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提款权和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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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提款权和特别提款权
General Drawing Right and Special Drawing Right
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IMF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 in the IMF,
Reserve Position in the Fund)
普通提款权
普通提款权又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成立时各成员国缴纳的会费,并由其管理,是国家外汇储备的一部分。
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是指一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部分提款权余额,再加上向基金组织提供的可兑换货币贷款余额。
储备头寸是一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其数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会员国可使用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125% ,最低为 0 。
即指成员国在IMF中的债权头寸,等于成员国以外汇储备资产向IMF认缴其份额的25%部分,而产生的对IMF的债权这部分储备头寸称为“储备档贷款”(reserve tranche),以及IMF用去的本国货币持有量部分。
普通提款权是成员国在IMF里的自动提款权,成员国可以无条件地提取以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
一国若要使用其在IMF的储备头寸,只需向基金组织提出要求,IMF便会通过提供另一国的货币予以满足。
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缩写为GDR )与特别提款权 SDR相似,普通提款权也是分配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国的。
但与特别提款权不同的是,普通提款权是信贷,而特别提款权可以作为成员国现有的黄金和美元储备以外的外币储备。
普通提款权是为了解决会员国经常项目逆差而发放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大限额为其份额的125%。
注解: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是指一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部分提款权余额,再加上向基金组织提供的可兑换货币贷款余额。
此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角色有点类似于央行,而各国则出于类似商业银行的地位;以此类比,储备头寸就相当于“准备金”,可兑换货币贷款余额相当于央行给予商行的信贷额度。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规定,在其成员国所认缴的基金份额当中,25%应为自由
外汇,其余75%则为该成员国的货币。
?通过发放各类贷款来帮助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
这是建立IMF的主要目的。
会员国向基金组织贷款时,一般需用本国货币通过基金组织购买它所需的其它国家货币;偿还贷款时则须用可兑换的其它国家的货币通过基金组织购回本国货币。
?普通贷款是IMF最基本的贷款。
该类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125%,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普通贷款又可分为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两种类型。
其中,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可无条件提取这部分贷款,也不需支付利息。
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相当于所认缴份额的25%。
一般地,成员国申请第一档贷款比较容易,通常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二至四档信用贷款的条件要求较严格,成员国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而且在使用时还必须接受IMF的监督。
?
一国在IMF的储备头寸
在IMF的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 in the Fund)亦称普通提款权
(General Drawing Rights)。
一国在IMF的储备头寸包括:
(1)会员国向IMF认缴份额中25%的黄金或可兑换货币部分。
(2)IMF为满足其他成员国的借款需要而动用的本成员国以本国货币所认缴的那75%的份额部分。
(3)IMF向本成员国借款的净额,也构成为该成员国对IMF的债权。
上述资金的动用尽管属于IMF信贷的范畴,但IMF一般有求必应,信贷条件宽松,所以各成员国均将IMF的这部分信贷视作各自外汇储备的一部分。
中国在IMF的份额为148.43亿SDR,折合230.07亿美元。
IMF执行董事会于2010年11月6日早晨就份额和治理改革一揽子方案达成一致。
根据该方案,中国份额占比将增加2.398%至6.394%,投票权也将从目前的3.806%升至6.07%,排名从并列第六跃居第三,在IMF中的影响力将超过欧洲国家,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制下的国际货币法:这个体制下的国际货币法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45~1971年,第二个阶段可称为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危机及其改革阶段。
1945~197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会员国有义务维持汇率稳定;会员国有义务维持有秩序的黄金交易;会员国有义务解除其外汇限制;从国际货币合作的角度来看,基金组织的一个宗旨是“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基金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其会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其次是从会员国的借款。
基金组织对会员国资金援助采取由会员国以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的方式;会员国在归还贷款时,以黄金或外汇买回本国货币。
基金组织资金援助的种类包括:普通贷款;为适应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基金组织在普通贷款以外增设了一系列特殊用途的新贷款,如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石油贷款等;特别提款权。
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危机和改革。
1971年由于美元危机,美国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即不再承担布雷顿森林会议确定的美国用黄金兑换其他国家货币当局持有的美元以维持美元同黄金固定比值的义务。
同年12月18日“十国集团”(比、加、法、德、意、日、荷、瑞典、英、美)签订了所谓“史密森学会协议”,为集团成员国的货币制定了新的汇率关系,美元贬值。
1973年,美元再次贬值。
随之,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其货币实行浮动汇率。
这样,布雷顿森林体制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处于崩溃状态。
改革国际货币制度势在必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二次修改文本于1978年4月1日正式生效。
这次修改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确认会员国有选择外汇安排的自由;确定黄金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作用将逐步减少;规定特别提款权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
发展中国家的主张上述修改并没有符合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应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充分地向它们转移实际资源,具体是:①保证发展中国家能充分参与基金组织的决策。
②防止和制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通货膨胀的恶果。
③为维持发展中国家货币储备之实际价值,努力消除汇率不稳定产生的货币不稳定。
④通过对特别提款权分配制的改革,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流通手段。
⑤改革基金组织的经营,即争取发展资金,要求扩大新资金的便利。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 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创设的一种账面储备资产,也叫“纸黄金”。
它是基金组织依照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成员国可用以弥补官方储备的不足。
由于IMF把特别提款权看做成员国在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之外用以弥补国际收支差额的补充,所以称其为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最初以黄金计价。
现在则以一篮子货币计价。
按照IMF的规定,对SDR一篮子货币的审议5年一次。
到2005年12月30日,SDR定值的一篮子货币由4种货币组成,比重分别为美元44%,欧元34%,日元和英镑分别占11%。
亦即根据伦敦外汇市场午间美元与其他三种货币的牌价,SDR的美元价值为:1×44%+(美元/欧元)×34%+(美元/日元)×11%+(美元/英镑)×11%。
当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可以通过出售特别提款权来偿付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所以它可与自由兑换货币、货币黄金一样充当国际储备。
但由于它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因此它只能在IMF及其成员国政府之间发挥作用,具有价值尺度职能、支付手段职能以及财富储藏手段职能,但不具有流通手段职能,不能被私人直接用来媒介国际商品或劳务的交易。
归纳起来,特别提款权与普通提款权有以下三点主要的区别:
①普通提款权是IMF的信贷,而特别提款权是各成员国的资产。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
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
特别提款权的一般使用方式是:经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一个成员国接受这部分特别提款权;由后者提供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
当然,也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利息费用。
经由成员国双方的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普通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可从基金组织获得一定贷款份额的权利。
作为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一种基本贷款,普通提款权用于解决成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备用安排期为1年,成员国自得到贷款批准后可在1年内提款。
《基金协定》规定,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配额的125%;并且对于成员国提款额超过其配额的部分还将按累进利率加收利息。
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的有关决议,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普通贷款采取分档次管理政策,即把贷款额划分为几个部分,并对不同部分的贷款规定了宽严不同的贷款条件。
②使用特别提款权等于行使使用资金资产的权利,是支出,是资产的减少;而使用普通提款权等于使用取得信贷的权利,是借入,是负债的增加。
③使用特别提款权后不用偿还。
而普通提款权需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