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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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全面深化西安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安盐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核心内容
全面把握、深入领会中省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逐步建立市场化食盐运营体系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

按照“释放市场活力、强化依法监管、保障用盐安全”的原则,积极做到政策允许放开的坚决放开、要求加强监管的必须监管到位,确保我市盐业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重点任务
全面落实取消食盐经营性限制政策,积极转变观念,打破区域垄断、利益垄断,在改革中营造公平竞争、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一)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

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

我市现有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

(二)规范物流配送方式、有序开展自建渠道销售。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可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可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可通过现有渠道(已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

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

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

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

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三)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市、区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四)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

取消两碱(烧碱、纯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坚持食盐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含相关开发区,下同)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食盐安全及食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市盐务管理局是西安市盐业主管机构,
主管全市盐业工作,制定全市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行业稳定发展。

各区县政府(含相关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明确各自辖区内的盐业主管机构和职能;也可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市盐务局指导。

在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当。

(二)强化盐业市场监管。

1.健全盐业综合监管体系。

积极配合做好陕西省盐业综合管理平台(包含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全市盐业市场运行管理动态监管,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保障食盐市场有序竞争。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当地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打击制贩假盐或以工业盐假冒食盐等各类涉盐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食盐生产、运输、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不断净化盐业市场,保障食盐安全。

2.严格企业信息告知范围。

外地食盐批发企业在进入陕西开展跨区域经营时应将规定相关信息主动告知陕西省盐务局。

自建物流系统
或委托第三方物流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提供物流企业资质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提供委托配送食盐合同复印件以及自有运输工具和仓库等的证明材料;自建分公司的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自建销售网点的应提供销售网点地址、名称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盐业协会按照省盐务管理局关于我省盐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各级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陕西和各级政府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机制。

4.做好工业盐市场监管。

各区县政府要研究制定落实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明显用途标注(所生产工业盐外包装袋标注“禁止食用”字样),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市、区县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工业用盐市场的管理监督;质监部门要督促生
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涉盐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四、制度建设
(一)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西安市食盐储备。

按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我市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全市食盐的安全供应。

市盐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按全市一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储备食盐。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市级食盐储备费用、轮换费用、贴息等给予支持。

储备补贴资金依法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企业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同时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市、区县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

(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市、区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各级《食盐供应应急预案》《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要密切关注盐业市场动态,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划定的我市碘缺乏地区和食用碘盐含量平均水平,市卫计委组织开展市内碘缺乏病监测,做好动态监控。

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科学补碘意识;市盐务局要合理布局、有效引导碘盐非碘盐供应,确保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盐务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按省上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灵活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障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各区县盐业公司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系统性处置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

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允许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开展投资合作。

各区县政府具体负责本级盐业公司改制、重组和职工安置等工作,落实盐业公司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变更登记和相关支持扶持政策。

五、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盐业体制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将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工作分工,做好改革后盐业市场监管、食盐储备及科学补碘等各项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报道盐业体制的相关政策,增强市场信心,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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