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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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

首先,我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一堂中国法制史课之后。“小毛孩”的我,没有知识的底蕴和思想的根基,所以不敢以“中国法律儒家化”命名,但又忍不住心中那颗狂躁、激动的心,多番思索之后,“初吻”一词闪现了,于是乎“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出世了。

在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之后,有一种神韵之感,但那种神韵又未能进入我的骨髓,只是在脑海晃悠了一圈。还是那句老话,不想深入其中,只想保持那种最纯的第一意象。为了纪念那初吻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感觉,信笔写下了!

一、中国之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是源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华文明的先驱,缔造者乃是中华儿女膜拜的孔子。当时的社会正处于变革转型时期,先前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趋于崩溃,礼崩乐坏之际,孔老先生心忧天下,为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建起来的社会制度而竭尽所能,后来孔孟推出了以“仁、义、礼”为核心的系列思想,称之为“儒家思想”。“仁”则为仁爱之心,用于政则为仁政;“义”乃公正、正义;“礼”则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常伦理规范。后来荀子集儒家思想于一身,儒家思想经过荀老的大脑乳化后,被后辈们称之为“正宗儒家思想”。商鞅变法为秦统一起了重要作用,因而秦统一之后,法家思想受到了重用。儒家思想在“焚书坑儒”之后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到了汉代之时,大儒董仲舒又将儒家思想从山谷推到了山顶。不过经过董老的大脑乳化后,儒家思想有所变位,后人称之为“齐儒思想”。

二、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

1、为什么说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很显然,我们可以得出,之前中国法律没有儒家思想蕴含其中,或则是只有那么一点点儒家思想的韵味,否则不能称之为“中国法律儒家化”。我们只有避开这样的问题,才可以浅谈一下。这样纠结的问题留给专业认识去探究和读者去解读吧!

谈中国法律儒家化,其实就是儒法两家的融合。秦统一之后实行的是法家思想,严酷的、极端的法也是导致秦灭亡的原因之一,所以到了汉之时有所改变。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当时为汉武帝所采纳,这可以算是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吧。从此,中国儒家思想也再登政治的历史舞台。

2、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设立父权。

刑事立法方面

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

民商法律方面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司法制度方面

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

“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若无法律规定或法律有悖常理

时,就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

三、魏晋南北朝中国法律儒家化

1、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

2、具体体现

A、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的确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B、准五服以制罪

《泰史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源于此。五等丧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是根据血缘远近来划分的。“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以尊犯卑,服制越近,罪责越轻,服制越远,罪责越重。反过来,以卑犯尊,服制越近,罪责越重,服制越远,罪责越轻。总之,“亲亲尊尊”的礼制引入了法律,从而维护了“三纲五常”

C、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首创于《北齐律》。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D、官当

“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来抵罪的一种制度。这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个具体体现。

E、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儒家化了。

四、唐代的法律儒家化

1、唐代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由此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作为政治的核心,刑律则为一准乎礼。

2、立法思想方面的儒家化之表现。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作为指导思想,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作为指导。法律之儒家化,依据“一准乎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体味。

3、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根据儒家思想而来。对于一定年龄的规定如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

4、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一准乎礼,礼之精神最根本的是“别贵贱,异尊卑”即等级制与家长制。在唐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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