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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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监管

摘要:随着创新型金融产品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将金融产品的创新进一步推进。但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时间较晚,政府在管理上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约束和监管措施。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从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出发,深入分析对该产品的政府监管,从而为我国政府监管金融衍生品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统一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1)07-0225-01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股票、汇率、利率等基础金融变量的金融产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可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金融衍生品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

各种风险,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市场,例如芝加哥期货期权交易市场,以及在我国深沪两市上市交易的权证市场、可转换债券市场和曾经在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多为各类基金等大型机构。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初,

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伴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除了成功推出上证50etf(exe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外,亚洲债券etf和上证180etf正在酝酿推出;此外已经上市3年多的可转换债券和上市不久的权证都表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推进、稳步发展的崭新时期。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有诸多不足:

1.现阶段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处于混乱的状态,产品设计不尽合理,缺少真正市场均衡价格。金融衍生品的基本功能是风险转移、价格发现。然而实践表明,由于金融衍生品“双刃剑”特点,多个品种的运用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不尽合理的产品设计,反而扩大了风险。另外,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大多数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均衡价格,金融价格与均衡价格之间存在的价差,是游资和投机者的争夺之地,这加大了风险范围,削弱了金融衍生品风险规避、价格发现的功能。

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这些立法

中原则性的规定过多,实际可操作性很差,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另外,从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之间重复立法以及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3.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再加上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和内部控制,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表面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到非市场因素干预过多,监管行为行政色彩浓厚,对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也很不健全。而且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各分业监管主体之间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着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衍生品价格有密切的关系。我国对金融价格管制较紧,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国家政策对金融产品价格变化影响很大,并且与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有密切关系。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关政策的公布均有严格的程序,泄密者和传播谣言者将会受到严惩,以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澄清谣传的义务仅限于澄清“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谣传,这显然过于狭窄;另

外,对“重要问题”的标准界定不清,概念外延很大,信息披露频率也过低。

5.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

二、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具体策略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政府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应该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必须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

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任务。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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