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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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07]23号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确保全省财政预算管理衔接和正常运行,加强对全省财政预算工作指导,进一步做好全省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加强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1.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为了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市级城区发展层次,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各县(含县级市,下同)财政局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自我发展责任,激发自我发展潜能,培植自我发展机制,把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作为根本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培植新税源、增加新财源,做大总量、做优质量,为本地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支持区域发展财政政策和财政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思路,灵活运用税收、贴息、补贴、投资以及区域合作与发展等方面的财政政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要营造平等竞争的财政政策环境,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财税政策效用。

3.积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优先用于培植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扶持符合产业结构、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着重培植产业链。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发展。

要积极支持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和生物等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3日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第三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新增限额分配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计量建设和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省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和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任务清单的通知》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现就做好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指出: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省属高校)的基建项目未经批准超概算建设,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长期无法办理,有的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多年,但不能准确在单位账面反映,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

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成编报工作。

二、严格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决算批复程序。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审查审核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苏财库[2014]4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苏财库[2014]4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苏财库[2014]4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明细到类、款两级,以财政部《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基础,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对部分款级经济科目适当归并,共分为9类49款。

(一)“301工资福利支出”类级科目中,“30104社会保障缴费”款级科目单列执行;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4个款级科目归并为“30101在职在编工资福利支出”款级科目执行;将“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个款级科目归并为“30199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科目执行。

(二)“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中,“30202印刷费”、“30209物业管理费”、“30211差旅费”、“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30213维修(护)费”、“30214租赁费”、“30215会议费”、“30216培训费”、“30217公务接待费”、“30218一般材料费”、“30224被装购置费”、“30225专用燃料费”、“30228 工会经费”、“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39其他交通费用”和“30240税金及附加费用”16个款级科目单列执行;将其余的17个款级科目中的基本支出归并为“30201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将其项目支出归并为“30299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科目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教财[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0〕107号)省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

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财库[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二)全面系统原则。

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五)绩效相关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财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1月12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附件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三条督导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督导考核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情况。

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二)工作机制情况。

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问题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苏国资〔2017〕 61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7〕61号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深化省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一)基本原则。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坚持职工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逐步建立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符合企业承受能力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二)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年度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同时结合其他因素编制,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下达。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应按照工资总额年度增幅一般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要求,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以下几类情况不列入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经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据实列支,主要有:一是纳入年薪制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二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三是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四是市场化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的薪酬;五是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职工技能竞赛,给予技能优胜者的奖励;六是预算年度新增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薪酬;七是其他有关事项。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十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9(1)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9(1)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作者:佚名法规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点击数:446 更新时间:2010/6/18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管制度,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政府的年度收支计划,具体由与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部门)的预算组成。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

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六)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七)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价。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方法,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优化结构、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机构基本运转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项目。

第十条省级部门预算原则上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省级部门依据其职责和政策规定提出合理预算要求,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预算基础资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一上”);省级财政部门审核“一上”资料,结合省级财力,确定下达财政拨款以及收支预算总控制数等(“一下”);省级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二上”);省级财政部门对“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报批,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预算批复到省级部门(“二下”)。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10•【文号】财库〔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苏价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评估,由制定政策的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对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组织实施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撤销等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应当作为评估对象:(一)实施时间五年以上的;(二)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面较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四)矛盾集中、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五)引发严重收费违法行为的;(六)根据年度计划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拟进行调整的;(七)价格、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评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苏财预〔2015〕9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苏财预〔2015〕9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苏财预〔2015〕98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

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基础上, 按照统筹当前长远、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滚动调整、强化约束机制等基本原则,统筹考虑未来三年可用财力和支出需求,对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绩效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工作的前瞻性;有利于各项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的相互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省各部门、各市县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工作要求。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

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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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库[2016]6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我厅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完善,适度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在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的类级、款级科目之间增设“款级控制科目”(详见附件),以便与2018年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相衔接。

在2017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内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间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向我厅申请办理。

(二)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公开等事项,均按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

二、关于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
(三)对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分为财政自动生成和单位自编两种形式。

附件中加“*”标注的款级科目,由我厅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自动生成不足的部分可补充编制,报我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国库处审批下达一并使用。

(四)对于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要及项目管理要求编报。

(五)基本支出支付方式在附件中已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单位自行选择。

项目支出原则上采用直接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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