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章审批办理指南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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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章审批办理指南
一、基本规定
一、公章包括法定名章以及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和内设机构章等。
二、刻制公章应经公安机关审批。
三、申请刻制公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合法成立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有效授权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
六、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七、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钢印的规格、样式参照本指南规定。
套印印章或印模、钢印只能分别制作一枚
二、审批单位
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三、各公安局分县局治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公安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62041919 西城区德外新康街甲1号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84020101/84015617 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三、申刻公章的具体手续
一、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所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二、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三、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和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四、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五、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六、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
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七、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八、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九、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十、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料的相关材料。
十一、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十二、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十三、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建委小区办出具的介绍信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十四、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十五、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在筹备期间刻制公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
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六、刻制个体工商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十七、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十八、其他公章刻制,按照基本规定中第三条办理。
四、公章式样基本规定
一、公章为圆形。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最小为3.5厘米。
三、公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法定名称应自左至右环行,内设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标注和编码应自左至右横排。
业务专用章名称中应含有“专用章”字样;需要对专用章编号或标注的,可另起一行。
四、中心徽标为党徽、国徽、军徽、五角星。
五、公章审批及刻制程序规定
一、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供各种材料后,经审批单位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发放《刻制印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订入审批档案,一份由申刻人交刻章企业),并在事业法人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照上盖“公章已刻”字样印记。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批人员一次性告知申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刻制单位经办人持《刻制印章通知书》自由选择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刻字社进行刻制。
三、刻制单位应在依法取得登记证书、批准文件后一个月内办理申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因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对原公章,除按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封存或销毁外,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五、公章丢失的,由申请单位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公章作废,凭作废声明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章丢失说明材料按照新刻制公章的规定办理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