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增援灭火、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
(二)单位职员发觉火情时的处置程序
1、当单位职员发觉火情时,要立即向消防操纵室报警。同时做到: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楼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通讯联络组拨打“119”电话报警;
2、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要按照第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处置程序”的第3项规定实施;
3、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操纵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按照第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处置程序”的第4项规定实施。
五、故障处置程序
(一)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登记制度
当操纵设备发生误报等故障时,值班人员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填写《故障处置程序登记表》,将系统故障的缘故及处理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并按要求及时维修保养。
(二)故障处置期限
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阻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阻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修等缘故,需要临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刻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六、维护保养要求
(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托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当依照产品的技术性能需要托付具有清洗资格的单位进行清洗保养。火灾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