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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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罚款;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 C1655800A010 号,给予直
接负责人员处以,单位罚款处罚中低档的 5%以上 7.5%以下
罚款。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救济渠道 60 日内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或 北京市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 北京市人民法院 起 诉。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处罚)
相 案件名称 对 人 单位名称 情 况 单位代码
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见证取样复试案 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11101177000665024
处罚编号 京建法罚(石)字[2019]第 630023 号
处罚部门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11 日北京市石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
单位处 3673.66 元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处罚结果
183.68 元罚款。
况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第 11.1.3 条的规定施
工。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行为。
认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
编号 C1657000A010 号,其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工程 处罚依据
处
罚 处罚事由 及执法依
情据
会执法人员对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北京 市石景山区北辛安的 1#楼等 8 项(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 区改造 A 区项目 1608-668 地块住宅部分 1#-5#住宅楼、 S-1#-S-3#公建楼)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 外墙石材未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未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
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 C1655800A010 号,给予直
接负责人员处以,单位罚款处罚中低档的 5%以上 7.5%以下
罚款。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救济渠道 60 日内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或 北京市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 北京市人民法院 起 诉。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处罚)
相 案件名称 对 人 单位名称 情 况 单位代码
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见证取样复试案 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11101177000665024
处罚编号 京建法罚(石)字[2019]第 630023 号
处罚部门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11 日北京市石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
单位处 3673.66 元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处罚结果
183.68 元罚款。
况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第 11.1.3 条的规定施
工。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行为。
认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
编号 C1657000A010 号,其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工程 处罚依据
处
罚 处罚事由 及执法依
情据
会执法人员对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北京 市石景山区北辛安的 1#楼等 8 项(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 区改造 A 区项目 1608-668 地块住宅部分 1#-5#住宅楼、 S-1#-S-3#公建楼)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 外墙石材未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未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