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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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XX经济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社于2019 年9 月成立。

本社名称:XXXX区XX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XX市XX区月罗路200 号,邮政编码:200941。

成立时:本社总资产296,070.25 万元,净资产
63,310.49 万元。

总份额2,789,725 份。

(土地×年份)
第四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社员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凡具有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包括已撤制
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经联社章程规定义务的,为经联社社员。

第六条依照本章程确认为经联社社员的,由各村合作
社负责登记造册。

第七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社员对本社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因工作、生活等原因与本社不再具有生产生活关系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的除外;
(二)监督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参与本社农村集体资产
收益分配;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社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三)依法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因本社社员较多,设立社员代表会议,由社员代表会议
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员代表会议由53 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表,年龄在
1 8
周岁至
6 5
周岁(撤制村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
方案;
(五)审议和批准本社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
方案;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社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社员代表会议由全体代表2/3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向理事会提交社员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社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人数4/5 以上通过;对一般事项的决议,
应当由出席人数2/3 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重大的资产处置(100 万元以上)、重大事项建设及投资(100 万元以上)、社员收益分配。

一般事项主要包括日常运营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报告;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一般性项目建设及投资(50-100 万元)等。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下属单位的正副经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0 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议:
(一)1/3 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

理事会由7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常务副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

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 年,可连
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年龄在18 周岁至60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社员代表会议;
(二)执行社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订并执行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草
案;
(五)负责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社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
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有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
会会议。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须经理事会成
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
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
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5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名。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 年,可连
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经联社财务;
(二)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纠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召集会议时自行召集会议;
(五)向社员代表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须经监事会成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不侵占、挪用本社及社员的资产;
(三)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严禁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五)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
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社1/2 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
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
议案60 天内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
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社员合法权益
的,本社社员有权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投诉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
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社资产经营管理、责
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社的经营性资产采取直接经营、发
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

加强和完善对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未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不得将集体资产
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外部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经营性
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清查核实结果应向社员公示,
并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五章份额管理
第三十条本社将农村集体净资产以份额形式量
化到村经济合作社,份额的量化以各村集体土地实际面积和
年份
为依据。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
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公开、坏账核销和内部控制等财务和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社每年向社员公示下列信息:
(一)本社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本社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本社以及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
任审计情况;
(四)本社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查。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社社员代表公示。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社全体社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五条 收益的使用
主要用于:
(一)再投资发展;
(二)用于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社员分配。

第三十六条当年度集体资产的净收益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公积金的提

比例为当年净收益的15%,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净收益的15%。

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的方法
当收益分配条件成熟时,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方案上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经公示后再结算兑现。

收益分配以社员的份额为依据,按所持份额兑现。

第八章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社员代表会议
表决通过,经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注销
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时,必须对本社进
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本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非货币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因国家征地、动迁等
原因已全部变现;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社无法继续经营而需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社解散时,应成立清算小组。

由社员代
表会议确定清算小组人选。

第四十二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小组制订清算方案,经镇农村经营
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区农业
主管部门备案。

在将本社资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
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和社会保障金;
(二)所欠税款;
(三)本社债务;
(四)按成员份额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于2019 年9 月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XXXX区XX经济联合社
2019 年9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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