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进阶指南(附30个实务要点、创新手法、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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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进阶指南(附30个实务要点、创新手法、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主角。对于无论是即将进入该领域的你,已经进入仍在不断充电的你,还是有很多实战经验身为的大par的你......总之,所有想要学习了解的你来说,下述内容绝对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实战手册。

要点迅速直击

一、全面关注、重点结构典型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实务要点(30个抢先知,满满的干货)

二、快速反应和总结市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创新手法

三、解读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动态

一、全面关注、重点结构典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

务要点(30个抢先知)

1、巧避借壳上市

目前,构成借壳上市有两个前置条件:其一、控制权变更;其二、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

年资产规模(100%)。只要成功规避其中一个条

件,就无需构成借壳上市审核。而这两个条件也

成为众多上市公司“各显神通”巧避借壳的突破

口。结合市场上的情况,企业一般是在控制权上

下功夫,因为置入资产规模相对比较难控制。不过资产也可以分期打包置入以规避借壳硬指标,比如对一家公司的股权先收购一部分,只要令其注入资产保持在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下,日后可以分步继续收购。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巩固控制权上有三种可选择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真金白银,通过各种配套融资把稀释的股权再买回来,这种方法成本较高,但是在资本市场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第二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与家属、朋友、其他资本方形成“一致行为人”关系,保证其控股地位,保证不触及借壳上市条款。第三种方法是收购方股东“自废武功”,利用各种方式使其持股分散、股权降低、防止一股独大影响并购后控股权变更。

在资产方面缩减以规避借壳的方式则更为简单、轻巧。如分拆资产以降低股权比例。在业内的广泛操作手法为,先收购较低比例的标的公司股权,只求先控股并表,剩余股份日后再说。

4、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要点

(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2)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3)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5、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由于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可以准确的控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当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正好等于30%之后不在增持的,并不触发要约收购的义务。

(2)协议收购

收购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能正好等于30%,也可能直接超过30%,分别介绍如下:

①恰好收购30%

如果收购人恰好在30%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也可以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②直接超过30%

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30%(例如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将其持有的A上市公司40%的股权全部协议转让给B公司),首先收购人(B公司)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取得了豁免,无需进行要约收购;如果收购人申请了豁免但未取得豁免,收购人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收购人必须向目标公司(A上市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甲)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

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全面要约发出后,有可能导致收购人一下子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目标公司只能退市。

9、关于对赌

修订以后的《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不强制对赌,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但不强制对赌不等同于强制不对赌。我们认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还是应该有一些对赌互相约束,但对赌的机制可以更灵活,包括对赌责任的覆盖面等。

但如果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而且,根据证监会2016年1月15日新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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