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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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XX经济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社于2019 年9 月成立。
本社名称:XXXX区XX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XX市XX区月罗路200 号,邮政编码:200941。
成立时:本社总资产296,070.25 万元,净资产
63,310.49 万元。
总份额2,789,725 份。
(土地×年份)
第四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社员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凡具有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包括已撤制
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经联社章程规定义务的,为经联社社员。
第六条依照本章程确认为经联社社员的,由各村合作
社负责登记造册。
第七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社员对本社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因工作、生活等原因与本社不再具有生产生活关系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的除外;
(二)监督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参与本社农村集体资产
收益分配;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社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三)依法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因本社社员较多,设立社员代表会议,由社员代表会议
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员代表会议由53 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社
员
代
表,年龄在
1 8
周岁至
6 5
周岁(撤制村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
方案;
(五)审议和批准本社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
方案;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社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社员代表会议由全体代表2/3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向理事会提交社员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社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人数4/5 以上通过;对一般事项的决议,
应当由出席人数2/3 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重大的资产处置(100 万元以上)、重大事项建设及投资(100 万元以上)、社员收益分配。
一般事项主要包括日常运营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报告;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一般性项目建设及投资(50-100 万元)等。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下属单位的正副经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0 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议:
(一)1/3 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
理事会由7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常务副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
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 年,可连
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年龄在18 周岁至60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社员代表会议;
(二)执行社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订并执行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草
案;
(五)负责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社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
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有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
会会议。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须经理事会成
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
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
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5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名。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 年,可连
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经联社财务;
(二)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纠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召集会议时自行召集会议;
(五)向社员代表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须经监事会成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不侵占、挪用本社及社员的资产;
(三)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严禁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五)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
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社1/2 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
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
议案60 天内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
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社员合法权益
的,本社社员有权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投诉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
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社资产经营管理、责
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社的经营性资产采取直接经营、发
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
加强和完善对
非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未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不得将集体资产
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外部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经营性
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清查核实结果应向社员公示,
并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五章份额管理
第三十条本社将农村集体净资产以份额形式量
化到村经济合作社,份额的量化以各村集体土地实际面积和
年份
为依据。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
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公开、坏账核销和内部控制等财务和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社每年向社员公示下列信息:
(一)本社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本社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本社以及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
任审计情况;
(四)本社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
三
查。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社社员代表公示。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社全体社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五条 收益的使用
主要用于:
(一)再投资发展;
(二)用于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社员分配。
第三十六条当年度集体资产的净收益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公积金的提
取
比例为当年净收益的15%,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净收益的15%。
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的方法
当收益分配条件成熟时,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方案上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经公示后再结算兑现。
收益分配以社员的份额为依据,按所持份额兑现。
第八章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社员代表会议
表决通过,经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注销
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时,必须对本社进
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本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非货币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因国家征地、动迁等
原因已全部变现;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社无法继续经营而需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社解散时,应成立清算小组。
由社员代
表会议确定清算小组人选。
第四十二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小组制订清算方案,经镇农村经营
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
主管部门备案。
在将本社资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
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和社会保障金;
(二)所欠税款;
(三)本社债务;
(四)按成员份额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于2019 年9 月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XXXX区XX经济联合社
2019 年9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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